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商业企业增值税税负情况的调查与思考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张晓刚日期:2008-03-31字号[ 大 中 小 ] 商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有生力量,但是近些年来我市商业增值税增长缓慢,商业企业整体税负不断下滑。因此,加强商业税负调研,进一步加强商业企业增值税管理,对我们税收工作的开展具有积极的作用。下面,笔者结合对安陆部分商贸企业增值税税负的调查情况,就商业企业税负偏低的原因加以分析,以求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良策。一、商业企业增值税税负下降原因分析造成商业企业增值税入库税款和税收负担率下降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市场竞争激烈,商业企业经营策略改变,增值空间变小,造成商业税负正常的递减一是工业企业为了减少销售费用、流通环节和经营风险,采取直销的营销策略,直接在销售地设分支机构销售其产品,直接参与产品流通,减少了商业环节的销售额;二是商业环节购销差额减少,使商业企业实现的增值减少,导致了其增值税税负的直接滑落。据安陆中百仓储的销售人员介绍,原来商品销售的毛利率在8%至12%之间,现在的毛利率则只能在5%至8%之间;三是商业企业改变经营方式,大量采取薄利多销或“平销” 形式,商业企业按出厂价出售商品,而工厂则按销售额提取一定比例让利(回扣)给商业企业,导致商品销售额增长而毛利额下降,商业企业增值税税负也随之下降,零税负、低税负的出现也就成为必然。特别是返利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工厂以奖励产品或零配件作为返利形式;有的工厂以商品保修费或以广告费、运费的形式返利给商业。这些营销方式,一方面,将商业环节应实现的税款转移到工厂所在地;另一方面,容易出现商业环节逃避增值税的现象。(二)商业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做手脚,调节应纳税额,隐匿销售收入,偷逃税款是造成商业增值税税负非正常递减的直接原因商业企业进项差价的减少和工业企业的直销行为尽管会引起商业增值税税负的下降,但究其根源,商业企业不正常的偷逃税行为却是主要原因。因此,面对商业企业税负不断降低,有必要认真审视目前商业企业偷逃增值税的主要手段。1、利用返还实物,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商业企业中普遍存在的“返利销售”行为,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的销售价格或高于商业企业销售价格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并以此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商业企业以进货价格或低于进货价格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商业企业销售“返利销售”的货物,销项税额等于甚至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也为零或为负数,商业企业的税负在“返利销售”行为的作用下下降了。另一方面,商家对商品返利部分销售不作收入,对现金等其他方式返利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使得增值税长期留抵(但按税法规定,不论企业取得何种形式的返利,均应按返利货物的适用税率作进项转出)。对实物返利,由于返利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家在纳税申报时以正常进货抵扣税款。故此类返利隐蔽性强,一般很难被发现。2、销售额不入账,隐匿销售额逃税。 由于以零售为主的各商业企业,位于增值税链条的末端,销售对象大部分是个人消费,多为现金交易,加上税控装置运行不到位,使得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场、量畈、超市、加油站等零售业务量比较大、不易盘查库存的商业企业,为达到少缴税目的,在购进货物时全部取得进项发票,用于抵扣,而销售商品时不开票或不全额开票或以自制销货单、信誉卡、电脑小票或收款收据代替发票,申报时则将使用发票部分作收入,计提销项税额,其余则不作或少作收入。结果进项税额长期大于或略等于销项税额,应纳税款很少,造成了增值税税负大幅度下降。更有甚者,设两套帐,对外一套帐,对内一套帐,销售收入开具发票部分入外帐,其他部分则入内帐。3、多头开设银行帐户,搞帐外经营,黑进黑出。部分商业企业采取多头设置帐户,资金体外循环方式,现金进货,对购入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采取购进不计库存、销售不计收入的办法,实行帐外经营,逃避申报纳税。据调查,目前在整个商业交易中,同种货物一般存在的三种价格:即开专用发票价格,开普通发票价格和不开发票价格;一些不法商人在销售货物时为了逃避税收尽量不开专用发票,用压低价格来吸引购货方进货。4、进销平衡,利用库存调节税负。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不论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都采用购进扣税法,商业企业只要在货物购进取得专票认证后,无论购进的货物是否销售,均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商业企业钻政策漏洞,人为视销项定进项,进销平衡,长期处于零申报或负申报状态。即若当月销项税额过多,就在月底之前突击进货,或采取未付款提前抵扣、非法取得进项票等手段,人为增大库存,达到增加当期进项抵扣减少当期应纳税款的目的。同时,把应征的税款沉淀在库存商品里,企业一旦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由于库存商品不补税,实际上这部分已抵扣的税款往往在无形中流失。更有甚者,互相勾结,不择手段,在月终结帐后对开增值税发票。