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来源: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作者:谭玖玖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笔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和《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等税收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目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征纳双方应注意的问题作一简析。一、计税收入的确定虽然会计制度与税法同属规范经济行为的专业领域,但二者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且存在诸多的差异。会计制度与税法在计税收入的差异主要是:会计上规定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三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劳务收入的确认应区分当年和跨年劳务、劳务的结果能否可靠计量、劳务的成本能否补偿等情况。而税法上通常根据交易的结算方式确认应税收入或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没有顾及会计上的确认标准。会计上的商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是指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收入,税法上的应税收入既包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还包括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确认的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总额”是税法认定的计税收入总额,既包括会计口径收入,又包括会计未作收入而税法要求作为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既包括应税项目收入,又包括免税项目收入;既包括税前收入,又包括税后收入(如投资收益)。这就要求纳税人在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既要确保会计口径的收入准确无误,又要注重对计税收入与会计收入差异的账外调整,即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进行调整,以保证计税收入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二、成本费用的扣除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成本费用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一是营业成本的差异。会计处理按实际发生额计列工资及相关费用,而税法则规定纳税人的工资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计税工资及按计税工资计提的相关费用扣除。二是营业费用的差异。会计处理对广告费、宣传费和佣金支出等项目按实际发生额列支,而税法上有的规定明确不得扣除,有的规定按限定标准扣除。三是管理费用的差异。会计处理对业务招待费、保险费、差旅费、会议费等项目按实际发生额列支,而税法上有的规定扣除限额,有的强调必须有相关证明方可扣除、否则不得扣除。四是财务费用的差异。会计处理一般按实际发生额列支,税法上通常只能按合理的标准并依据相关证明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当期扣除的成本费用项目,包括纳税人在计算纳税调整前所得时需要扣除的销售(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视同销售相对应的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转让成本以及营业外支出等其他扣除项目。这些成本费用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确认的,与本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相关联。它既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也包括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纳税人出于不同的目的,利用某些账户随意调节成本费用:有的乱挤乱摊成本费用,有的有意少计费用、少提折旧,调节利润等。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这就要求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对成本费用的核算要规范、合法,对成本费用的扣除要及时、足额,避免成本费用应扣未扣。由于平时疏忽应扣未扣的成本费用,可在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内采取补救措施,以减轻纳税人的额外税收负担。三、涉税事项的报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涉税事项的报批出现了取消审批纳入后续管理类事项和税务审批类事项,即备案和报批两种类型。备案类事项包括: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算方法;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等备案类减免税;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广告费税前扣除;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提取坏帐准备金;非货币性投资、债务重组、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上缴的各类基金等。税法取消了这些能够通过事后监管或检查解决的审批事项的审批,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只需按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备案即可。报批类事项包括:财产损失、总机构管理费、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等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和报批类减免税等事项。对这些报批类涉税事项,纳税人应在税法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税务机关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并经按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前扣除、抵税和减免税。这就需要纳税人在规定时限内根据审批条件履行报批手续,享受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四、纳税项目的调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纳税调整项目,包括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对税前扣除项目由于在计算口径、确认时间上的不同而造成的差异,主要是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扣除项目”部分与税法规定进行对比,将二者之间的差异作为纳税调整项目。纳税调整项目主要有: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支出,赞助支出,捐赠支出,折旧、摊销支出,罚款、罚金或滞纳金,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研究开发费用附加扣除额,其他纳税调整项目等。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对税法与会计差异的调整只需进行账外调整,不必改变纳税人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账面记录;对违反会计制度所做账务处理的调整必须进行账内调整,使账面记录完全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不论是差异调整,还是错账调整,都是为了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避免纳税调整项目应调未调。五、应纳税额的缴纳纳税人进行纳税项目调整后得出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如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就是纳税人当年可申报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亏损额;如为正数,纳税人就要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逻辑关系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纳税人对应该补缴的税款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否则,税务机关要依法加收滞纳金,而且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要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如果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因此,纳税人应对其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避免因实现的税款应缴未缴而造成损失。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就是纳税人年度终了后要进行两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一是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二是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作者单位:宜春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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