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地税税收协作探讨来源: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作者:冯小阁日期:2008-05-23字号[ 大 中 小 ] 对于国税地税税收协作的探讨由来已久,但现实状况怎么样呢,现就本县(泾阳)情况做一分析。 一、法律规定: 对于国地税协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仅有部分条款可以套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 二、现状 地理位置。泾阳县地税局、国税局原先位于县城中心街,东西相邻。07年以后,分别搬至新址办公。虽仍位于一条大街,但县国税局位于大街最西段,地税局位于最东段,两局相距三公里以上。 业务配合。除了每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日活动,县国税局、地税局平常几乎没有业务配合。 三、存在弊端 1、不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客观上影响了纳税服务质量的提高。由于两家税务机关相距甚远,纳税人办理每月的正常申报及开具发票等涉税事宜十分不便。一户纳税人要和税务机关的六个部门打交道(国税征收分局、地税征收分局、国税稽查局、地税稽查局、国税办税厅、地税办税厅)。 2、提高税收成本。由于两家业务上各自为政,法律上也没有相互协作的强制性规定,客观上造成税收成本居高不下。 3、造成征管漏洞。两家税务机关各扫门前雪的现状,造成部分纳税人偷逃税款的现实存在。特别是零散开票方面,一些纳税人甚至两相比较,谁家税负相对较低就在谁家开票。国税机关管理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可能漏管;地税机关管理的共管户,可能在国税同样漏管。 4、影响税务机关的权威性。由于各自为政,在国税机关按时纳税的纳税人可能在地税机关就是一“老赖”,反之亦然。在纳税等级评定工作中,两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个体的评定结果大相径庭。虽经相互沟通,取得了一致结果,但在纳税人及群众中产生了极为不好的影响,有损税务机关的权威性。 以上问题的存在,带有普遍性。现提出以下解决措施: 1、在县国税局办税大厅设立地税办公区,职能有两项:一是代开地税发票,二是受理地税纳税申报。这样做的好处一是方便了纳税人,提高了纳税服务的整体效果;二是杜绝个别纳税人钻空子偷逃税。 2、设立稽查预先通报和联合稽查制度。 稽查预先通报是联合稽查的基础,联合稽查是预先通报的目的。国地税的稽查部门应按月或按季进行稽查预先通报,即对本月或本季的稽查对象进行相互通报,在此基础上选出联合稽查户,共同入户稽查,稽查报告各自出具。这样一是降低了税收成本,二是减少了企业的接待应酬,客观上减轻了企业负担,三是有效的防止了偷逃税的发生。 3、加强相互间业务培训。国地税应定期(按季或半年)对相关人员进行彼此业务的培训。按照现行税制及征收税种的分配,国地税业务上的联系还是相当紧密的。如地税征管范围的部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以国税部门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则按照纳税人开业时间区分不同机关管理。因此,加强两家税务机关相互之间的业务学习,就显得分外重要。地税机关应派出相关人员定期接受国税部门的流转税业务培训,而国税人员也应掌握一定程度的地税业务。两家税务机关还应定期联合举行企业所得税业务培训,交流纳税检查的心得体会。 作者单位:泾阳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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