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非营利组织所得税借鉴研究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孙振刚 张富珍 顾方周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一、非营利组织税收名称问题  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冠名为法人所得税为好。法人所得税既包括企业所得税、事业单位所得税,社会团体、非营利组织自然也包括在内,涵盖面要比企业所得税广泛。提起非营利组织,总会给人以错觉:既然是非营利组织,哪来的所得税。为了与国际很多国家通行叫法相一致,也符合中国人语法,还是叫法人所得税为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统一时,建议增补对非营利组织征收所得税条文,以便有征收所得税法律依据。  二、非营利组织具有双重性  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公益性和慈善性事业活动,取得收入主要用于公益慈善性支出,不进行利润分配,具有法人地位的组织。  非营利组织一方面具有公益社会化,另一方面又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和政府主管部门职能在不断调整改进,由过去大包大揽到逐步逐项地分解转化,从政府机关、主管部门、大企业分化出来成为协会、学会、基金会、社团以及慈善团体的民间组织等。截至2004年底,全国已登记注册民间组织29万个,其中社团15.3万个,民办非营利单位13.5万个,基金会936个。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非营利组织不断增多,逐渐形成了一个新的部门。它具有民间性、自治性、独立性、公益性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一面,替代政府为人民百姓提供了一部分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的职能,它具有的公益社会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所以政府通过财政直接拨款、税收减免优惠,安排分化出人员的劳动就业、帮助非营利行业建立自律组织等多种方式给予非营利组织大力支持与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它也受市场经济利益的驱动,逐步步入社会主义市场,实施市场经济化的运作。鼓励其依法创收,走自己发展自己、自己壮大自己的路,同时国家为了减少财政支出负担,由分化转型初期对有困难的给予定期全额负担,逐步过渡实施限期差额负担,直至走向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同时,国家在转型初期给予减免优惠,国家鼓励非营利组织走入社会主义市场,由此带来税收管理征收问题。  三、对非营利组织加强管理依法征收的必要性  (一)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非营利组织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它将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组成的一部分,各种独立自主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各项法则开展活动,在经济活动中的涉税事项,要接受税务部门管理,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照章依法纳税,避免有的纳税、有的不纳税,有的多纳税、有的少纳税,对商品生产经营者和非营利单位,凡是从事市场经营和劳务收入的,都要贯彻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它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体健康发展。  (二)完善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是自身健康发展的需要  新成立或转型出来的非营利组织,由于刚组成,其财务会计制度和其他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非营利组织特点,需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改善自身的管理,走勤俭创业的道路,充分发挥民间智能,利用民间财富,合法创收,依靠自身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效益,加大公益事业发展。  (三)实施廉政建设的需要  实践证明,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资产、资金、费用开支、福利分配不够规范,漏洞不少,截留、坐支、挪用不断发生,同时,不少非营利单位挂靠在主管部门,规定要求脱钩。由于人员、资产、业务上的往来、联系,一时难以脱离清楚等原因,不少非营利单位存有的“小金库”,为随意花钱、不正之风、腐化堕落,提供了资金来源。国家某科研单位一个普通财会人员,挪用贪污资金1亿多元,真是触目惊心。为了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资金、财产、费用管理,减少铺张浪费,从制度管理上切断“小金库”资金的来源,从资金源头上堵塞不正之风的漏洞,减少腐败。这是推进廉政建设的需要。  (四)将非营利组织纳入税收征收管理范围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所有的商品生产经营者都必须依照国家税法规定,尽纳税义务,非营利组织也不能例外,它体现了“平等竞争,公平税负”的原则。根据北京市有关部门2003年对120户非营利组织的统计,2003年全年收入181亿元,利润总额为6.7亿元,利润率为3.7%,调增调减后应纳税所得额为9.9亿元,净调增3.2亿元,征收所得税3.28亿元,已成为税收的一部分,而且非营利组织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日益发展。  四、当前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  (一)“两个”难以划分  1.非营利组织有两重性,它既有公益性一面,替代政府分担一部分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政府从财政拨款、税收减免给予优惠,(具体有9条规定不再详述),鼓励其发展、鼓励其多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它又具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面,参与市场运作经营和劳务活动。但这两方面各占多大比例,难于划分。如卫生事业的改革,社会上怨声载道,认为看病难,看病贵,有些医院已脱离“救死扶伤”之道,时有交不起钱就不给医治的问题发生。目前社会有一种议论,认为卫生事业的改革商品经济因素大于“救死扶伤”,为社会服务的因素日益减少,急需研究改革的政策。