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增值税改革方向来源:兰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一、转变增值税的类型,鼓励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关于增值税改革的方案,笔者认为,相比而言,“消费型”增值税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收入型增值税从理论上说是一种最理想的模式,它对外购资本品允许抵扣当期折旧所含税款,能够保证在按折旧年限均分税款的前提下,各个纳税年度对外购资本品所含税款得以彻底抵扣,也不会带来消费型增值税提前抵扣、无偿“占用”国家税款的情况发生。但由于固定资产折旧额所含税款无法用发票进行抵扣,可能人为造成发票抵扣链条的中断。如果要确切计算、掌握折旧的数额则会因手续复杂、征管成本高而增加增值税管理难度。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意味着对本期购进固定资产已纳税金可以在本期凭发票全部抵扣,与所得税中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异曲同工之妙,尽管总的税额不会减少,但会减轻当期税负,鼓励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二、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降低创新型企业税负 增值税最为重要的优点是通过环环相扣的抵扣链,使得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各环节的产品、劳务的增值税负担是一致的,从而保持税收的中性。如果抵扣链中断,致使部分产品或劳务所含税款不能抵扣,就会出现产品或劳务以含税的形式继续往下一个环节流转的情况。发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征税范围过窄,导致外购无形资产和外购劳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目前只限于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商品的销售和进口,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则包括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应税劳务提供、不动产销售以及无形资产转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同时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情况,而与营业税相关的支出是产品成本的构成部分,但由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计征增值税时不允许抵扣。这种情况对于外购无形资产、技术劳务及其他劳务占有相当比重的高新技术企业,会造成其增值税负担的明显加重。高新技术产品的价值构成与传统产业有很大区别,凝聚在产品价值中的物化劳动日益减少,智力投资和市场开发费用占比重相对较大。但《增值税暂行条例》不允许抵扣这些投资和费用所含的税金,高新技术企业外购无形资产、技术劳务和其他劳务(如广告、租赁、交通支出),就会出现在已征营业税的基础上重复征收增值税的现象。 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在近期内,建议通过修改税法将外购专利权或非专利技术以及与高新技术产品市场开发相关的费用,作类似于目前交通运输业费用的处理,给予一个按实际发生金额的法定扣除率,但这些项目仍然征收营业税。或者将这些项目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使其有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参与税款抵扣过程。从长期看,这个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是在增值税完全取代营业税的情况下,使所有的商品、劳务及技术的交易行为统一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三、对特殊行业采用特殊征收方法,鼓励创新型企业快速发展 当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中有一些较为特殊的行业,其资本有机构成低、产品增值额高,即使将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在减轻税负方面也不会收到明显的成效。因此,可以考虑采取降低税率或采用简便合理征收方式及管理制度的办法,以降低高新技术产品的实际税负。如对于一般纳税人,对技术含量高、增值率在60%以上的高科技产品,实行13%的低档税率,对某些行业还可以采用更低的税率。 此外,由于高科技产品不同于一般的工业品,其形成需要经过大量的试验和逐步扩大规模的过程。这个过程中所需的资金投入巨大且风险高,故不能按一般产品征税。建议对高科技产品研制过程的中间试验产品制定增值税优惠措施,如可采取免税或先征后退的办法。 四、确认境外发票的法律地位,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外开展活动期间所取得的发票如何确认其法律地位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由于与这些发票相关联的交易不需要报关进口,因此不可能取得海关完税凭证。笔者认为,在我国已加入WTO的情况下,我国企业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是必然的趋势,因此应尽快制定境外发票管理办法:一方面借鉴海关对境外发票的认证管理经验,建立境外发票认证机构和管理制度;另一方面也必须明确规定境外发票在履行相关手续后的法律地位,以适应流转税改革的需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五、完善出口退税制度,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是WTO体制下的一项各国普遍采纳的制度,不会导致贸易对手的反倾销或反补贴诉讼。我国虽然近年提高了出口退税率,特别是对一些高新技术产品实行17%的出口退税率,但仍未能实现国际上通行的出口商品零税率,其原因在于出口退税环节骗税现象严重、金额巨大。出口退税的手续亦十分复杂,对于急需资金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无疑是一种阻碍。为了提高高新技术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扩大出口,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零税率,改革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缩短退税期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六、完善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鼓励中小型科技企业发展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绝大多数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税额不能抵扣,因而不被客户所接受,业务发展深受限制。建议降低高新技术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对属于鼓励之列的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即确认为一般纳税人,以利于大多数中小型科技企业发展。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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