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信用税收机制的思考来源: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作者:陈绍国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诚信在中国自古即为修身立国之根本。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荀子的“政令信者强,政令不信者弱”,则从国家强弱的角度,强调了诚信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然而,正是这样一个有着诚实守信传统美德的中华民族,随着当前社会经济转轨的逐步深入,社会经济生活中一定程度地面临着信用缺失,根据有关部门的一项调查显示,在当前我国经济活动中,有50%的经济合同带有欺诈性;欠债不还,三角债、逃废银行债务现象比较普遍。有关专家曾就失信因素产生的成本分析道:因为缺乏有效的信用体制,国内生产总值中有10%—20%为无效成本(不包括非经济运行下的其他交易)。信用缺失体现在税收上主要表现为:纳税信用令人担忧,用税信用、征税信用有待提高。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是国家的命脉,雄厚的财政实力是国家强盛、国防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保障,抓住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利时机,按照WTO规则办事,加快构建科学、完善的信用税收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立信用税收机制的必要性  (一)建立信用税收机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信用税收机制是指以法律为基础,以信用为准则,在用税主体、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建立的遵守法律、规章,诚实守信的管理机制。信用税收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WTO是为市场经济设计的,市场经济的基本信条和准则就是“诚信”原则,即以诚取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从最初的交换到扩大的市场关系,都是以信用为基本原则的。到了互联网时代,信用几乎成了电子商务的灵魂。现在,西方国家企业贸易的90%都是采用信用交易方式结算的。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后,作为信用经济组成部分的信用税收,必将伴随着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大量信用交易的采用而得到快速发展。因此,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需要,构建信用税收机制已势在必行。  (二)建立信用税收机制是依法治税的需要  马克思说,法律不是经济生活本身,而是经济生活的条件,是经济生活的规则。一方面,信用税收机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法律的逐步完善,新的规则赋予依法治税新的内容而变化的。另一方面,依法治税要求征税人(机关)和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体现在征税上,征税人(机关)要做到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做到文明服务,廉洁奉公,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营造公平的纳税环境,不能因为税收任务完不成就让纳税人多缴税款,更不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让纳税人少缴税款。体现在纳税上,纳税人应自觉依法诚信纳税,不得作假帐偷税、假报关骗税以及故意欠税等。为此,建立信用税收机制,已经成为征纳双方全面贯彻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推进依法治税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三)建立信用税收机制是以德治税的需要  “爱国守法,明理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以德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全面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中的基本道德规范,做到以诚征税,以信纳税,是征税人(机关)把以德治国方略运用到治税上,即以德治税的具体体现,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落实“爱国守法、明礼诚信”的基本要求,是“爱祖国、爱人民”在经济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可见,建立信用税收机制,提高征纳双方的思想道德水平,构筑以诚信为基础的征纳关系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在依法治税的基础上,只有把税收的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税和以德治税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切实加强税收的信用建设,逐步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二、建立信用税收机制的措施  (一)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  制定《社会信用信息法》,为商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建立公民个人社会安全号码和企业信用记录号码,通过这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号码,记录个人和企业在纳税、信贷等方面的信用情况,对违反法律规定者予以严惩。根据《社会信用信息法》,规范工商机构、税务机关、银行以及企业、个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运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商业手段,将分散在税务机关、银行、工商机构等不同部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情况及其他经营记录信息收集起来,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信用体系和网络化的信用数据库。结合《社会信用信息法》,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营造良好的信用税收环境  良好的信用税收机制离不开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需要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政府从个人和企业征收的税款用于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用于公共支出,同时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税收缴入国库后,政府应增加税款使用的透明度,保证按其承诺合理使用,实现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同时,政府应减少行政干预,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树立良好的诚信形象。税务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同样需要诚信,既要坚持税法公告和办税公开制度,增加税收工作的透明度,让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及办税程序等,也要从严执法、文明服务、公正办税,为纳税人提供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良好的信用税收环境是以良好的纳税环境为基础的。税收是以企业的帐目真实、个人的收入确切为前提的,纳税人只有依法诚信纳税,才能实现税收的应收尽收。信用税收环境作为社会信用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建立,有利于社会信用环境的改善,同时社会信用环境的好转,必然带来信用税收环境的转变,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三)实行信用等级评议制度  1、征税人(机关)执法的信用评议。一是税务机关(主要是基层局、所)的执法信用评议。将税收执法情况、公开办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列为评议内容,通过税收执法检查考核、辖区内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代表的信用测评,把执法水平高、群众满意率高的税务机关,评为“诚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的信用评议应每年一次,不搞“终身制”。二是税务人员的执法信用评议。以税务人员执法资格、执法能级认证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为基础,实行税务人员执法信用考核制,建立考核评议档案,记录税务人员的执法信用情况。对执法信用等级好的人员,给予评优、职务晋升等方面的优先权。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2、纳税人纳税的信用评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信用等级评议制度,把纳税人依法按期申报情况、税款入库情况、欠税情况、稽查补税情况及违法违纪违章情况等主要指标,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录入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档案,进入社会资信平台,以便随时查询到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⑴评议范围。纳税人纳税的信用评议为全部纳税人,既包括各类工商企业,也包括个体工商业户。⑵评定方法。在评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时,可将其划分纳税信用达标和纳税信用不达标两类,纳税信用达标的纳税人分为A、B、C三级。考虑到现阶段个体工商业户受文化水平、纳税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包括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款缴纳等方面)有一定的差距。在对个体工商业户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时,应适当增多评定的等级,评定可划分为A、B、C、D、E五级,待条件成熟后,再统一评定标准。⑶评定标准。①纳税信用达标工商企业的评定标准:  ⑷信用等级变更。实行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动态管理,每年评定(复查)一次,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对达到上一个信用等级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评定复查前,报税务机关进行评定。对纳税人有偷、逃、骗税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税务机关可随时取消其纳税信用等级达标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达标资格的评定。  (四)建立信用纳税的激励机制  一方面,加大对偷逃骗税及欠税的打击和处罚力度,使不诚信纳税的成本大于诚信纳税的成本,让纳税人真切地体验到不诚信纳税的成本高于收益,从而使其自觉依法诚信纳税。另一方面,构建覆盖全社会、严格的信用监督网络,成立由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及企业、社会各界代表组成的评议机构,定期对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定。对拥有良好纳税信用记录的纳税人在政治、经济、生活待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先权。如:给予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和个人以较高的银行信贷额度及更为优惠的存、贷款利率,给予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上的优先权利等,让具有良好纳税信誉的纳税人充分享有诚信带来的益处和便利。  作者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