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对高新技术产业区的影响及对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对高新技术产业区的影响及对策来源:税务研究作者:崔军 张姗姗日期:2009-05-14字号[ 大 中 小 ] 一、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突出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建立起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除“5+1地区”和民族自治地区外,基本取消了区域性税收优惠;适当降低了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力度;税收优惠方式也由直接减免税向间接优惠调整,从而形成了直接减免税、加速折旧、税前扣除等并用的多层次税收优惠形式。 具体来说,相对于以前的内、外资企业两套分立、并行的企业所得税制,新 所谓“扩大”,即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到全国范围;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增加了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所谓“保留”,即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所谓“替代”,即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替代对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替代对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所谓“取消”,即取消了对生产性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两免”等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对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亦予以取消。 所谓“过渡”,一是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可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即原享受1 5%税率的老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老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二是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指对原享受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等定期优惠),可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因未获利尚未享受的,优惠期限从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年度2008年起计算)。设立这样一个过渡期,有利于减少改革的阻力,*5限度地降低新法实施后对原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冲击。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对高新技术产业区的影响分析 从长期来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调整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和管理规定更加严格,对高新技术产业区今后的健康发展必定是有益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显然对高新技术产业区内“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构成实质性利好,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更加严格则会改变以往某些高新技术产业区中“鱼目混珠”的局面,从而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区的健康发展。 但从短期看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的调整对高新技术产业区造成的剧烈冲击也是明显的。究其原因,就是以往某些高新技术产业区的管理机构甚至某些地方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区的定位不正确,至少是不准确。他们没有将高新技术产业区定位成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发展的平台,没有将其视为地方产业布局中[*{c}*]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高地,而是出于突出政绩、地区间竞争的考虑,将其作为吸引投资尤其是吸引外资的税收“飞地”。在此思想主导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不规范、不严谨,在某些地方就成为普遍现象。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本来正常的规范调整、加强管理的举措会对某些高新技术产业区造成如此强烈的震动。 沿着这一思路,我们通过分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突出变化就会发现,真正对高新技术产业区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实就是地区性优惠政策向产业性优惠政策的转变,高新技术产业区丧失了以前所独享的低税率优惠政策。导致企业纷纷撤离;而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两类“区域性优惠”地区的保留,则进一步加剧了企业的“以足投票”行为;同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更加严格、认定管理的更加规范,使一些企业失去了在高新技术产业区内生存的空间。 一是“特惠制”转向“普惠制”,高新技术产业区不再具有税收政策优势,导致企业迁离。“特惠制”就是在统一企业所得税税制的前提下,给予设立于某些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以优惠待遇。“普惠制”则是根据有关标准凡是能够得到优惠的,不管企业坐落在什么地区,也不管企业规模的大小、组织形式的变化,均能统一享受,它是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真实写照。在特惠制下,某些高新技术产业区已成为典型的“总部经济区”,成为企业规避税收的平台;而在普惠制下,园区内外所有高新技术企业均实行15%的优惠税率,实际上使其税收政策优势丧失殆尽,必然使过去一些只看重高新技术产业区税收优惠政策,在其他方面甚至作出“牺牲”的企业迅速迁离。 二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保留的“区域性优惠”地区,成为企业迁移前往的“乐土”。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中,还保留着两类“区域性优惠”地区,成为企业向往的“乐土”,即“5+1地区”和民族自治地区。“5+1地区”和民族自治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使企业迁离态势进一步加剧,这对于其他地方的高新技术产业区可以说是雪上加霜。在新《企业所得税法》运行仅几个月间就出现了大量的此类案例,已有相当数量的企业迁往上述经济特区或民族自治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区。 三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更加严格,某些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区内失去生存空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前,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某些高新技术产业区对高新技术企业审批不严,使进园企业“鱼龙混杂”;其次,某些高新技术产业区内的企业研发(R&D)投入统计数据含有水分,没有专业机构来统计执行。这些问题在 同时,在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更加严格的前提下,高新技术产业区中实行业态分离的企业受到了剧烈冲击。新的高新技术认定标准更加强调企业的研发投入比例。研发投入达到一定比例已成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不可逾越的重要标准之一。如此将会使诸如爱立信、摩托罗拉、诺基亚等已实行业态分离的企业集团受到剧烈冲击,因为出于专业化分工的需要,此类企业已将研发职能集中于研发中心或研究院,单独的生产性子公司已基本不再拥有独立研发的职能,自然也不会有什么研发投入,而这些生产性的子公司往往被设置于高新技术产业区。这会导致此类企业集团要么重新分散设置研发力量,化整为零,带来专业分工的倒退;要么改变子公司性质,实现合并纳税,甚至将子公司迁出,对高新技术产业区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解决思路及建议 (一)统一认识,对高新技术产业区予以正确定位 过去某些地方将高新技术产业区单纯地视为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地是错误的,至少是偏颇的,这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业已实施的当前背景条件下也是行不通的。中央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区的政策意图是将其发展成为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形成和发展的特定区域,成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主要基地。在此思想指导下,各地方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区的管理机构应正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调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的变化,在新形势下使高新技术产业区真正发挥推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形成与发展的“孵化器”和“助推器”作用。 (二)辅导企业适应转变,加大研发(R&D)投入 面对所得税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的重大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区自身不能失去冷静,此时更应该做的是,研读新 (三)发挥集群优势,聚集特色产业 高新技术产业区通过特色产业“扎堆”,聚集在一起,可以形成整体优势和规模效应,实现内部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发挥集群优势。比如美国硅谷地区,其实并没有什么区域性税收优惠,能够吸引众多高科技企业落户的原因主要是它以世界知名大学为依托,以掌握高新技术的中小公司群为基础,并拥有思科、英特尔、惠普、朗讯、苹果等大公司,融研究、技术、生产为一体,形成了推动良性发展的集群效应。从这一点来说,美国硅谷的发展模式值得我国目前已丧失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力的高新技术产业区认真思考并积极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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