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探讨来源:中国税务作者:杨卫华日期:2009-05-26字号[ 大 中 小 ]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开征的税种。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有的分类征收,有的综合征收,有的分类综合征收;有的以个人为征收主体,有的以家庭为征收主体。我国实行的是以个人为征收主体的分类课征制,这种办法易于控管,方便征收,但不利于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因此,不少学者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应改对个人征收为按家庭征收。在我国,现阶段是否具备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离我们有多远?笔者认为,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改革的方向,具有必要性和一定程度的可行性。  众所周知,家庭是当今社会最基本的经济体。人们生活主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因而劳动者个人的收入和支出一般都会以家庭收入和支出的形式表现出来,人们的负担最终表现为家庭的负担,人们的负担能力最终表现为家庭的负担能力。因此,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比以收入者个人为主体征收,更能体现量能征收的公平原则。据调查,我国现阶段家庭人员结构差异很大,有的家庭夫妻两人都取得收入,不用赡养老人、抚养小孩;而有的家庭则是一对夫妇或其中一人取得收入,要抚养一个小孩和赡养数量不等的老人。我国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一对夫妇赡养4个甚至6-8个老人的情况越来越多。由于家庭人数、人员结构不同,收入和费用开支也各不相同,如果不考虑家庭因素,只看个人收入,不看个人负担,不仅税负不公平,不利于发挥税收对高收入家庭的调节作用,而且可能伤及负担能力低甚至没有负担能力的家庭,扩大已经存在的家庭贫富差距。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则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和谐。  尽管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有必要性,但把必要性变为现实性,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纳税人要具备较强的依法纳税和自行申报纳税的意识;二是要有较为规范、相对稳定的税收制度和综合素质比较高的征管队伍;三是要有规范、透明的收入分配制度;四是要有较先进的征收管理手段和较完整的个人与家庭纳税信息。  近年来,人们依法纳税的意识不断增强,征管手段不断改进,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强,为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社会环境和技术环境。但目前,完全实现按家庭实际收支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还面临很多困难,还需要一个过程,可以考虑先易后难,逐步实现,这个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9阶段,在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基本不变,即仍实行分类征收、现行税率和按月(次)征收的条件下,允许纳税人选择申报方式,允许改按收入者个人申报为按家庭申报。对按家庭申报的纳税人,费用扣除标准总体不变但可调整费用扣除办法。如对工资收入者仍按现行费用扣除标准每月2000元计算纳税,但按一个劳动者收入赡养1.9人计算,建议把劳动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分解为:劳动者个人每人每月1200元,非劳动者的老人和小孩为每人每月800元(抚养小孩的人数按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确定)。每月退休金超过800元的老人,不再给予计算费用扣除;每月退休金不足800元的老人,其退休金与费用扣除标准800元之间的差额,可以作为费用扣除。对几个子女赡养同一位没有退休金的老人,可确定在一年内由其中一子女申报扣除,其他子女不再扣除该老人的生活费用。计税时再将家庭应税总所得按劳动者人数平均计算。每个家庭只能选择一种申报方式,且选择后一年内不作调整。这一阶段既不需要对现行税制作大调整,又符合公平税负原则。  第二阶段,对按家庭征收的纳税人,依法定费用扣除标准,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对综合部分改按月征收为按月预缴按年征收,并相应改革税率制度。计税时按家庭年综合收入减去法定费用扣除总额后的余额,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阶段,在条件具备时,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下,实现完全以家庭为单位征收。这时,改家庭法定费用扣除为实际费用扣除,按各个不同家庭的实际收入和实际费用支出来计征,对居民在购房、教育、医疗和子女上学等方面的支出及其利息据实扣除,实现完全以家庭为单位征收。  为尽早实现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笔者建议,要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和处罚力度,增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和自行申报纳税意识;建立健全个人信息系统,建立家庭纳税登记号制度和家庭信息档案,把家庭纳税登记号与收入者身份证号相结合,完善纳税档案,加强税务机关与银行、工商等部门的合作和联网;加强现金管理,减少现金流通,及时掌握纳税人税源变动情况;改革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增加分配的透明度,实行阳光分配,做到福利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存款实名制,消除灰色收入;实行雇员和雇主双向申报制度,做好协税护税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个人和家庭应税收入的监督与管理,实现税收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