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三把钥匙”打开企业“两套账”来源: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中山大学财务管理研究所教授徐守德与研究所张盛雄多项调查问卷发现,目前有80.91%的中小企业存有两套账问题,可见中小企业的“两套账”或账外经营非常普遍。查处“两套账”的方法多种多样,我们在这里主要是选择购销合同、银行对账单、滞留票等三项比较易于操作的办法来查出企业的“两套账”。具体介绍如下:  一、查看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是商品贸易最基础的法律文件,企业除“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外几乎全部签有购销合同,而现在企业多采用“以销定产”,所以“两交”的交易方式就寥寥无几。  检查时,检查人员应让企业提供全部购销合同。查究购销合同所载交货时间、付款方式、预收(付)保证金情况与“银行存款”、“现金”、“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等账簿核对,看企业载明的每笔业务是否都有相应的资金流向、货物流向,所取得和开具的发票是否在对应科目有相应的记载和反映。  (一)销货合同能反映企业的销项税金。  1.预收定金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企业***  2.按合同及时发出商品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二)购货合同能反映企业的进项税金  1.预付定金  借:其他应收款——**企业***  贷:银行存款(现金)***  2.按合同规定及时收到货物  借:材料采购(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  如反映链条多次缺失,账簿记录与购销合同差距较大,应考虑是否有“两套账”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再辅以其他方法进行求证。  二、查看银行存款对账单  银行开出的银行存款对账单是企业在银行支存款情况序时核算的账簿记录的复制件,它真实记录了企业资金流向。检查企业的银行存款记账单,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看企业是否将银行存款支存情况如实记账。检查人员应将“对账单”的每笔资金与“银行存款”记账进行核对,看记载是否全面,并及时与相关账簿核对。会计分录如下:  (1)销售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等)***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购进货物时:  借:材料采购(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等)***  通过核对,检查进、销项税金是否及时足额提取。如以上链条多次中断,特别是有大量的银行存款资金不能说明其来源和用途,就不应怀疑是一般的漏计销项税金、漏计进项税金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多头开户现象。现在企业在多个银行开户的情况大量存在,甚至更高明、更隐蔽的企业还利用多个账户,按货物品种、类别分别核算,形成税负正常的“两套账”、“多套账”,这在商业企业更是常见。检查人员应到人民银行查实企业的开户情况,逐一核对,将企业的多个账户查清,提取全部银行对账单,以全面把握企业的资金流向。  (三)现在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相当普遍采用“个人储蓄”方式形成资金暗流来进行货物交易偷逃税款。这就需从多个方面查证账簿资金的动用情况,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比较常见的是由于购货方企业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销售货物不记账,取得收入放入“个人储蓄”名下,形成“体外循环”。  三、核对滞留票  滞留票是指“金税工程”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显示的销货方纳税人已经开出,而进货方纳税人不做进项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滞留票的形成大体可分为正常原因和非正常原因两类。  正常原因:购进货物用于固定资产;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因该单位与售货方长期合作而价格偏低,别人以该单位名称进货,将发票带走的情况;销货方错开发票未用红字票冲减等情况;超过认证抵扣期限不予抵扣的,等等。  非正常原因:“两套账”隐匿销售收入,规避税务人员视线而不被检查。  近几年来,国税部门加大了对“零负申报企业”和“低税负”企业的排查力度,这使因隐匿销售收入设置“两套账”的企业成了检查重点。为规避检查,这类企业便以抵扣联来调剂税款,甚至不惜放弃抵扣形成“滞留票”来使企业税负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保全自己不被检查,以小的代价换取大的偷税“成果”。  针对滞留票现象,检查人员应首先查明上级所发布的“滞留票”是否确实在购货方手中,再通过与账簿核对、抽检实物来排查是否属于正常原因。  对于滞留票可分两种情况来处理:  (一)“滞留票”在购货方未抵扣  应询问企业不抵扣的原因,逐张核对所附记账凭证,进而核查银行存款等相关账簿,查实企业“以税定销”来隐瞒收入所形成的“两套账”。  (二)“滞留票”不在购货方手中  对购货企业一味强调未收到的“滞留票”,应要求企业提供每张滞留票相对应的红字发票复印件(复印件应由销货方企业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对不能提供红字发票的要核对同期“银行对账单”相同或接近数额的资金动用情况。同时要加大协查力度,数额较大的可派员到销货方实地核查。  上述三种方法可合并使用,可进一步结合核查企业保管账、出(入)库单、盘点库存等方法打开企业的“两套账”。  作者单位:宁津县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