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关于税收“异地管理”模式的探讨来源:河北省满城县国家税务局作者:桂新社 王建川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随着各种新手段的推广应用,我国税收管理水平随之提高,但仍存在着管理盲区。特别是采购方不索取发票和进项税金,销售方企业隐瞒部分销售收入的问题,为经营者提供了隐瞒销售行为的空间,形成了一个带有现阶段特征的、隐蔽性较强的逃避国家税收的黑洞。金税工程只覆盖监控了一般纳税人的开具专用发票销售的那部分销售行为的税收,对这个问题却还没有有效的监控管理办法。为此,笔者建议在税务机关内部实施“异地管理”。 “异地管理”核心内容有两项,一是数据信息信函传递协查对比,税务机关手工操作,通过企业的销售、采购环节,特别是对未开具、未取得有效发票的销售及采购行为进行监督搜集数据管理,采用企业报送并由税收管理人员审核未开具和未取得有效发票的销售货物及采购货物数据情况之后进行数据信息筛选的方法,掌握未开具、未取得有效发票的销售及采购数据信息,将数据信息传递给销售方或采购方税务机关,销售方或采购方税务机关依据传递来的数据信息,对辖区内的企业的销售及采购数据有针对性的实施稽查对比,从而达到堵塞税收漏洞的目的。二是在金税工程四个子系统的基础上,开发第五个子系统,即开发“异地企业销售及采购信息协查管理子系统”,将建议中未开具、未取得有效发票的销售及采购数据信息通过网络完成传输比对,从而达到堵塞税收漏洞的目的,实施带有“异地管理”特点和功能的“异地协查管理”。 实施“异地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而在实施的过程中,针对不同的问题可采取以下两种程序:一是对供货方企业隐瞒销售行为,通过采购方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将属地内的工业、商业企业一定时期内、未取得有效发票的货物采购活动信息,通过设定的方式收集、审核、录入,通过网络传输方式或信函传递方式逐级传递给供货方税务机关,由供货方税务机关进行与具体企业核对其销售核算是否反映销售收人申报纳税。二是对企业销售给非国有商业企业的那部分销售行为,通过销售方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将属地内的企业一定时期的未提供有效发票的货物销售活动信息,通过设定的方式收集、审核、录入,通过网络传输方式或信函传递方式逐级传递给采购方税务机关,由采购方税务机关进行与具体非国有商业企业核对其采购活动是否如实报告、如实登记账目、其销售是否申报纳税,重点解决非国有商业企业税收管理难、税负偏低的问题。通过核对,如果是隐瞒销售收入不申报纳税,就认定为偷税行为,实施补税并重点处罚,并将核对、补税、处罚结果反馈给对方税务机关,实现税收管理信息资源利用的互补、共享,达到异地参与管理、监督,堵塞税收漏洞的目的。 实施“异地管理”能够起到以下作用: 一是准确监控企业销售情况。任何一项销售行为,都存在购销两个方面,将这两个方面信息实现对接来发现隐蔽的销售、采购行为,能够较理想的监控企业经营及税收情况。 二是有效的解决非国有商业企业税负普遍偏低、不易管理、建账难的问题。非国有商业管理一般是定额管理,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其经营情况,税收漏洞较大。通过“异地管理”,其商品供应企业定期的将供应情况提供给所在地税务机关,通过传递信息给经营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掌握了购进情况,与企业报告的采购情况核对,实现了商业企业购销稽核有据的理想局面,同时也掌握了销售情况,堵塞了非国有商业企业的税收漏洞。 三是有效的解决部分企业隐瞒部分销售收入的问题。通过“异地管理”,企业如果存在隐瞒销售行为,异地税务机关定期通过将采购企业采购的该企业的货物情况,提供给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与企业申报的销售情况核对,使之销售情况透明可控,实现了企业销售稽核有据的理想局面,堵塞了税收漏洞。 四是完善税收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实施“异地管理”的直接效果体现在查补税款和处罚收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间接的效果虽然表现形式不明显,但能够逐步实现非国有商业企业定额管理向建账管理发展,使季节性经营者、间断性经营者不再处于隐瞒状态,使非国有一般纳税人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隐瞒的销售不再处于隐瞒状态,实现稽核比对工商企业部分购销活动,做到更大范围地实施监控,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 作者单位:河北省保定市国家税务局河北省满城县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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