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新办内资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问题与对策来源:《江苏国税调研》总第31期作者:叶景伟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一、当前新办内资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值得重视的问题  首先,从新办内资企业自身发展来看,主要有:  一是新办业户日趋增多,并且构成呈现新的特征。近两年来,随着招商引资等多种措施的推进,各地新办内资企业大幅攀升,尤其是去年工商登记户、纳入国税征管户均较 2001年有较大幅度增长,在国税内资企业所得税征管总户数中的比例多的达到90%以上,少的也有70——80%.今年一季度,新办内资企业发展趋势仍然较快。据对去年部分地区情况分析,纳入国税征管业户主要呈现“三高二广一低”的特征,即:商业企业、增值税企业、私营企业占比较高,占总户数比例大体在50~90%之间.均较2001年有所增加;涉及行业、分布地域较广,不仅拓展到一些新的行业,而且基本形成以开发区或县城区为龙头,遍布各乡镇的全面发展格局;纯营业税企业在总户数中的比例有所降低。  二是财务人员兼职和非专业现象较为普遍,财务核算水平较低。初步了解,一些地区新办业户财务人员兼职比例达三一四成.个别财务人员甚至一人兼管四一六家财务,同时,约有20%左右的财务人员为非专业人员。由于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使得部分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不统一,财务核算不规范,不能准确核算、申报应纳所得税额。特别是部分私营企业,依法纳税意识较差,明显存在现金交易,收入不入帐,费用不列支或以白条替代合法凭证入帐现象,且缺少证据无法查实,加之税前扣除的报批意识较为淡薄,造成大量申报不实,财务核算也较为混乱。  三是经营规模普遍较小,亏损比例较高。根据去年纳入国税征管业户预申报情况,去年大量新办业户销售额相对集中在100万元以下,最低的尚不足1万元;而且在整个业户中,预申报盈利的仅为三分之一左右,汇缴调整后亏损户占比仍达到50%以上。通过从地税了解到的相关资料初步分析,与前两年相比,去年企业盈利水平以及预申报所得税明显出现与业户增加数不匹配、与销售增幅不同步的现象。  其次,从新办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来看,主要有:  一是征管与税政部门职责不够明晰,造成部分环节出现脱节。目前新办企业除税务登记由征管部门负责外,涉及所得税的其他事宜基本都由税政部门扎口管理,由于税政条线人手较少,尤其是市、县局机关仅有1~2人兼管所得税,往往是主要忙于文件的上传下达和事项的审核审批,而对新办企业登记、申报管理则显得较弱,难以腾出更多精力去加强与工商、地税部门的工作协作,完善和落实申报审核、税款解缴、注销清算等制度。  二是与工商、地税部门工作有效协作不够。一方面,对新办企业的界定和鉴别,完全依赖于工商登记,税务机关主动权不够。尤其对一些企业,如原有个人独资企业转为有限责任公司等的征管归属问题,客观容易造成国、地税理解上出现差异,最后往往或争抢税源,或漏征漏管。另一方面,对新办的纯营业税企业,仅在季度末向国税部门申报,平时征管情况只反映在地税部门,由于国、地税信息交流不畅,使国税部门对其开票收入等日常情况不能完全掌握,虽然,目前此类企业大多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但在征管上仍比较被动,容易形成漏洞。此外,国、地税对一些政策掌握也容易也存在宽严不一的现象,不少转到国税部门征管的业户对此屡有反映。  三是受征管力量不足和集中征管等影响,所得税征管往往处于被动状态。不少基层机关比较重视两税,而所得税则往往处在从属地位,人员配置较少,业务技能较低,加之业户较多、分布较广,基层管理岗位人员难以逐户了解情况,评估指标不健全,季度申报往往仅就表审表,导致一些问题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如部分企业应申报累计数却只申报季度数,纯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申报中的营业收入不一致,许多查帐征收企业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核定征收企业等。特别是对面广量大的汇算清缴工作,因审核人员较少,往往只进行面上审核,因而难以有效掌握和控制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及扣除项目,汇缴审核效果不能保证。  再次,从所得税政策及相关制度来看,主要有:  一是征收方式鉴定规定刚性不强,可操作性不够。(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具有6种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对部分行业规定原则上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但没有具体标准,实际执行中带有随意性,对一些两可企业很难确定征收方式。尤其是新办企业在开办初期,收人成本核算是否正确并不能查明,往往造成企业自主选择税负较轻的征收方式。省局暂行办法虽然规定50万元注册资本及 400万元销售额标准,实际看来也比较原则,在目前征管力量不足,很难户户核实的情况下,仍有一定的选择余地。另外,部分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标准偏高,纳税人反映税负偏重,也不利于核定征收方式很好执行到位。  二是所得税申报及汇缴工作中存在征纳双方职责不清问题。例如:目前,对大量税前列支项目,都规定应由基层和县、市税务机关逐级审核审批。如果业户较多,审批很难完全核实到位,往往只是以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最初的审核,其真实性及正确性难以保证。又如:关于亏损额的认定,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年度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实地调查,确认亏损金额,由此亏损的确认责任完全在于税务部门,与《征管法》明确的纳税人应对其自行申报的正确性负法律责任的规定不相符合,容易使基层征管工作陷于被动。  三是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较大给实际征管带来一定难度。我国财务会计制度与现行所得税制及国家其他税法不尽一致的规定过多,诸如:收入的确认原则、准备金的提取、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开办费的摊销等,导致应税所得核算结果不一。同时,目前新办企业多为私营企业,财务核算水平低,大多仍采用传统的以会计利润决定应纳税所得额办法,并没有对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的习惯,也不利于所得税管理。此外,所得税申报表许多指标填报口径与财务指标口径相差较大,既给纳税人带来不少麻烦,不利于准确核算和对外披露经营成果,也增加基层工作量。  