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规范税务稽查取证工作来源:太原市国家税务局作者:郭体钢日期:2008-06-11字号[ 大 中 小 ] 证据是案件的生命,是案件的灵魂,也是认定税务违法事实的依据。收集合法有效的证据是稽查工作的重点和核心,也是稽查人员常感棘手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稽查打击偷逃骗税的作用,高度重视证据收集的可靠性和合法性显得尤为重要。针对当前稽查取证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就如何规范稽查取证标准,结合工作实际谈谈个人的初浅看法。 一、稽查工作中对取证的要求 (一)证据来源要具备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而不能主观推测、想象或者人为捏造,这是证据的本质要求。《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稽查调查取证的来源可分为外部证据和内部证据两部分。 1.外部证据是指涉税案件当事人的财务会计核算资料、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协议、中介机构取得的评估报告、现场勘察笔录、证人证言、纳税人自述材料、询问笔录、税务稽查底稿、原始单据复印件等等。税务稽查对这些证据的取得必须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证据资料必须由当事人盖章签字,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要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签章或押印。 举报材料、纳税人通过新闻媒体向外界公布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数据,不能作为稽查涉税案件的证据资料。 2.内部证据是指在税务机关内部取得的与纳税人、涉税案件当事人有关联的证据资料。包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减税免税批文、延期缴税审批表、财务会计核算报表、税款缴纳登记表、领购使用结存发票登记台账等。 在调查取证时,必须查明事实真相,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资料齐全。要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如实地收集,不能带着框框和偏见,不能牵强附和,更不能许歪曲事实弄虚作假。 (二)证据之间注重关联性。证据必须与证明对象有必然的联系,凡是与案件事实具有客观的必然联系,对查明案件有意义的事实,就可以作为证据。证据必须与查处的涉税违法事实有着内在的联系。在全面收集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的基础上,使证据与证据、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反映出必然的联系。证据的关联性要求调查取证注重证据锁链效应,环环相扣,遥相呼应,无懈可击。 (三)证据的取证方式要得当。《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八条授权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6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三十条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不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主体可以作为的,行政机关不能实施,否则就是违法,证据就是无效证据。税务稽查人员对纳税人涉税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而不能对其住所进行检查,也不能在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检查。在纳税人、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强行打开保管账簿、凭证资料、商品货物的橱柜、仓库进行纳税检查属于强行搜查行为,这种行为是法律法规未授权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因此,税务检查人员调查取证的方式只能是法律、法规有授权的,而采取法律、法规授权以外的方式取得的证据是无效的。 (四)证据取得时间要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按照法律的规定,税务案件调查取证的时间应该是在税务机关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之后,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纳税人或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之前)。税务机关没有正式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之前,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证是属于侦察取证,税务机关无此权力,也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以后收取的证据,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 (五)证据资料要保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查询所获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稽查调查取证的证据不得涉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否则行政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不予法律上的支持。 二、如何规范税务稽查取证工作 (一)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和支持税务机关,第七十三条,规定了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对税收的责任和义务。通过税法宣传使稽查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认可,消除检查中各环境对检查人员带来的阻力,使取证工作全面到位。 (二)提高取证能力,完善取证手段 需要提取的账目、凭证、报表及其他书证和物证,能提取原件的尽量提取原件,不能提取原件的,有关书证材料可以复印、复制。复制时应注意全面真实反映原件的原貌,无论是复印或复制的材料,都必须有复印、复制的时间、地点、原件保管人、证据提取人的签名或盖章。特别是当前财务软件的广泛应用,商业经营网上交易,企业信息电脑传输的情况下,对不能提取,又不能复制或不易管理的书证或物证,可以采用拍照或录像等形式固定证据。 需要制作当事人陈述、证人笔录的,应当有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在场,笔录采取一问一答形式,对每一个发现线索要认真分析、总结、归纳,找准目标,弄清“五何”,即“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故”。笔录中有关人员的陈述应采用*9人称“我”的叙述形式,并且必须注明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当事人阅读无误后签名、盖章或捺上手印,调查人员和记录人也应在笔录上签名。 稽查中应认真详细地制作税务稽查底稿,由于税务稽查案件的特殊性,所查纳税人的帐簿凭证量大,检查范围广,涉及年份长,有时无法对大量的帐簿、凭证进行复制,只能详细记录在稽查底稿中,因此稽查底稿的记录要翔实,要能反映并证明事实情况,记录完毕应请财务人员核实无误后签名并盖公章或财务章。 (三)提高法治意识,完善取证标准 对证据标准和证据价值的认识要统一,一是税务部门要制定税务稽查证据取证标准,让稽查人员有可操作性,对不同偷逃税事实,规定不同的取证要求,使稽查人员有相对统一的取证参照依据。二是建议分清不同情况,规范取证要求,对达到移送案件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除对所偷逃骗税处于补税和罚款外,对已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则适用刑事诉讼证据标准,要求证据标准相对严格。对应缴少缴税款的一般性案件,税务机关只追缴偷逃的税款和罚款,在符合常规常理的情况下,不应苛求证据面面具到。 证据在税务稽查工作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需要我们不断加以研究和探讨,为税务稽查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确保国家税收收入足额入库。 作者:太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1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