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农副产品日常税收征管来源:江苏国税网作者:叶由方杨立志日期:2008-05-20字号[ 大 中 小 ] 现行税收政策法规规定,经营农副产品或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业产品时,可由纳税人自行开具由国税机关发售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在计算应纳税额时,纳税人可根据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按照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抵扣税额。自1994年实行新的增值税制以来,如何有效地防止纳税人使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进行虚假抵扣,堵塞税收漏洞,一直是国税机关十分关注而又棘手的问题。现就农副产品的日常征收管理作以下几点建议。 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税收管理 (一)目前农副产品收购凭证使用存在的问题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由于由企业自开自抵,没有任何认证制度约束,缺乏科学有效的监控措施,存在的问题日益凸现。 1、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填开具有随意性。一是擅自扩大开具的范围,对一些不该开具收购发票的购货行为,或根本不属于农副产品收购的范围,借用农副产品收购的名义混入其中,在发票开具上大做手脚,自定品种、自列生产者姓名;二是开具不规范,汇总开具现象普遍,几乎每一张收购凭证的金额都是票面的*5限额;三是擅自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收购发票上所列的价格与实际收购价格不一致,自定价格,借此来多抵扣税金;四是擅自增加收购数量,收购发票上所列的数量与实际入库所支付货款的数量不符,自报数量问题严重。 2、开具不规范、虚开现象严重。企业采用虚开发票,任意调节农副产品发票开具的收购时间、数量、价格。在应纳增值税的计算上打时间差,以同期的销售情况决定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多少,未按具体收购业务发生的实际开具,钻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时间上的空子,达到少缴或不缴增值税的目的。 3、资金往来不正常,存在大量现金交易。目前纳税人的付款方式以大金额现金交易为主,按照常理,农产品收购业务数量多,金额小,但事实上大金额结算比较普遍,并且固定户较多,而且有的结算长期挂往来账,原因一是收购业务并非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而是向“中间商”、“经营者”等收购,造成结算金额大且客户固定,从而使这些中间商既不办理税务登记,又不领取普通发票,造成税收流失。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凭证管理的措施 1、加强农产品收购凭证和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一是要严格收购凭证的领购和使用审核,要着重审核企业用票的规范程度,将农产品收购凭证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管理,根据用票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销售情况,核定凭证的使用数量,严格控制其领购、使用、缴销;二是要求企业规范财务核算,对申报抵扣的收购凭证应同时有货物验收入库凭据(须采购人员、检验人员、保管人员和财务人员签名)和付款凭据(现金结算凭证须收款人签名)。三是要求企业尽可能通过银行结算货款,对一次性付款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一定要通过银行结算。 2、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检查力度和处罚力度。首先,税务管理人员要经常到收购企业了解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或销售状况,比较收购与产销的配比关系,判断其收购数量是否异常,是否符合正常的投入与产出指标的配比关系,摸清企业收购农产品入库、出库、结存,付款的方式及数额。掌握*9手资料,做到心中有数。其次,税务管理人员要根据农产品收购企业的收购情况,经常深入调查了解销售农产品的生产者,实地调查其被收购的品种、数量、价格,及时与当期收购企业财务反应的收购地、收购数量、价格进行核对,确定收购行为的真实性和时限性。对违规、虚开、假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处罚。 二、农副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 (一)农副产品收购企业中存在的问题 1、增值业务实现税金难。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时,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依买价的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按取得的普通发票依价款的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一政策规定造成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一般纳税人在一定条件下的生产经营增值不缴税,零申报、负申报、低税负问题突出,特别是在专门从事购销业务的商贸企业中,还会出现税金倒挂现象。这主要是由于企业销售时按不含税价计提销项,进项却按含税价计提,如果企业销售货物的毛利率低于13%,进项就会大于销项,形成留抵税款。目前,部分企业特别是一些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利用这一政策规定,在销售时作假账或者压低毛利率以达到不缴或少缴税的目的。 2、合理损耗确认难。采购和生产加工的过程会有一定的损失或损耗。按税法规定,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如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将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企业生产中的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很难确定。损耗不仅影响进项税额是否转出,还影响产品产出率、销售数量和销项税额。由于这些项目都很难确定,导致投入产出比不确定,企业账外经营难查处。 3、收购对象的身份在实际工作中界定难。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有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免税农产品才允许使用收购凭证抵扣税款,但在日常工作中,很难判断收购对象是农业生产者还是非农业生产者。因此,某些收购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不管是农业生产者出售的,还是个体户或者其他经营单位销售的,一律开具收购凭证收购农产品,这样不仅企业自己抵扣了税款,而且给一部分从事农产品经营的个体经营者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以可乘之机。 (二)加强农副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本人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农副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 1、加大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纳税评估力度。对以初级农产品为原料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的纳税人,评估重点为判断纳税人收购数量是否适当,收购价格是否合理,收购交易是否真实,收购对象是否为农业生产者。对账务核算不健全、有不良纳税记录的,或生产成本较高的企业,进行重点评估。一是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通过对产量与收购量的相互比较,确定纳税人的合理损耗范围,判断纳税人农产品收购数量是否异常,是否符合正常的投入、产出指标范围。二是通过对纳税人申报的收购价格与同行业其他纳税人进行比较,确定纳税人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合理幅度,并据以判断纳税人的收购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增收购价格问题。三是对纳税人当期开票数量、金额与其当期现金账、银行存款账相比较,看其是否相符,有无无货交易虚开收购发票问题。四是要求纳税人建立专门的农产品收购台账,在台账中要登记供货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地址等基本信息。农产品的购进、出库均要求有相关人员签字记录。 2、严格纳税人的申报抵扣程序。收购单位属商品流通企业的,必须严格审核向农业生产者的付款形式,要及时核对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核查现金支出明细账;收购单位属工业生产企业的,必须附仓库保管人员签字的农产品入库单,并定期查核仓库保管账,确认各项单、证在真实、合法的情况下方可作为进项抵扣凭证,杜绝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或无货交易开票的行为,彻底堵塞利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偷逃国家税收。 作者单位:仪征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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