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关于加强车购税征管的思考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龚宏武 唐志峰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一、当前车购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宣传不到位。由于车购税合并由国税机关征收时间不长,而且在各项税收中占的比例很少,基层国税人员对车购税的重视和宣传力度不够,导致部分纳税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经常有人误认为税务报刊上宣传的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就是所谓的出厂价。于是,经常有人前来咨询车购税是否按“出厂价”征收税款的,也有极少数人误认为车购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八点几等等。同时,纳税人纳税意识较为淡薄,等到上牌照时,才由公安车管部门告之要到国税部门缴纳车购税。到大批量上牌照的时间,就会出现大批量人流到国税车购办窗口办理车购税,造成车购税窗口忙闲不均,忙不胜忙的现象。  (二)少开、低开发票现象突出。个别企业发票开具价款与实际收取的价款不一致,差额部分入帐外“小金库”,凡开具的发票价款均全额申报,隐蔽性较强。而税务核查取证却较难:一是机动车发票格式不完善,缺少“购车单位或个人实际经营地址或实际居住地”栏目,增加了实地比对查访的难度。二是逐份核查工作量太大,目前核查手段还较落后,信息共享核查机制尚未建立。主要是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未完全建立,比对查访的信息化技术尚未进入开发设计和运用阶段,仅靠现有人力资源和传统手段是难以控管的。因此,纳税人才敢恣意利用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大胆地低开、少开发票,既偷逃增值税和所得税,又帮助购车人少缴车购税。而各机动车销售小规模纳税人低开现象就更为普遍了,纳税人侥幸心理的严重和税务机关比对信息化建设的滞后已成为制约及时、有效、准确地查处低开、少开发票违法行为的瓶颈因素。  (三)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不规范。冷水滩区国税局自从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使用以来,小规模纳税人一直用17%的税率开具发票,而在缴销发票时按4%缴纳增值税,造成车购税的流失。如一台含税价为5000元的摩托车,按4%的税率计税,要缴车购税480元,而按17%的税率计税,只需缴车购税427元。  二、改进建议  (一)加大税法宣传力度。为了使更多的人群知道了解车辆购置税,税务机关应在适当的时候或税收宣传月进行税法讲座、印发车购税税收宣传单,在人群密集的地方举行税收业务知识咨询,让消费者的纳税意识走进千家万户,提高公众的纳税意识和对伪造车购税完税证明的防范意识,鼓励和倡导公民对偷税分子进行举报,并对举报有功者按规定予以奖励。同时,车购税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对纳税人提出的各种问题及出现的认识错误,给予耐心细致地解说,使之能正确理解和执行现行车购税政策。  (二)建立征管互动协作机制。一是依法把好协征关,要求公安、农机、交通等部门要把配合国税机关征收车购税工作纳入工作职责范围,共同做好征收和协助征收工作,严格实行“先缴税后办证”。二是实行信息共享制度。要求各相关单位建立及时、可靠的机动车辆完税和登记注册信息交换制度,加强信息交换和核对工作,逐步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实现机动车辆相关信息的快速交换、传递。三是建立协查稽核制度。要求公安、农机部门车辆管理机构在办理车辆变更或登记手续时,必须要求纳税人持有关资料到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明确国税机关在公安、农机部门对车辆依法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可派人参与,并可与公安、农机、交通等部门联合稽查无牌无证和未缴车购税车辆。  (三)规范车购税计税依据。发票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发票管理规定,规范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监管;车购税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车购税征收有关计税的规定,即:属“农机”范围的农用车的计税依据按购车发票价格(包括价外费用)÷1.13;从事生产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车辆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含增值税购车发票价格(包括价外费用)÷1.06;从事商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车辆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含增值税购车发票价格(包括价外费用)÷1.04;从事商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车辆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含增值税购车发票价格(包括价外费用)÷1.17.这样,使车购税不含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与国税部门日常增值税征收业务保持一致,同时防止车购税的流失。   作者单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