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实践探索来源: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作者:赵伟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从2006年10月份起,在全省范围内积极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积累了一定经验,对纳税评估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领导重视纳税评估工作 将纳税评估工作确定为“一把手”工程,省局领导按照联系点制度的分工,与分管处室一道对各自联系市局的评估分析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各市局也比照省局做法,每位领导干部和基层单位相对应,直接参与到日常工作中。省局领导和相关人员深入到自己的包点单位,直接参与方案论证、思想发动和工作部署,帮助各地出主意、定方向,提供支持,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惑和问题,帮助分析原因并积极加以解决,对各地在工作中取得的工作成果与有效做法及时给予充分肯定。各市局和各县(市、区)局均把这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实行了领导分工包片制度,深入基层直接参与、指挥、监督和检查,实施了有力指导。 二、制定纳税评估相关制度 围绕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有效互动机制这一税源管理核心问题,制定《关于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四者是互为促进、互相联系的整体,同时明确各级国税机关、各职能部门在四者互动机制中的职责和作用,并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找准自身位置,实现省局、市局、县局工作直接对接,从而形成省、市、县上下纵向联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横向互动,各部门配合的税源管理机制。在此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总结和梳理,为确保互动机制的落实,又先后制定下发了若干强化税源管理、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文件、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为做好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工作常态化管理提供了有力地制度保障,为建立税源管理长效机制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为了把握工作重点,确保评估工作能够做到有的放矢,在确定纳税评估对象上,充分发挥征管信息向省集中的优势,成功实现由省、市两级税务机关逐级派单的方式,发挥了各级税务机关资源优势的合力,提高了确定评估对象的针对性、有效性,同时避免了多头评估、重复评估问题的发生。在筛选纳税人疑点问题、确定评估对象过程中,充分应用综合征管软件、出口退税等系统掌握的数据,拟定了28项疑点指标,通过制定筛选标准,利用自行开发的综合数据查询平台,把符合要求的疑点纳税人筛选出来;对不能提取的数据,由各市局按照省局提取数据的方法及要求自行提取和整理。省局和市局将筛选出来的疑点纳税人以派单的形式逐级向下清分,由基层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日常有关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核定、评估。同时,在确定评估对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评估的重点,对没有明确疑点的纳税人不进行评估,不是人人过关,以确保分析评估深入、透彻,把疑点问题搞清楚。评估重点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重点税源监控企业中利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及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的企业;二是低税负水泥制造行业、医药零售行业、加油站行业、连续6个月零申报又购买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正常经营且税额低于个体平均定额的小规模纳税人、商业滞留票问题企业;三是税负严重偏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四是从事建筑装饰业、住宿业、餐饮业、服务业、娱乐业的内外资企业。 四、规范纳税评估规程 为避免评估工作出现偏差和走弯路,应该明确评估工作方法,规范工作流程,统一工作底稿,明确评估档案归档要求。一是确定评估对象途径。主要有以下三个途径:省局确定的疑点纳税人、市局通过综合数据平台等软件抽取数据确定的疑点纳税人以及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疑点纳税人。二是案头分析方法。通过对金税工程、出口退税、“一户式”、综合征管软件、综合数据平台等信息系统,税收管理员日常掌握的信息及第三方信息进行分析、加工、整理。同时,在工作中采取打破征管责任区界限集体评估、交叉评估或由税收管理员对自身管户进行评估相结合的方法,对疑点纳税人进行逐户分析,查找存在问题的主要环节,选准突破口,做好工作预案,列好约谈提纲,为评估约谈做好充分准备。三是实施约谈规范。税务机关在实施约谈工作中,采用灵活的方式进行单户约谈或集体约谈,并下发《约谈通知书》。约谈时,首先阐明政策,把纳税人存在的问题和相关法律责任讲清楚,让纳税人正视这些问题,打消侥幸心理,主动交代问题。其次,针结不同情况的疑点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区分不同行业企业的特点,逐户分析纳税人所属企业类型,找出企业费用、投入产出等关键值,测算出纳税能力,带着问题进行约谈,做到有的放矢。同时,注重约谈内容,针对疑点问题及差异情况,对约谈提纲中的疑点问题与纳税人交换意见,逐一排查或实地核查。四是企业自查。对于约谈后的疑点纳税人,给其留出2—5天时间进行自查,自查后填写相关文书。对于不进行自查、自查后仍存在疑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进行第二次约谈。五是纳税评估结果处理。根据案头分析确定的疑点问题,采取以上评估方法,在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约谈过程中,纳税人能够积极说明问题,主动自查补缴税款,税务机关又没有掌握其偷、逃、骗、抗税收违法嫌疑的,可不移交稽查处理;对经评估确定没有少缴税款问题的,应在《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中说明原因;对确定有偷、逃、骗、抗税收违法嫌疑或存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五款的违法行为、或经两次约谈仍不能说明问题的,移交稽查局处理。同时,在结果处理上,应用了税收征管法赋予的核定征收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应纳税额后,应通知纳税、缴税等相关事项,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 五、加强宣传与沟通 为积极、深入、稳妥地做好纳税评估工作,要积极取得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通过发布公告、发放公开信、召开税企座谈会、上门辅导等形式,扩大宣传面和影响力。I司时,各级税务机关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从工商、地税、矿管、电业、技监、民政、烟草、医保、银行、外汇管理等多个部门获取数据资料,实现数据共享,为有效开展评估工作创造条件。 作者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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