此外,一些新开业的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在经营初期大量取得进项专用发票,而在经营生长期间进项税款长期留抵,使其在经营生长期税收倒挂或者“零税负”现象严重,当企业无利可图时,就关门不干了。5、利用一般纳税人资格,借承包户多取进项,偷逃税款。目前,许多中小型的商场变成了场所出租商,一些个体经营者挂靠商业企业租赁商业企业的柜台,与商业企业一起经营。由于税务机关对这些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挂靠个体经营者采取“定期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一些承包者为达到少交承包费的目的,便使用商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商业企业用于抵扣税款,从而使商业企业的税负降低。6、利用运输发票偷税。存在三种情况:(1)人为地把货物销售额和运费分割开来,减少货物销售额,增大运输费用。一方面,运输费按3%缴纳营业税,按7%提取进项税进行抵扣,实现多抵少纳税款;另一方面,降低了货物实际销售额,减少了应纳增值税税款。(2)将一些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进货物、差价款和某些费用等开具成运输发票,以抵扣进项税。(3)自行填制运输发票,抵扣税款。7、利用收购发票偷逃税款。有的商业企业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对一些不该开具收购发票的购进货物,或根本不属于农副产品收购范围的货物,非法填开收购发票;有的商业企业虚增收购价格和数量,扩大抵扣金额;有的商业企业利用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方式,调节当期应纳税额;有的商业企业在期末根据当期的生产成本到挤收购发票金额,并自行填开,人为调节产品成本率,多抵税款。另外,商业企业发生的退货,商品非正常损失未冲减进项税额;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商品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等原因也会降低商业企业的税负。(三)现行税收政策方面存在不完善的地方,给一些商业企业调节税负提供了可乘之机1、税基不宽,税源转移影响增值税增长的问题不可忽视。目前,由于商业企业向生产企业收取的会员费、通道费、上架费、促销费、展示费、条码费等各种收入,不作为平销返利收入冲减相应的进项税额,而是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0]550号规定),从而诱导商业企业通过向供货商收取数额较高的上架费等费用,将增值税应税收入向营业税应税收入转移,即把商品毛利向其他业务利润转移,使企业在实现等额利润的情况下,侵蚀了商业增值税税基,降低了税收负担。2、增值税链条不完整,建材、饮食、娱乐业等仍实行营业税,存在偷税的隐患。目前我国货物的生产销售征收增值税,货物的运输和以货物为材料的建安业务征收营业税,给建材销售企业和商业零售业偷税活动带来了有利条件。以建材商品为例,由于建筑业行业征收营业税,作为建材等物资最终消费者的施工单位,在购进上述货物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发包单位也不需要取得普通发票,造成增值税管理链条中断,建材销售企业往往利用这一点乘机不开票隐瞒收入不纳税。3、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政策不易执行,导致税款流失。目前,除大型家电量贩卖场外,大部分超市都经营生鲜品种,超市为了减少产销对接的中间环节,降低经营成本,大都向农业生产者直接收购,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增值税。但由于生鲜产品进货量大,单据繁多,且农产品收购发票没有纳入统一监控的范围,查对起来相当困难,只能凭企业自由申报,从而导致商业企业不但不用缴纳农副产品的增值税,还可以利用农产品进项冲减其他产品的应纳税额。此外,各地自行制定的名目繁多的地方财政税收返还优惠政策,影响了商业企业在不同销售环节和地区的正常定价,诱导商业企业利润跨地区间不正常收入转移,其中以企业外设经销机构商业增值税最为明显。(四)商业增值税征管不够到位, 也会降低商业企业的税负水平1、征管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目前,税务部门能取得的纳税人的有关信息,主要通过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提供的一些比较粗略的资料,其真实性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诚实与否,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通过企业以外的信息渠道获取必要的商业企业经营情况和相关资料几乎无法保证。2、征管手段落后。目前商业企业内部,收银记录、统计以及进销存等帐务处理已经使用电算化,而税务征收仍实行企业填报纳税申报表到申报服务厅录入计算机申报,事后下企业短时间检查的征收方式,数字化程度低,与企业管理电算化不相适应。3、征收方式呆板。对商业企业征收的方式有查帐征收、核定征收和定额征收三种方式,目前,没有严格地划分其适用范围,定额征收较查帐征收征税成本和税收负担要低已是公开的秘密,征收方式不易变,导致纳税人特别是小规模商业企业建帐没有积极性,使征管质量提高艰难,给税务检查带来了局限性。4、应纳税额监控不力。一是在增值税纳税评估上,监控指标还不能完全反映商业企业的经营情况。二是无法对商家收的各生产厂家的返利进行进行监控和协查。三是对纳税户除注册地址以外的多个生产经营地址、货物存放地,更是难以监控。二、加强商业企业增值税税负管理的建议与对策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造成商业企业税负偏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政策上的,有征管上的,也有人为的,我们只有对症下药,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才能改变目前商业企业增值税税负偏低的状况。笔者认为,解决商业企业低税负可以从以下八个方面入手:*9,加强金融监管,减少现金交易,发挥银行在税收管理中的作用。