谈如何搞好税务调查取证工作来源: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作者:韩杰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税务调查取证就是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收集、保存的,用以证明涉税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责任轻重以及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的行政活动。它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职权具有重要意义。当前,纳税人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税务人员调查取证工作中稍有疏忽,就可能陷入被动,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税务调查取证工作。 一、调查取证需掌握的基本内容 (-)调查取证的特点 1.调取收集的证据是客观存在的。涉税违法案件的违法行为必然会以某种形态客观存在,记载着某一具体事实及案情的各种消息,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因此这些作为证据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以检查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2.调取收集的证据与案件存在必然联系。证据事实必须与被调查事实有客观联系,即事实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证据事实能够据以证明违法事实情况。有些事实虽然与案件事实有某种客观联系,但因其无法证明违法行为的真实情况而不能当作证据使用。 3.调取收集的证据应符合法定程序。在税务检查中所取得的各类证据从形式及来源上应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法律事实的性质,即调查人员必须依照合法程序和方法收集、取得,且必须具备合法形式。 (二)调查取证的作用 1.从实体上看,调查取证是确定涉税违法事实的证据基础。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依法对某一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必须要通过调查取证,以此证明涉税违法事实的存在,只有彻底查清涉税违法案件事实,才能正确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因此,调查取证是税务机关做出正确税务处理决定的实体上的首要条件。 2.从程序上看,调查取证是做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前置性程序。税务检查的调查取证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不履行就是失职。因此,在税务检查过程中首先要调查取证,确认违法事实存在后再做出处理决定,所以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必须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这也是依法行政对税务机关提出的基本要求。 3.从内容上看,调查取证必须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案件违法事实。这是由证据的本质所决定的,它是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存在的。在税务检查中若没有证据证明某一违法事实的存在,或者证据不充分、不完整,那么就无法确认纳税主体的法律责任,因此,税务检查的调查取证工作是进行税务处理决定程序的重要环节,也是税务机关有效实施税务检查的重要内容。 (三)调查取证的主要方法 1.物证。对物证应采取勘验、检查的方法收集,一般应提取原物,并制作相应的笔录,还要向被检查对象出示证物提取清单。 2.书证。对书证要提取原件,而且提取的原件必须完整,如不能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复印,但必须记载原件的出处。 3.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对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应采用笔录的形式收集,必须经当事人核对签字并允许其更正补充。 4.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包括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对检查笔录的内容要客观、全面准确、清晰,完整地记录查处涉税案件的全部过程。 (四)所获得证据的审查判断 1.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通过审查所获得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具有充分的证明作用,以判断和保证涉税案件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审查判断证据的准确性。通过审查证据的材料是否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涉税案件的事实真相,以保证涉税案件证据的充分性和准确性。 3.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通过审查证据的获得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要求,从而判定是否取得有效证据,确定涉税案件证据的证明效力。 二、目前调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调查取证的程序及方式不规范。检查人员在调查取证中,不注意获取证据的形式及程序。如检查人员发现纳税人账簿、记账凭证有问题,因某些原因不能提取原件时,只是复印了账簿、记账凭证,未在该复印件上载明“与原件相同”及让纳税人签字等情形;还有对纳税人的陈述及所承认的事实,检查人员未用书面形式加以固定并经陈述人核阅签字,一旦纳税人不承认某些事实时将无从查证,直接影响了查处案件的进度和质量。 (二)保存证据的意识不强。在实际工作中,检查人员缺乏保存有效证据的意识,表现为在处理涉税违法案件中,对一些纳税人接受了税务处理决定,也按规定要求足额补缴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后,就将该案的一些证据遗弃,没有很好的与案件其他材料一起入卷保存,一旦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税务机关,将会在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中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 (三)调查取证的内容不完整。检查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对应收集的书证、物证等证据不完整,如纳税人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问题,应将其有问题的发票各联全部收集,这样才是一份完整有效的证据。另外,有些调查记录、询问笔录过于简单,不能全面反映涉税违法案件的基本情况。 (四)调查取证的针对性不强。在调查取证中,仅限于使用询问笔录这一单一的证据类型,对证明力度较强的原始证据材料的收集、运用缺乏认识,对于其他种类的证据如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等证据,尚不会或不能掌握和运用,这样使得涉税违法行为从证据角度看显得较为薄弱。 三、加强和完善税务检查调查取证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调查取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只有充分认识调查取证工作的重要性,深入研究调查取证的内在规律,使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善于获取和运用证据,才能为做好税务检查工作奠定基础。税务检查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而调查取证是税务检查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任何一个税务处理决定均包括两方面,即法律依据及事实根据,作为后者则需要税务机关经过深入调查,收集相关资料来实现,所以说调查取证在税务检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检查与调查取证往往同时存在,因此,充分认识调查取证在税务检查中的重要地位,才能推动税务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完善调查取证工作制度。应进一步完善有关收集、整理、保存、审查、判断证据的工作程序及规范性制度,明确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调查取证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使调查取证规范化、程序化。 (三)注重收集、保存有效证据。在调查取证时,发现纳税人有涉税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及形式进行收集,以确保证据来源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另外,对收集取得的有效证据要进行必要的整理登记,采取必要的保存措施,保证有效证据的安全与完整。 (四)加强对有效证据的判断能力。有效证据是判定和确认涉税违法事实的重要依据和手段,也是正确做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关键要素。在实际工作中审查判断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是否有效非常重要,在调查取证工作中,面对大量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认真分析研究,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与符合逻辑的审查方式,准确判定涉税违法事实的证据,不断增强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使检查人员在查处涉税违法案件中取得事倍功半的成效。 (五)积极探索有关调查取证的技巧和方法。税务检查人员应认真研究调查取证的方法和技巧,摸索和总结出一套科学、行之有效的调查取证工作方法和技巧,推动税务检查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作者单位:陵县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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