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谈谈税务稽查与日常税收检查的关系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易凯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一、税务稽查和日常税收检查职责划分的原则  由于税务稽查和日常税收检查都具有“查”的特点,在税收工作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两者的职责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以下错误的职责划分方法:有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检查由稽查局负责,小规模纳税人的检查由基层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有的规定某一区域检查由稽查局负责,另一区域检查由基层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有的规定大型企业检查由稽查局负责,小型企业检查由基层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有的规定上年度的检查由稽查局负责,本年度的检查由基层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有的规定以纳税人销售额为标准,达到一定额度以上的检查由稽查局负责,一定额度以下的检查由基层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有的把本应由基层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的废业检查、追缴企业欠税、所得税汇算清缴、核查发票使用情况等,完全划归稽查局负责;有的基层征收管理部门自行处理本应移交稽查局检查和处理的涉税违法案件,甚至以补代罚了之。凡此种种,表明有不少人在认识上和实践上并没有搞清税务稽查和日常税收检查两者的职责内涵及其划分的原则标准,这不仅会造成对纳税人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而且在税务机关内部造成管理职责不清、工作流程不明的问题,给税收工作秩序造成了一定的混乱。  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在设置专业化的税务稽查机构的同时,又赋予基层征收管理部门日常税收检查职权,两者是有明确分工的。早在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就下文规定,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涉嫌偷逃抗骗税等税收违法犯罪案件由稽查机构专司。可见,划分税务稽查与日常税收检查职责的原则或者说标准只能是一条,即涉税行为的性质。这个划分的原则标准,从税务机关角度而言,就是按照检查的直接目的的不同来区分;从纳税人角度而言,就是按照是否涉嫌税收违法犯罪来区分。  二、税务稽查和日常税收检查职责范围的界定  按照涉税行为的性质来划分税务稽查与日常税收检查的职责,主要是为了让两者实现不同的工作目的,从而承担不同的任务。  日常税收检查的直接目的是强化和规范日常税收管理。因此,凡是以强化和规范日常税收管理为目的的检查,以及发现的一般税收违章违规性质案件的处理均应由基层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如纳税登记情况的检查、清理漏征漏管户的检查、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检查、纳税评估的检查、废业情况的检查、纳税定额情况的检查、代扣代缴情况的检查、涉税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一般违章违规案件的检查和处理等等,都应是基层征收管理部门的职责。它属于日常税收管理行为,是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强化和规范日常税收管理的一种手段。在《税收管理员制度》及总局的相关文件中对日常税收检查的职责范围都有一些界定,如2004年总局下发的《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由基层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属于纳税人技术性错误和一般性违章违规问题由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处理,涉嫌偷骗税需要立案查处的则移交稽查局处理。之所以要赋予基层征收管理部门这种日常税收检查职权,就是为了更好地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使其日常税收管理有手段、有力度。同时,由于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实施,基层征收管理部门比较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报税缴税、发票使用等情况,因此也有责任配合和参与稽查局组织开展的税收专项检查和案件协查工作。  税务稽查工作的直接目的是打击和震慑税收违法犯罪活动,凡是以此为直接目的的检查,以及涉嫌构成偷逃抗骗税性质案件的处理则由稽查局统一归口负责。具体而言就是查办涉嫌偷逃抗骗等税收违法犯罪案件,如受理稽查举报案件、受理稽查基层征收管理部门移交违法案件、受理稽查公安和地税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开展案件协查、开展选案稽查等,凡是属于专案稽查范畴的,都是稽查局的职责。除了专案稽查职责外,国家税务总局又将税收专项检查职责专门赋予稽查局,但强调的是牵头组织。其一层含义是只有稽查局有牵头组织的职责,其他部门则没有牵头组织专项检查的职责;其另一层含义是稽查局可以独立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基层征收管理部门配合和参与开展专项检查。因此,税务稽查与日常税收检查在职责范围的划分上是明确的。  三、处理好税务稽查和日常税收检查的工作关系  虽然税务稽查与日常税收检查各自直接的工作目的和职责范围不同,但其总的工作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所以,在工作关系上,两者既有明确的分工,又应该密切地协作和配合。  作为基层征收管理部门,一要将在日常税收检查以及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的涉嫌税收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交稽查局查办和处理。基层征收管理部门是发现偷逃抗骗税案件的首道环节,稽查局是查处偷逃抗骗税案件最后一道环节,只有首道环节和最后环节紧密衔接,才能真正起到打击和震慑税收违法犯罪的作用。二是基层征收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参与稽查局牵头组织的税收专项检查和案件协查工作。其中税收专项检查包括行业专项检查、区域专项整治和单个税种专项检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局机关内部职责及其职责划分的通知》精神,单个税种的专项检查也由稽查局牵头组织和实施,政策业务管理部门仅仅是参与和配合。三是基层征收管理部门要大力协助稽查局做好案件执行工作。由于2003年国家取消了税务稽查收入账户,稽查局查处案件查补的税收收入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三条执行,因此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就有责任协助稽查局做好案件查补税收收入的组织入库工作。  作为稽查局,一是要积极向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开展税务稽查建议工作。通过查办案件,稽查局可以发现征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并以稽查建议的形式向征收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从而推动征收管理工作的不断加强和规范。二是要积极协助基层征收管理部门探索有效的管理方式、方法。稽查局通过开展区域专项整治工作,如对集贸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小商品市场等领域的税收专项整治,既可以达到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目的,也能够为征收管理部门探索有效的管理方式方法提供有益的借鉴。三是要积极支持基层征收管理部门的有关日常检查工作。由于日常检查力量不足、涉及跨区域检查以及检查难度较大等原因,基层征收管理部门有时需要稽查局予以支持和配合。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的检查,鉴于这方面存在很大的偷骗税隐患,是国家一定时期内重点加强管理的对象,这方面工作与稽查局的职责也密切相关,作为稽查部门要责无旁贷地予以支持和参与。  作者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