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五个方面完善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游润珍 刘鹛 胡风明日期:2008-04-02字号[ 大 中 小 ]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向一家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部门核发一份代表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应该说,实现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国税、地税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掌握和监控税源,提高行政管理和纳税服务效能的基础目标。笔者结合实际,对如何进一步完善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提出建议。  *9,明确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包括国税、地税部门共同管辖的纳税人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业(复业)登记、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换发或遗失补发)、税务登记违章处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和非正常户处理以及其他税务登记管理事项。对只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只缴纳营业税的改组改制企业等,因只涉及地税部门征管,不实施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只在地税部门办理相关登记,但登记信息也应当按要求及时传递给国税机关,以便核查。  第二,建立组织领导协调机构。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由管理税收工作的两个具体不同部门共同协作实现的,因此组织领导工作尤为重要。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应从服务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出发,组建一个长期发挥协作能力的非常设组织领导机构,负责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日常沟通、协调、规划和统筹等工作,确保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第三,界定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原则。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信息化为依托,以优化纳税服务为己任,按照“依法、简便、效能”的要求,遵循以下原则:  1.一个部门受理。对纳税人提出的税务登记申请,按纳税人缴纳的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确定受理税务部门,即: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纳税人,由国税部门受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由地税部门受理。  2.一套登记资料。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向受理部门提供相关证件、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即可办理国税、地税登记。受理发证税务部门于规定的时间内将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一份传递到另一家税务部门,及时将这户纳税人纳入登记管理。  3.一个税号管理。凡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纳税人,其税号统一为“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组成的15位码。对未领取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其税号统一使用18位或15位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4.一套证件通用。国税、地税部门以双方名义共同向纳税人发放一份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按纳税人缴纳的流转税为主体税种划分,国税局受理的则由国税局出具有国税、地税部门共同盖章的登记证件,地税局受理的则由地税局出具有国税、地税部门共同盖章的登记证件,发放的登记证件在国税、地税双方的税收征管中通用。  5.一次登记收费。凡需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的,由受理部门一次性收取,另一部门不再收取任何登记费用。  6.违章一次处罚。纳税人发生税务登记违章行为的,由发现的税务部门进行处理,并将相关信息通知另一家税务部门,另一家税务部门不再进行处罚。  第四,规范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利用各级政府现有的行政办证服务中心及信息平台,整合国税、地税现行分别办理税务登记的模式,规范办证涉税文书,统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交的各项资料、证件,制定统一具体的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各项业务操作指引和流程图,进一步优化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程序,实现工作流程、业务口径、办公地点及办理时限等的统一。  第五,加大登记信息资源共享力度。尽快启动国税、地税信息共享系统的建设,逐步实现便捷、高效、无区域、跨部门的税务登记,最终实现国税、地税核心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与联网运行。  作者单位:江西省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