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电视购物税务管理现状及管理建议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富军日期:2009-05-08字号[ 大 中 小 ]   一、电视购物的概念及发展现状  电视购物是指以在电视上播放广告片的方式宣传产品,要求  通过屏幕上显示的免费电话达成订购的销售方式。电视购物分为电视直销和家庭购物二种,目前国内大多数情况属于前者。电视直销是指由厂家或者代理商直接操作,以电视节目形式出现的商业信息片,有情节,有故事,经过精心设计和包装,既含信息,又有广告,欣赏性娱乐性较强,一般选在收视率较高的频道和时段插播。家庭购物是一种利用电视媒体、产品型录以及互联网等媒体的在线营销形式,消费者可从中获得多种产品讯息,娱乐性成分较少,在某一频道滚动播出,可通过电话或互联网直接订购产品,接受配送到家的服务。  电视购物,属于商业零售形式。主要业务流程有:调研行业可行性,企业战略规划,组织架构确定,人力资源先行,软硬件资源匹配,运营制度和培训体系,选产品,包装产品,媒介(媒体)采买,呼叫中心,媒介投放计划,仓储物流,支付方式解决(如信用卡刷卡分期、快钱支付、网银等多种方式),渠道延伸,电话销售提升,售后服务到位,媒介公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结合等。  电视购物于20世纪90年代在中国兴起,因电视传媒影响广大,容易被消费者接受。它是信息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物流业对时代的适应和功能拓展,具有诱人的市场前景。目前,地方电视台经常可以看到电视购物广告。广告能在以秒计费的卫视频道频频亮相,证明着电视购物企业的规模和实力。电视购物实际就是“电视直销”,正在成为一支流通领域里的生力军。据有关部门统计,2008年,我国有电视购物企业500多家,年销售额约为190亿元。  立法上,有关电视购物的法律法规比较滞后。对电视购物节目的监管职权归口界定不清,导致经营地和广告地双方管理上都存在缺位。电视购物市场缺乏一个有效的预先审批,低门槛甚至零门槛导致电视购物市场鱼龙混杂,同时事中监控缺位和事后查处不力,使得违法成本过低,没有起到震慑作用。2008年11月底,我国电视购物行业*9个行业标准完成起草,待进一步完善和审批后,有望于2009年正式公布实施。  电视购物企业的惯常操作手法:在某地注册,在各地卫视播放广告,吸引外地消费者。注册的网络电话,消费者或管理机关很难找到具体地址。电视购物产品大多是品牌买断,商场里基本不铺货,消费者购买时无法进行价格比对,一旦促销成功,利润率相当高或者说暴利。行业混乱,从业者无品牌意识,过分注重眼前利益,甚至迷恋“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捞一把就溜”的战术。  目前,消费者对电视购物信任度有所降低。功能夸大、价格过高、质量不硬、售后不保,成为电视购物存在的主要问题。电视购物“四宗罪”:一是广告忽悠、干扰消费者理性选择。二是利用“货到付款”变相剥夺消费者的验货权。三是不提供经营者名称、地址。四是购物凭证不明确,造成事后消费者维权举证困难。  二、税务管理现状  据《北京晨报》报道,北京市国税局曝光了2007年十起典型偷税案件,其中对电视购物企业北京光辉纪元贸易公司偷税的查处,开创了国内查处电视购物企业的先河。从各地税务部门最近调查的情况看,不少企业钻电视购物这一新兴行业税收监管不到位的空子,或隐蔽售货,或账外经营,偷逃税现象比较普遍。电视购物成了税收管理上的一个黑洞,是税务管理的盲区,这种行业性的税收问题很难从根本上解决。  1、税源难以有效监控。在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下,税务登记依据的基础是工商管理登记,税务机关可以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本辖区内纳税户的总数及行业分布情况,掌握税源分布。但电视购物公司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明确的工商登记,电视直销企业的法人代表通常是投资人的亲戚、亲信,很少由投资人自己担任,税务机关难以对其进行控管。消费者足不出户即可购买各种物品,造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大量流失。大量的广告比传统媒体上的广告费用低,间接导致营业税收入的减少。  2、课税凭证容易失灭,税务机关难以有效管理。传统意义上的税收征管以纳税人的真实合同、账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等纸质凭证为基础。在电视购物条件下,纸质的文字记录消失或者难以记录、运用,会计记账凭证基础受到冲击,税务机关纳税评估、检查或者审计难度加大。加上采用信息加密手段、匿名电子支付工具,税务机关难以了解和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事实。如果电视购物与网上购物、电子商务相结合,税务机关短期内很难管理到位。  3、代扣代缴问题难以实现。传统的贸易方式存在很多中介机构,使税款代扣代缴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但电视购物改变了传统的营销方式,使用交易的双方可在全国及至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通过直接选择条件、价格相宜的合作伙伴,减少了许多商业中介环节,如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被弱化甚至取消,从而增加了税收征管的复杂性。  4、税务稽查难度加大。一是稽查对象难以确定。税务机关进行稽查工作,必须先确定稽查对象,并掌握大量纳税人应税事实的信息和准确的证据。而电视购物交易不见面、交易地点不确定,交易双方无固定的场所和仓库,使稽查人员难以掌握信息,确定稽查对象。二是稽查方法难以确定。传统的稽查方法是通过检查纳税人的各种原始凭证、纳税资料、账簿等进行的。而电视购物大多数情况下采用“无纸化”方式,买卖双方的合同、票据等以电子形式或难以发现的形式存在,易于修改且不留痕迹,传统的税务稽查方法难以发挥作用。