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中的个别征管难点及建议来源:江苏国税网作者:傅宗仁日期:2008-06-03字号[ 大 中 小 ]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以往相比,新税法实现了五个统一,即:统一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但是,在新老税法过渡过程中,基层征管工作遇到了一些难题。笔者为此进行了深入地调查、分析和思考。 一、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充分借鉴世界各国近年来税制改革的经验,通过法律规范企业所得税制度,在纳税人、源泉扣缴、纳税调整等方面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使新企业所得税制度更具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基层遇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特殊行业和具体细节上: 1、内、外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征的管理规定不统一。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国家为加大房地产的调控力度,对内资、外资房地产企业分别情况,区别对待,特别是在所得税预征管理上,内、外资存在明显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一是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不统一。目前外资房地产企业执行的是国税发[1995]153号文件,对未完工开发产品采用直接核定利润率的方法。对其预收账款按照核定的利润率进行预缴税款;而内资房地产企业执行的是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对未完工开发产品采用核定毛利率的方法,按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先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再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最后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两者相比,内资企业未完工产品的税务处理更加复杂,而且由于计算方法的不同,计算结果会存在明显的差异。二是成本扣除范围不统一。国税发[2001]142号文件规定:外资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所发生相成本费用的确定,应以收入与支出相匹配为原则。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内资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当期实际发生的,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入成本对象;当期尚未发生但应由当期负担的,除税收规定可以计入当期成本对象的外,一律不得计入当期成本对象。三是各项费用税前列支标准不统一。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新办的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9笔销售开发产品收入之前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而外资企业税法没有明确期间费用的扣除方法。 2、汇总缴纳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就地监管难度较大。国税发[2005]200号文件规定:内资汇总纳税人企业中,各成员企业向总机构报送的相关收入费用资料,必须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而外资企业税法对成员企业的收入费用资料未明确要求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这大大削弱了分支机构税务机关的监管职能。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手段不足。新税法明确: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非居民税收管理主要依靠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管理手段运用狭窄,管理信息渠道不畅,属于被动式管理。同时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我国的外汇体制正在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宪章要求不断地变革,特别是外汇管制将进一步放开,售付汇税务凭证的源头控管职能不断弱化,给非居民的税收管理带来了困难。 二、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几点建议 在坚持新税法基本立法精神、基本立法原则的前提下,应进一步细化征管措施,特别是对一些特殊行业和具体管理环节,应抓紧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1、统一规范对内外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预征管理。一要按照统一征管方式、简化税收征管的原则,统一内外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利润率核定方法,根据预收账款按照核定的利润率,直接计算预征税款;二要统一对内外资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扣除范围和费用税前列支标准和结转期限。 2、加强汇总缴纳所得税分支机构的就地监管。所有内外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收入费用资料,必须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以强化就地监管。 3、注意采集第三方面,强化非居民所得税管理。一是加强与外汇管理和金融部门的协作,建立数据共享体制。目前,税务机关对售付汇凭证的管理信息,与外汇管理和银行等部门掌握的非贸易项目下付汇信息相重合,并且信息量要比外汇、金融部门小得多,因而建立与外汇管理和银行等部门数据共享体制,可以有效地扩大信息来源,加强第三方面信息运用,强化售付汇凭证的税务管理。二是加强与科技、文化、教育、建设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情报交换机制。建立与科技、文化、教育、建设等相关部门的相互沟通机制,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非居民来源中国境内的技术、承包工程、演出、教育等方面的收入信息,主动掌握非居民税源情况,强化源头管理。三是加强与重点税源企业的协作,建立跟踪管理机制。通常情况下,重点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内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较多。因此,一方面要按企业建立非居民档案,对单笔数额较大、连续付汇的同一项目以及经常发生非居民税收事项的单位进行跟踪回访。另一方面,充分运用涉外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管理手段,健全非居民税收的跟踪管理机制。 作者单位:扬州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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