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对商业增值税税负情况的调查与思考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邬建华 何涛 刘明山日期:2008-03-31字号[ 大 中 小 ] 加强商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掌握其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对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水平,促进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商贸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为此,我局组织专班就全区商业增值税税负情况进行了调查与分析。一、东宝区商业增值税税负现状(一)东宝区商业增值税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呈曲折上升趋势。从2001-2006年的比重水平看(附表一,略),东宝区商业增值税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由2001年的3.36%降至1.85%,下降了1.51%,但比2005年的1.79%上升了0.06%.其中,2006年度东宝区实现社会消费零售总额286652万元,同比增长15.06%;完成商业增值税5310万元,同比增长17.3 %.东宝区商业增值税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85%,所占比重比全市平均水平(0.95%)高0.9%,比全省平均水平(1.75%)高0.1%.对提高城乡人民生活水平,满足人民的需求增长,促进东宝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二)东宝区商业增值税税负逐年上升,居全市第三位,高于全省、全市平均税负水平。从2004年-2006年商业增值税税负情况看(附表二,略),东宝区商业增值税税负由2004年的1.81%上升到2006年的2.02%,上升了0.21%,达到了商业行业税负预警值(2%)的临界点。(三) 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行业税负增长趋势放缓。1、“百货零售”类企业增值税税负比上年增长,但低于全省平均水平。2006年,东方百货大厦、武汉中商集团荆门分公司和金城大厦三家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分别为1.51%、1.65%和1.94%,同比分别上升0.36%、下降0.09%和上升0.2%,分别比全省同类企业平均税负率(2.51%)低1%,0.86%和0.57%. 2、“超级市场零售”类企业增值税税负比上年下降,也低于全省平均水平。2006年,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荆门雅斯购物广场、湖北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荆门店和荆门市开心工贸有限公司,三家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分别为1.69%、0.66%和0.9%,同比分别上升0.36%、下降2.21%和0.1%,分别比全省同类企业平均税负率(1.23%)高0.46%、低0.57%和低0.33%. 3、“家用电器零售”类企业增值税税负比上年上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006年,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荆门国美商城和荆门市工贸家电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税负率分别为2.29%和0%,分别比全省平均水平1.24%高1.05%和低1.24%,分别比预警值0.7%高 1.59%和低0.7%.(四)医药经销行业增值税税负总体水平偏低。东宝区辖区内共有医药经销行业的纳税人37户,其中一般纳税人3户,占总户数的8%,小规模纳税人3户,占总户数的8%,个体工商户31户,占总户数的84%.从一般纳税人税负情况看,2006年平均税负为1.23%,同比下降0.42%,下降幅度为25.45%,其中:荆门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荆门市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和荆门市医药药材采购配送有限公司的税负率分别为0.85%、1.25%和2.59%,同比分别下降0.53%、0.16%和0.14%,分别比税负预警值(1.8%)低0.95%、0.55%和高0.79%.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情况来看,2006年,武汉市汉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荆门店、荆门市恒源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荆门市康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三户企业月平均入库税收分别为1011.31元、251.39元和479.54元,分别比同期增收1011.31元、52.74元和479.54元,增长100%、26.55%和100%,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水平普遍提升。从个体工商户税负情况看,2006年31户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共计实现销售收入310.3万元,同比增长67.46%;入库税收12.38万元,同比增长67.07%;月定税额合计为10805元,同比增长63.46%;月平均定税额348.55元/户,比同期213.23元/户,增加135.32元/户,增长63.46%;个体工商户月定税额400元以下(含400元)的纳税人有22户,占总户数的71%.综上所述,东宝区国税局商业增值税税负水平总体情况是良好的,与东宝区的经济发展是相适应的,但是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行业增值税税负率未达到预警值、医药经销行业增值税税负偏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由于无发准确核定其销售额,其税负水平与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差距等,这些问题正是商业增值税征管工作中的弱点和难点,因此对影响商业增值税税负水平的因素进行分析,对加强商业增值税管理定能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二、影响商业增值税税负的因素分析(一)隐匿销售收入,致使税负降低。税收管理员核查时发现,部分商业零售企业由于扩大经营的需要,一年内开设了几十家便民连锁超市,并由总机构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核算。按总分支机构管理的规定,向分支机构配送货物的当日就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销售收入应记入总机构帐户,而部分企业却迟作销售,调节应纳税额,如果本月应纳税额较大,就把一部分应记入“商品销售收入”帐户的收入先记在“其他应付款”、“预收帐款”帐户,待到应纳税额较小时,再转入“商品销售收入”帐户,计算纳税。有的直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库存商品”或“销售费用”,不做销售收入处理。其次,商品销售的对象绝大多数是消费者,不需要发票,企业就少计这部分销售收入,偷逃了这部分税款。(二)经营农产品政策因素,直接影响增值税税负。全区商业零售企业对其经营的蔬菜、水产品等农业产品,现在均已全部设立了专门的超市来经营,并且逐步扩大。