教育同样存在这些问题。普及小学、初中义务教育,国家负全责。高校教育国家负责到什么程度,家庭负责到什么程度,这个程度难以掌握。社会和学生家长的赞助,校舍、体育场馆的出租,实验室设备仪器的出租,以学校名义几个人办培训班的收入等都以补助学校经费不足而申报免税。税务部门应如何掌握这个度也需研究。  2.征免政策界线的划分。目前,非营利与营利范围如何划分,特别是一个单位既有公益性业务,又有市场经营性业务,成为混合型单位,而且这种混合型单位正处在上升势头,在混合型单位中的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又很难划清,有些单位没有分别记账、分别核算,而是由单位大体估计应税与非应税比例,成本、费用和用水、用电也混合在一起,难以划分清楚。  (二)根据以上两个难以划分问题,提出以下征免划分的意见  1.划清经济收入来源,来源于社会公益性捐赠,赞助款收入,国外捐赠和赞助款收入,国家补助收入,其资金用途主要用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不参与分配的,免征所得税。  2.对非营利组织,从事纯公益慈善性活动,取得收入,又用于公益慈善性支出的给予免征,以支持非营利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3.收入来源于市场经营和劳务收入的,扣除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有结余的将其结余继续用于市场生产经营和劳务支出的,依法照章征收所得税。如将以上结余全部用于公益性和慈善事业支出的,给予免征所得税,以支持非营利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4.对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技等事业从事市场经营性收入,扣除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有结余的,全部用于补充事业支出的,给予免征所得税。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从有利于加强事业管理、有利于廉政建设、有利于事业健康发展出发,从贯彻“公平税负”有利于税收征管出发,实行桥归桥、路归路、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照章征收。如媒体各种大小报纸、各种出版刊物、电台、电视台的广告收入等应依法照章征收。  5.非营利单位取得市场经营和劳务收入一部分用于市场投入,一部分用于公益性支出,核算划分清楚的,实行分别征免,划分不清的,按其支出比例,进行征免。另一种意见是核算不清的全额征收,以促进其健全制度,有利于公益性和慈善性事业发展。  6.非营利组织委托纳税单位经营自身资产分回税后增值收入给予免征,委托非纳税单位经营分回的增值收入或自身经营取得的增值收入应依法征收。如将以上取得增值收入全部用于公益性和慈善性支出给予免征所得税,以支持公益性和慈善事业的发展。  总之,在划分征免界线上应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9条原则是划清收入来源,是公益捐赠性收入,还是市场经营和劳务性收入。  第二条原则是划清支出用途,是用于与组织宗旨相关的直接公益捐赠性支出,还是用于市场经营性和劳务支出。  第三条原则是利润如何分配问题,非营利单位的利润、资产增值和免税优惠政策收入,限用于公益性事业,非营利组织自身不得参与利润、资产增值分配,挂靠单位更不得参与分配。  (三)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存在的问题。目前税收征管偏松,主要是在理念上存在模糊。一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错综复杂的经济现象和事业单位改革转型变化认识的不同;二是建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存在多头管理(工商部门分管经营性工商登记、民政部门分管社团登记、事业部门分管行业非营利性业务登记、税务部门分管税务登记,缺乏统一的相互协调的管理);三是税务管理部门对非营利单位和各种事业单位存在鞭长莫及、管理偏松、税收流失问题;四是一些非营利单位和经济事业单位误认为自己是为社会服务的,存在不应纳税的模糊认识。需要加强税法宣传,统一认识,把思想统一在依法治税上,从强化税收管理出发。  2.解决办法。(1)建立健全税务登记制度。非营利组织建立或转型过来的应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兼有市场经营劳务活动的还需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后,30日内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实行主管部门、民政、财政、工商、税务联网登记制度,建立各部门互通信息制度,以利加强税务部门管理征收。(2)建立纳税申报制度。对不以赢利为目的,单纯从事社会公益性活动的,可以免申报。对混合型非营利单位,既有社会公益性捐赠赞助收入,又有市场经营劳务收入,则必须严格申报。对应税收入按规定期限申报外,对非营利收入也需申报,同时需建立健全财会制度,严格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收入,分别核算,认真区分,据实申报,以利于正确划分征免。兼顾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和国家公平税负政策。(3)建立非营利性组织专用票证制度。目前非营利组织使用票证不统一,有单位或挂靠主管部门自制的票证,有财政票证收据,有税务局印制发票等种类繁多。为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管理,建议财政、民政、税务协调研究,制定非营利组织的统一票证制度。(4)建立征免认定制度,严格免税资格审查。新成立时要审查认定,同时建立年审或三年审定制度,改变一次性静态审核为动态审核,严格审查以非营利单位名义进行虚假申报。(5)加强对非营利减免税款收入管理。现行非营利组织实施减免存在着严重缺欠,税务部门注重税收优惠减免,对优惠减免税款的使用监督不够,非营利单位则侧重于享受优惠减免的申请,对得到优惠减免税款的用途、使用效果关心不够。优惠减免税款目的,是支持社会公益性事业和科技、卫生、教育、文体事业的发展,不是用于扩大“小金库”,发“红包”。为了提高优惠减免税款使用效益,一是克服税务部门只管优惠减免的审批,而不问使用的偏向,应当明确税务部门不仅有审批优惠减免的权力,而且要承担对非营利组织合理使用优惠税款的监督责任,当发现非营利组织不按规定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时,应提出限期改正或提出是否继续享受的意见。二是建立非营利单位优惠减免税款专户存储制度,逐笔记载收入和使用情况,以提高优惠减免的使用效果。三是建立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减免的评估制度。对税收优惠减免实行逐项收支登记,定期分析。对其使用效益综合评估,以利于合理有效地使用优惠减免税金,充分发挥其效能。  作者单位:北京市税收研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