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自主创新战略下的税收激励思考来源:兰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我国21世纪头20年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在此次自主创新的国家战略中,中央深刻总结以往科技创新偏向于科研院所而将企业边缘化所引发的种种教训,并深刻感知当今国际上六万多家跨国企业控制世界技术转移的90%、投资的80%,企业始终扮演着国家竞争实力主角的国际潮流,审时度势地做出了企业是自主创新主体的明智决策。在企业日渐成为自主创新主体的背景下,通过政府采购、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政策来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已经成为政府的一个理性选择。深入分析税收政策促进自主创新的机理,科学地把握好研发人才投入、研发技术推进、研发成果转化等自主创新决定环节的税收配套手段,通过税收支出手段鼓励研发经费投入、通过税收减免手段鼓励成果产业化、通过税收优惠鼓励科技队伍的创新价值取向,从而在税收激励政策的信号传导和联运机制下,引导和扶持自主创新,这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任务。  一、运用税收政策促进自主创新的机理浅析  (一)自主创新天然地需要政府介入  技术经济学认为,自主创新的主体应该回归企业,因为企业内部存在着自主创新的源动力和驱动力。企业为了获得超额利润,最为可靠和持续的选择就是生产技术的领先地位甚至垄断地位。一个基本的趋势是,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通过自主创新获得超额利润,然后在社会化进程中逐渐被市场机制平均化,尔后又出现新的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通过自主创新获得超额利润,再被平均化。如此循环往复,自主创新成为推动经济向前发展的内存力量。但是,就单个自主创新过程看,自主创新也存在“双刃剑”效应,出现“市场失灵”现象。因为,企业常常是机会主义行为,并不本能地热衷于自主创新。美国经济学家纳尔森(Nelson)和阿罗(Arrow)在分析技术创新领域的经济特征后认为,技术创新领域存在着“市场失灵”现象,因为技术创新具有三个特征:创新收益的非独占性、创新过程的不可分割性和创新结果的不确定性。自主创新是追求自身利益*5化的纯粹私人活动,但是研发产品信息具有公共物品特征,不可能将全部收益据为己有,非创新企业通过模仿也可以分享创新成果,这种普遍存在的“搭便车”现象客观上会导致研发活动的萎缩;自主创新也是一个长期探索甚至于充满“痛苦”与“折磨”的过程,从基础研究到中间试验再到产业转化,整个进程是一个完整的有机构成体,哪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前功尽弃,影响整体优势的诞生,这就需要外部环境的宽畅与宽容,以从失败中发掘成功;自主创新结果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研发活动,研发投资的收益比起传统项目,更加具有不确定性,风险厌恶类投资者对此类收益的预期会大打折扣,也使得私人部门提供的研发投资不足。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光靠市场自身是难以克服其固有缺陷的,必须借助凌驾于市场之上的力量—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政府对自主创新的适度干预,可以减少社会收益水平和私人收益水平的差距,从而矫正“市场失灵”,有效地克服社会整体边际价格与私人部门边际价值不相等所导致的资源配置的非*3化,从而提高整体经济的配置效率。  建设创新型国家,我国政府需要通过贯穿研发全过程的多种激励措施来实施积极性干预策略。其中,税收激励措施的主要使命在于通过对科技投入的要素产品提供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来直接影响纳税企业实际运营中的成本支出和利润水平,比如,减少研发人才的投入成本,降低创新研发的投资风险,增加创新投入的预期收益,通过外存税收力量来有效地矫正经济的外部性问题,使外部性效益内部化,从而在企业层面看来,与正常税负相比,相当于得到一笔补贴而增加收益。  (二)自主创新与政府税收的互动关系分析  现分别从税收政策与技术创新的短期效应和长期效应加以分析。  从短期效应来看,对企业从事自主创新的研发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待遇,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减少政府当期的税收收入。但是,通过自主创新引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以及核心技术,无一不在企业甚至于社会将来的产业化、市场化、规模化进程中创造出更有规模、更有前景的税收源泉。从税收自身来看,为保护和发展国民经济,使税收趋利避害,政府征税应该慎重选择税源。这是一个年际甚至于代际之间利益的关系。没有自主创新,我们最多扮演“世界工厂”的角色,课税的基础始终占整个产业链条中的很小部分即加工费,占主导份额的税收却常常被核心技术拥有者的国际资本所占有。拥有自主创新,使“中国加工”走向“中国制造”并跨越到“中国创造”,就可以在核心技术的辐射与带动下,[*{c}*]整个产业链条的外延扩张,从技术应用、材料制造到人工增值,都为税收的进一步增长开辟了新的源泉与空间。从各国通过税收政策作用于技术研发的运行链条来看,政府税收在构造自主创新体系时面临的中长期任务,则是着眼于建立能够对研发资金流入产生足够激励的诱导机制,抵补企业的风险成本和投资损失,间接增加其“影子收益”。我国是一个科技支撑力薄弱、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的国家,更应采用税收手段刺激企业自主创新投入。  二、自主创新战略下税收激励政策的抉择  (一)健全税收激励政策的基本思路  税收激励政策的设计是一门复杂的系统工程,首先需要在理论上梳理思路。基于促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下的税收激励政策,在其总体指导思想上,应该认知扶持规律,完善税收激励政策,调整税收政策结构,强化税收调控功能,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以促进自主创新事业,服务于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现。  1.