其经营的农产品对增值税的税负高低有直接影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02]10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买价乘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销售以不含税价格计提销项税额,当毛利率低于13%时,出现应纳税额倒挂。以购进100元免税农产品为例,应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0×13%=13元,农产品成本为87元。如以100元价格销售,则销项税额为:100÷1.13×13%=11.50元,应纳税额为-1.50元;如以113元的价格销售,则销项税额为:113÷1.13×13%=13元,应纳税额为零。以上计算说明,超市经营初级农产品,销售毛利率在13%以下,不但无应纳税额,还会抵减其它货物销售实现的销项税额,造成增值税税额减少、税负降低。(三)商业企业中普遍存在返利销售行为,向供货方索取的返还收入,违规申报缴纳营业税,影响增值税税负。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仅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于是将与商品销售数量、金额挂钩的返还收入在收取时改变性质,调整为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费用,依5%申报缴纳营业税。由于申报营业税税率为5%,而申报增值税实际税负为14.53%(100/1.17*17%),两者之间的税率差为9.53%(14.53%-5%)。本次调查发现有5户商业企业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收取的“培训管理费”达242.83万元,企业解释为卖场向供货商收取的促销员培训费、管理费,但没有相应的合同或者协议佐证,其真实性无从得知。这5户企业都按征收营业税处理,缴纳营业税12.13万元,而按征收增值税处理,应转出进项税额35.27万元,税差达23.14万元。在利益的驱使下,商业企业价外收费依低税率缴纳营业税的趋势愈演愈烈,增值税税基愈来愈小,在水电、运费、农产品收购等必要的进项抵扣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商业企业可能出现负税负,常年留抵,无税可缴。(四)市场竞争激烈,导致商业企业盈利水平下降,增值税税负降低。荆门市中心城区人口不过30万,流动人口数量不大,市场需求量有限,而荆门大中型零售企业有3家,大中型超市有5家,个体商业(仅指小规模纳税人)有1400多户,各商业企业之间,商业企业和个体商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各商家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就不得不采取各种促销形式,其中降低销售价格就是最常用、最主要,也是比较行之有效的措施之一。商品销售价格的降低,导致整个行业的毛利率逐渐下降,商品流通环节增值额减少,依据增值额计算的增值税也必然减少,增值税税负也随之下降。(五)医药销售一般纳税人企业将免税销售额与13%税率的中草药销售额未作严格划分。经实地核查,部分医药销售企业存在将“非免税部分销售额计入免税销售额”,将17%的药品销售计入13%的中草药销售额,致使企业免税和低税率部分销售额增加,税负水平下降。(六)大部分医药销售个体工商户的定税偏低。由于个体工商户不能提供准确的帐证资料,所以在税收征管方面只能采取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其定税水平大都低于销售商的实际应税水平。据统计,东宝区城区内31户个体医药销售纳税人2007年上半年月定税额合计为11615元,平均每户月定税额375元,平均每户月销售额9375元,与抽样调查的实际销售额相差很大,约占实际销售额的60%左右。三、提高商业增值税行业税负水平的对策建议(一)加强对医药销售及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充分利用CTAIS2.0系统、湖北省增值税纳税评估系统和税收监控分析系统数据信息,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对税负低于行业预警值的企业,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要按照申报审核、案头评估、下户核查、税务处理等步骤进行纳税评估,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促进企业建立正常规范的纳税秩序,及时纠正企业违法违规、偷逃税收的行为,从而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二)加强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一是加强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管理和发票管理。对于各类分支机构,均应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在发票的领购管理上,实行发票保证金和限期缴销发票等控管制度;二是跟踪管理分支机构的购、销、存情况,核查销售收入是否及时申报纳税,防止偷漏税行为发生。(三)大力推广使用税控收银机。实行商业企业销售商品逐笔开具发票制度,严禁用白条子以及其他非法凭据代替发票使用,实行以票控税。采取宣传、奖励等切实可行的措施,培养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自觉索要发票的习惯。(四)加强对商业企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要求税收管理员经常深入企业实地核查,加大日常巡查力度,督促用票单位严格按规定领购、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做到票符货实。(五)加强对商业企业“返利销售”行为的检查。重点检查商业企业与其有业务关系的生产企业之间的往来帐户,发现疑点,一查到底,防止企业转移返利收入性质的行为发生。(六)着力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制工作。在原有基础上,要继续督促和辅导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制,做到建帐一户,成功一户,并及时改变征收方式,变定税管理为查帐征收。同时,通过税务稽查,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建真帐。对查出小规模纳税人建假帐的,要依法补税和处罚,并公开曝光。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建真帐的,纳税又积极的,只要其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和条件,即可鼓励申请升格按一般纳税人管理。(七)加强对医疗行业纳税人监督管理。重点核查未开具发票销售收入和医疗保险“刷卡”收入是否如实申报。属于企业性质的,要督促其登记现金销售收人和“刷卡”收入台帐,按月与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核对“刷卡”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要在掌握“刷卡”收入的情况下按季核定其应纳税额,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其月定税额。(八)加大对商业行业的稽查力度,以稽查促进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经常性对商业行业的发票使用情况、农产品抵扣凭证、其他业务收入和租赁柜台等重点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减少直至杜绝隐匿收入和偷逃税的现象发生。对检查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税务稽查的威慑力,从而保证税收日常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