二、完善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初步设想和建议  *9,密切部门配合,提高综合管理水平。一是逐步细化并形成全省统一的信息交换共享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确保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等信息在县级国税、地税、工商部门之间得到及时、有效传输,在此基础上,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税务登记办理程序,明确各类新办业户征管归属,避免争抢税源或漏征漏管。此外,积极利用统计等部门现存的基本统计单位名录库和统计调查数据库资料,按月与现有征管户相比对。尤其对新办的纯营业税企业,要通过开发和拓展软件功能,使地税日常征管信息能够及时为我所用。二是进一步拓展与地税部门的工作协作。针对两个机构共管同一税种,而且国税征管工作量逐步加大的实际,可考虑建立国地税定期工作协调会制度,以县(市)为单位,一并承办税务登记、分办户管资料,共同提出申报预缴、税前列支审批、核定征收等单项管理意见,统一布置汇算清缴等等,保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和工作的一致性。同时,明确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纳税地点确认程序,避免纳税义务人认定上的矛盾,保证国税机关内部以及国地税之间的工作衔接顺畅。  第二,明确税政与征管、稽查部门职责,力求日常征管有序高效运作。所得税征管应该逐步实现由税政部门负责为主向税政、征管、稽查部门协同管理的转变。在市、县局机关,除涉及政策解释、政策事项审核审批等税政问题由税政部门负责外,其他事项均应由征管部门负责。基层管理分局应明确专人负责户源税源控管、纳税评估、催报催缴以及管理性检查等工作。稽查部门应在日常检查或专项、专案检查中,把所得税纳税情况列入其中,在查补增值税的同时,考虑是否涉及所得税的调整。要通过拓展高平台征管软件和执法管理软件功能,明确各岗位所得税管理职责,尤其重视抓好准期办证、按期申报、事项审核、纳税评估、税收稽查等工作,逐步提高所得税现代征管水平以及对各环节的监控能力。要通过完善所得税申报软件、开发运用评税软件,并使之逐步与财务管理软件相衔接,努力实现对企业成本、费用、利润情况以及核算全过程的动态、有效监控。  第三,规范税前列支,明晰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总的应按照征管法等要求,细化税前列支项目标准和管理、操作程序,逐步减少税务机关的直接审核审批,提高纳税人自主列支能力,把税务机关职责主要转到明确扣除范围标准、加强宣传辅导,实现由事前事中的审批,过渡到事后的检查上来。当前,要围绕规范审核程序、提高审批质量,着重加强税前列支及减免税审批实地核查的管理,进一步细化具体工作要求。例如对财产损失的报批,凡达到一定金额标准的,应就损失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进行检查,并出具核查报告,包括报批种类是否合规、核实资料是否真实、财产入帐价值以及残值或变价收入是否正确等等。同时,结合改革所得税制和行政审批,尽可能考虑以纳税人自主申报为主简化审批事项,逐步取消部分审批事项,以税法的明确规定代替税务机关的审核审批。此外,要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加强对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促进纳税人自查调整,提高自主申报的质量。  第四,逐步使征收方式鉴定条件具体化,以期确定合理的核定征收幅度。一要针对目前人手较少,征管力量薄弱,中小企业较多的实际,稳步扩大核定征收范围。根据省局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对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下以及部分从事营业性行业的新办企业,宜在新办年度统一实行核定征收,同时降低一些行业所得率虽低标准,以利核定征收方式的推行。年终对年销售额在4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可鉴定下一年度为核定征收。对核定征收企业,尤其是纯营业税企业,要明确在所得税申报时要求提供相关增值税(营业税)申报证明。二要进一步明确征收方式适用范围、规范鉴定程序,使之条件更细化,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例如,对年销售额400万元以下要求查帐征收的企业,以及其他在标准以上的查帐征收企业,要求提供有资格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所得税专项审计报告。同时,细化查帐征收五个条件,明确应设置的帐簿和收人、成本核算要求以及各类凭证、资料保管要求。  第五,逐步减少税法与财务制度的差异,提高企业规范核算的能力。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向上级部门提出改革所得税制和完善财务制度的设想建议,逐步缩小两种制度的差异。实际工作中,要把所得额确定和亏损的税务管理摆在首位,明确界定税法上的所得额和亏损含义,使其与财务制度上的规定严格区别开来,同时,对所得额和亏损的确认、隐匿收入和虚报亏损处理以及企业合并、投资收益亏损弥补的程序、责任作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对一些具体财务处理项目,要本着统一、规范和有利于税收管理的原则,作相应简化、调整。如对开办费处理,要求企业改变依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开始生产的当月一次性计人损益的做法,严格按税法规定五年内分期扣除;准备金的提取,因会计制度规定的范围较广,应做适当的调整;对收入的确定,应严格要求纳税人改变以会计利润决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做法,在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此外,还要加强财务人员培训,通过实施凭会计证上岗或考试上岗制度等,提高办税人员管理水平。  第六,切实把内资企业所得税征管摆上位置,不断提升规范管理的能力。内资企业所得税管理是国税部门一项新的工作,而且随着户数的增多,工作量将逐步增加,要求也越来越高。为此,要把所得税与两税征管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在组织收入、征管改革、信息化建设等方面通盘考虑,使之互相促进、互为提高;要有效借鉴涉外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好做法,重视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要对新办企业构成和变化特征、财务核算状况等实施动态监控,同时,针对年度汇算清缴反映出的问题,及时提出加强管理的办法、措施;要重视提高国税干部所得税业务技能,编写全省统一的所得税业务培训教材.层层组织多种形式的税收政策、财务知识专题辅导,切实增强干部实际管理能力。  作者单位:昆山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