全面强化自主创新的税收法律地位。建议制定《促进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法》,对现行繁杂、零散的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化、条理化后,以法律形式明确对科技进步的税收政策支持。通过层次更高、权威更强、逻辑更严密的税收法律,为税收激励政策的合理运用提供一个有效的法律框架。  2.充分认识自主创新的税收激励时点。科学的自主创新税收激励理念应该以培育经济价值增加量为先导,适应知识经济中价值形态的生命周期,以鼓励科技创新为直接目的,以价值增值为主要征税对象。在技术研发期→成果转化期→初步产业化→规模市场化的纵向链条中,税收激励效应越是向前移动,其驱动效应就越明显。而激励扶持的重心后移,忽视前期基础研发,则可能导致技术“空心化”现象。因此,在激励政策上,呼应研发周期性特点,实现税收政策与研发活动的协调互动,是当前调整和完善新的税收激励政策的重要指导思想。  3.科学把握自主创新的税收激励环节。自主创新渗透在诸多领域,涵盖着众多环节,如何分析其着力处,找准激励契合点,是税收激励政策科学性的标志。我们目前主要瞄准于高科技产业,似乎宗旨明确、对象清楚、操作简单,但是,如何界定高科技产业、如何判断高科技产业的成熟程度则成为两大难题。从某种意义看,对哪些行业或项目进行鼓励和支持应有明确的规定,不论其是否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只要其进行自主创新活动,就可享受税收优惠。重点用在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上,避免误导企业偏离科技开发和研究方向,如在基础研究领域应侧重于优惠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在科技成果转让方面应侧重于优惠的流转税政策,在应用研究方面应实行优惠的财产税政策。  4.统筹协调自主创新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从税收优惠的主要方式看,包括了税收豁免、优惠税率、定期免税、纳税扣除、盈亏互抵、提取准备、税收抵免、延期纳税、加速折旧等众多政策性选择。其中,从税收负担的角度,可分成税基优惠和税率优惠。从实践效果来看,税基优惠的针对性更强,也更能传导一个明确的信号,而税率优惠只是一种可能性,刺激效果没有税基优惠那么明显。同时,对高新技术产业实行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的税收激励措施,既有所得税优惠,又有流转税优惠,并且形成以流转税优惠为主的新型税收激励措施。在配套体系上,应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实行行业优惠与区域优惠相结合、中央法律与地方法规相结合以及中央法律为主的新型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以利于从事自主创新的产业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税收激励政策的具体建议  1.提倡进口替代的税收导向。拟淡化进口设备优惠而强化自主创新内涵的税收优惠待遇,将原用于进口设备的税收优惠支出,调整为对国内企业自主开发、生产设备的税收优惠支出。在国家确定的重大技术装备范围内,对国内装备业自主开发、制造重大装备所需进口的关键部件及原材料给予一定的进口税收优惠;同时,对相应的进口设备税收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停止实施进口整机的免税政策。  2.进一步加大税前扣除力度。允许高新技术企业设立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亏损准备金等,并允许其税前扣除;推行加速折旧政策,允许高新技术企业的机器设备加速折旧,减少固定资产的无形磨损,加速机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论其是否符合逐年递增的条件,对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允许企业的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而对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并对目前仅限于软件产业享受的加速折旧政策扩大到所有自主创新产业。  3.在高新技术产业优先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是短期内切实减轻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负担的有力措施,对自主创新产业优先推行增值税从“生产型”转向“消费型”,实行“先征收后返还”的方式;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新产品试制费和宣传广告费等,比照免税农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对技术含量高、增值率在60%以上的高科技产品(不包括软件产品),实行13%的低档税率,适当降低其实际税负。  4.继续完善所得税优惠政策。在经严格认定后,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与此同时,完善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机制,一是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将现行对软件开发企业据实扣除职工工资的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从事自主创新的企业;二是对从事自主创新的科研人员来自于自主创新企业的奖金、分红,再投资于自主创新产业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明确对投资自主创新产业并获得来源于此类公司的投资收益减免所得税。  5.鼓励创新捐赠和特惠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同时,开通创新企业的税收“绿色”通道,对暂时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或亏损但有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缓征税款,对企业用于再投资的所得,退还其已缴的税款。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