建议修改《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使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使用统一的机构代码作为纳税人银行账户账号,便于在税收征管中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配合。同时,对现金管理进行立法,发挥银行结算手段,逐步减少现金供应量,在交易中广泛采用银行转账和信用卡支付,使资金流通情况置于银行机构的监控之下。在此基础上,加快税务机关与金融机构的计算机联网,使银行、税务部门共享资金结算信息,以达到控制资金流通、促进纳税人正确进行财务核算的目的,确保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税务稽查的有效性。第二,建立全国联网的返利返货协查机制,对于商业企业的“返利销售”行为加强监控。对于商业企业收到的各种返利应按政策规定依所购进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考虑到企业自己不会主动暴露其所收到的返还资金或实物,税务机关应建立一个全国联网的返利、返货协查机制,尤其要对商业企业和与其有业务关系的生产企业之间的往来帐户进行监控,发现疑点,一查到底。第三,加强对进项抵扣发票的稽核和管理力度。其一,要认真贯彻“辅导期先比对后抵扣”的规定,特别要加强“四小票”管理稽核,通过网络进行信息比对,防止假票,阴阳票抵扣。其二,要加强农产品的收购进项抵扣的管理。审核收购价格的合理性、真实性,防止企业虚增收购价格多抵进项税款,防止将收购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包装费、加工费等计算在收购价款内多抵税款;防止虚列收购业务或利用收购业务调节当月税款;其三,对运输发票的抵扣要与货物进项进行比对,与入库单核对,做到与货物采购时间、品目、数量、地点相符。其四,建议对可抵扣的税款按进销项配比原则计算扣税,以确保税款均衡入库。具体可考虑两种方法,一种是对商业企业采用“本期销售扣税法”,即对本期实现销售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这样可以杜绝企业通过突击进货,加大库存,增加进项税额,达到不纳增值税这种现象的发生,促使企业保持合理的库存,加速存货的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另一方法规定企业本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核算统一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票、帐兼管的办法,即以票(专用发票)管进项税金额,以帐管实际抵扣进项税金,二者进行有机地结合。第四,对部分商业零售业要落实税收政策,以承租人、承包人或是经营者为纳税义务人,实行分类管理,从源头上控管税源。要针对商场具体的经营模式和不同类别的商品(柜组)营销情况,从其销售款的来龙去脉进行核实销售收入,从商场与商户的应收应付往来款查实销售额;对一些店中店、柜中柜要单独征收,对商业企业的重大促销活动要紧密跟踪,通过查证日售小票以及商场对商户的应付款账户来核实销售,*5限度地减少税款流失。第五,完善增值税政策,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一是建议把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有利于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连续性,有效地解决低征高扣的矛盾,促进增值税的规范。二是调整农产品进项的抵扣政策。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和一般商品价税分离的计算要求,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关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采用不含税价格计提农产品进项税额,以体现农产品增值部分的税金。三研究制定一般纳税人划转小规模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补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无差别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范围,杜绝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不要发票的现象。第六,切实推行税控装置,以票控税,加强对商业企业销售额的控管。应严格要求商贸企业纳税人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特别是对于超市、量畈、加油站等零售量大且不易盘库的商业企业,要及时推行使用电子税控装置和卷筒式发票。同时,对小规摸的纳税人,要加强建账建证的管理和发票使用管理,严格实行商业企业销售商品逐笔开具发票制度,严禁用白条以及其它非法凭据代替发票使用,实现以票控税。第七,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强化日常管理,真正建立巡管机制。要严格落实税收管理员岗位责任制,在加强对企业的申报征收和发票缴销等日常工作考核的同时,应尽快建立巡管机制,制定出具体的巡管内容和考核办法,改变以往“守株”式的管理,主动出击,严查细管。其中特别要定期或突击对商业企业库存商品,尤其是对大件商品进行实物盘点,仔细查对企业货物各环节的交接手续,核对其真实性,切实解决虚假库存问题。第八,实行最低税负率监控管理,加强对商业低税负企业的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对不同地区、不同小行业的商业税负进行调查测算,确定各小行业商业企业的最低税负率,以此来断定商业企业是否属于正常申报。低于最低税负率的要将其纳税申报作为异常申报,同时运用商业企业销售额变动率、成本毛利率、商业企业进项税额控制数等指标,筛选出低税负、零税负、负税负企业,积极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和低税负专项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