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注销存货的税收管理来源:山东税务作者:焦国华吴宏伟高维波日期:2009-05-15字号[ 大 中 小 ] 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常会受理企业的注销申请,企业因解散、破产及撤销等情况予以注销,本属一种正常经营现象,无可非议,但企业注销时在存货管理上却存在一定漏洞,如不能及时发现和掌控,很容易造成税源流失,这应当引起我们足够重视。下面,结合工作实际加以简要分析,以期加强企业注销存货的税收管理。 一、企业注销时存货管理上的主要漏洞及成因 当前,企业注销时存货管理上的主要漏洞包括:一是“改头换面”逃税。有的企业以不开发票或以其他方式瞒报收入的手段进行偷逃税款,而在财务处理上则不结转成本,从而导致帐面库存虚增,为防止被税务机关发现,通过注销终止纳税义务,重新注册一个新企业。二是人为调节税款。少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帐面存货作为“蓄水池”,把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控制在相等或略有应纳税额上,以达到不缴、少缴税款的目的。实际操作中,甚至有的企业不认证也不入帐,搞帐外经营,以逃避税款。为避免税务机关发现,在经营一段时间后申请注销。三是滋生连环涉税行为。有些农产品购销、加工经营企业虚开收购发票,增大进项税额抵扣,同时也虚增了库存。注销后的存货还可销售给同类生产企业,销货时可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购货者可凭借自己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包括:一是企业注销后纳税主体难以把握。企业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若发生存货销售,必须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这个税具体由谁来缴纳?这里存在一个由存货所有权引发的纳税主体问题。如果找企业交税,企业被注销,该纳税主体已终止了纳税义务;找法人代表交税,法人代表是自然人不是“存货”的纳税主体。二是注销后存货管理税收政策上缺位。财税[2005]165号文件明确了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这一税收政策解决的是企业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进项税额如何操作的问题。目前还没有任何税收政策对企业注销后的存货作出税收管理的明确规定。三是注销后企业的税收管理容易脱节。由于企业注销后,一般就脱离了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范围,税务机关很难采取有效措施对其存货销售行为进行跟踪管理和控制,通常如果存货所有者不向税务部门申报,这部分存货销售的应征税款很容易流失。 二、解决建议 (一)以帐实不符顺藤摸瓜。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果企业帐实不符,即企业报表上有存货,而实际上没有存货,应分不同情况予以查实补税:一是注销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或计提销项税额。对于因材料、商品损失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对销售或视同销售未入帐的,应计提销项税额。二是注销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若有货物销售或视同销售未入帐情形的,则按适用征收率予以补税。 (二)识别企业的“阴阳脸”变术。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果企业帐实相符,则应进一步重点查证其进、销货物名称、品种及规格等是否一致,看是否存在进而不销、销而不进或虚开发票等问题。 (三)加强对企业清算的监控。监督企业对所有的资产包括存货是如何处理的,如果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则应视同销售;如果无偿赠送他人,则应视同销售;如果已没有使用价值而废弃或盘亏,应作非正常损失处理,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还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税金。 (四)建立注销企业存货登记备案制。在企业注销申请过程中,对注销企业存货的种类、金额、数量等情况实地盘点后进行详细记载,备案在簿,并要求其书面确认存货情况。对存货进行税收跟踪管理,在注销后存货需要销售时,应持购货单位的结算证明和双方的购销协议,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并按税收政策规定中的征收率交纳税款。 (五)利用税收分析预警系统加以防控。对已注销企业重新登记预警、失踪纳税人重新经营预警、存货周转率异常预警等敏感性信息,由集中攻关小组重点调查,通过信息分析处理,逐项甄别核实。认真实行源头治理,在办理税务登记环节设计非正常户信息对比功能,杜绝非正常户异地重新办证。对系统上线反映的预警面情况、预警信息累计解除情况、成果分解等综合指标,分税种、分类型进行详细的综合分析,对典型问题进行个案剖析,找准症结点、关键点和衔接点,不断促进税收分析预警指标的落实,严实缜密地堵塞征管漏洞,大力推进税收征管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 作者单位:邹城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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