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新申报表的主要变化及特点分析来源: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中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简明易懂。附表虽增加到13个,但附表设计得科学、细致,便于纳税人理解。主表上的每个项目数字都有相应的附表支持,附表与主表的勾稽关系非常清晰。每张附表以所得税法为依据详细列示全部项目,不但规范企业申报表的填写,而且便于企业学以致用。但是,新申报表内容发生很多变化,应当引起纳税人的关注。  一、收入总额是按照税收规定应确定为当期收入的所有应税收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以净额在申报表中反映,将销售折扣、折让和销售退回在申报报表中剔除。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也在申报表中反映。视同销售收入是指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价值金额。  二、投资收益中股息性质的所得,为被投资单位向纳税人的实际分配额,包括现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额。在申报时不再做还原计算。  三、扣除项目是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所有成本、费用。期间费用不再分项反映,用总额统一反映在申报表中。  四、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及赞助支出不在扣除项目中反映。超过扣除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及赞助支出也不在做纳税调整项目。  五、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变大。  新的纳税申报表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允许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的“纳税调整后所得”数,而旧申报表规定的计算基数是“纳税调整前所得”数。由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允许扣除的基数由纳税调整前所得调整为纳税调整后所得,一般来说会加大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基数,对纳税人有利。  六、统一了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扣除限额,计算基数变小。  新申报表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统一调整为“销售(营业)收入”,即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因为修订后的申报表中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剔除销售退回和非现金折扣的收入。这样,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由原来没有剔除销售退回和非现金折扣的收入变为剔除销售退回和非现金折扣的收入,即是“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旧申报表规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因此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缩小了,对纳税人不利。  七、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有新规定。  技术开发费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但扣除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为负数(即不得使申报表主表第16-17-18+19-20行的余额为负数)。这就是说,不管企业盈利还是亏损,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再设置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10%的前置条件,汇算调整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均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因此,修订后的申报表将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  八、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即计税工资是计算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基数,而不是全部工资总额。  九、纳税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的要求填报申报表。否则,被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这说明,对于有偷漏税行为的企业,国家加大了征管的力度。通过控制偷漏税企业税前扣除基数的方式,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