三是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货币可以随时随地进行转账结算,电视购物的匿名性,使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纳税人的货币流量,难以获取交易价格及款项支付信息,增加了税务稽查的难度。  电视购物监管难的主要原因有:电视购物行业混乱,从业者注重眼前利益,采用“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等战术。由于电视直销需要打通多层关系,在赚取暴利的同时是各个利益关系层的博弈,受地方保护现象严重。监管缺乏或容易出现扯皮等现象,电视购物节目从内容上说,属广电局管;从广告形式上说,又由工商局管。“从全国到地方,没有出台相应的规范,谁的责任,该属于谁管辖,很难界定。税务手段软弱,是税务机关管理、检查电视购物企业时遇到的难题。  三、管理建议  1、加强联系与协调,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视购物的税收条款。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明确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和征税对象,在我国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条例中补充对电视购物征税的相关条款。  用立法规范电视直销。电视直销多是异地购物,且在直销广告中商家大多突出产品的名称、特点、效用等信息,却对自身的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只字不提,有的甚至连企业名称也没有,这些情况直接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成本。因此有关部门需要进一步规范电视直销企业的经营行为,规定在直销广告中必须主动公开企业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提供真实的产品信息,建立合理、有效的售后服务体系,确保所销售产品符合标准,并且逐步实现部门管理信息互通或信息共享。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电视购物销售方的自觉依法纳税意识。税收征管的终极目的是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遵从度。税务部门通过广泛的税收宣传尤其是对电视购物现象的宣传促使纳税人自觉认识纳税的必然性、自觉遵从;通过纳税申报后的审计、评估使之辅导遵从;前两个程序不奏效,不得已启动税务稽查程序,使之强制遵从。所有企业自觉遵从税法,依法诚信纳税;或辅导遵从,自查自纠纳税问题;尽量别让税务部门启动稽查程序——强制遵从往往得进入司法程序,到时候纳税人会“得不偿失”,后悔莫及。  3、建立严格的税务登记制度。要求所有电视购物的经营业主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具体、准确的地址、开户银行等涉税资料,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相关媒体或网络上,便于税务机关、消费者等查询。实现税源管理的突破,就要有新视角、新思维和新手段。只有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掌握新情况,严格管理,常抓不懈,税收征管工作才能一步步向前推进。  4、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视购物、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查看企业财务报表的水平。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专业软件,采用高科技术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视购物活动流程,简化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程序,以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5、围绕银行资金结算关键环节开展税务稽查。目前,在我国通过电视购物、网上银行,还未实现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付款手段未发生根本变化,通过银行资金帐户往来情况进行税务稽查是当前应对电视购物销售行业的重要手段,通过核查外来资金汇到电视购物销售方的隐匿账户方式是切实可行。如公安部挂牌督办的2007年北京头号经济大案——北京光辉纪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就是典型一例,这也是全国首例电视购物行业涉税案件。该公司主要利用电视广告、网络宣传、杂志发送等形式进行销售。该公司利用某快递公司送货并向客户代收货款,然后通过将货款汇入该公司隐匿账户的办法进行偷税,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该企业隐匿销售收入1.3亿元,偷税1914多万元。  6、重点打击假发票,加大惩处力度。在税务管理过程中,对于不能确认属于恶意使用的假发票行为的电视购物企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该项发票报销将不能列支,并要求补交相应的税款。而一旦确认了属于“恶意使用”,税务部门将严格按偷税行为予以处罚。对恶意使用假发票的企事业单位,需要加大处罚力度。取得发票的企业和事业机关,对于是否“恶意”很难界定,很多单位并不知道自己各方渠道获得的是假发票,或有很多企业单位隐藏其违法行为。如果发现企业使用假发票,无论恶意还是无意,将根据不同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被认定是恶意使用的,需要严肃处理,加倍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