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我国村镇银行发展的税收政策着力点来源:税务研究作者:陈跃雪 孙塔章 赵生军日期:2009-12-23字号[ 大 中 小 ]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人均GDP已超过了1 000美元,农产品供求关系由过去的短缺变为总量基本平衡,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正处于向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根据国际经验,这一阶段也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阶段。因此,通过税收政策引导村镇银行支持农业产业升级,减少农业靠天吃饭对自然资源过度依赖的弱质产业特性,对深化新农村建设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现代农业替代传统农业过程中对村镇银行发展的现实需求 发展现代农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传统农业主要生产农产品,“无粮不稳”就是对农业功能的肯定,现代农业则在此基础上延伸出立体高效型、设施无土型、保健型、休闲观光型等多种类型,运用工业化新技术要素“反哺”农业,从而实现农业高产、优质、高效、多功能和可持续发展,而所有这一切都离不开资本的投入。 (一)休闲农业的发展需要建立为农业服务的银行 传统的农业仅为人们提供食品和原材料,利润薄,附加值低,发展的利润空间有限,对金融资本很难产生吸引力。现代农业的多功能性(Multi-Functionality ofAgriculture)表现为农业除具有生产农产品这一传统的认知功能外,还具有生活和生态的功能,随着人们工作压力的增大及对生活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节假日去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的农村休闲旅游的兴趣与日俱增。在欧洲和北美,旅游客源70%的休闲度假主要以乡村和海滨为主。法国的旅游统计数据显示,2/3的法国人选择国内旅游,其中33%的游人选择乡村度假。20世纪90年代以来,休闲农业在我国呈现出了迅猛发展的态势。根据山东省旅游信息中心的统计,以山东省东营市为例,截至2009年6月底,该市利用黄河人海口生态农业观光园、龙居黄河展区生态园,举办桑椹采摘节、桃花节等活动,累计接待游客28.4万人次,合计营业收入11175万元,打造出新的农业增长点。为了让人们“走进绿色旅游、感受生态文明”,国家旅游局将2009年确定为“中国生态旅游年”。 由于乡村旅游从当地农业自然资源的特点出发,因此,价格远低于海滨休闲度假,农业和旅游业相结合的休闲农业利用农民闲置的房屋和自然景观为游客提供各种服务,开发成本相对较低,具有投资少、风险小、经营灵活、农民收入提高快等特点。随着休闲农业的不断发展,其对金融投入的需求量开始全面上升,发展为“三农”服务的村镇银行有利于延长各类农业资源的产业链条。 (二)自然灾害的影响要求建立为农民服务的银行 农业生产与气候、土地、阳光、水资源等自然条件紧密相连,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普遍存在,几千年来人们对“风调雨顺”的祈盼说明农业的高风险性,近年发生的南方雨雪冰冻灾害、汶川特大地震、口蹄疫、禽流感等各类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农业高新技术的研制本身也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作为投资而言,高风险理应带来高收益,但事实并非如此,穷苦几乎成了农民的代名词,农户的分散经营使农业生产的单位投入成本较高,较低的生产集约化程度也降低了农业经营效益,这也成为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大规模从农村退出的主要原因。但是,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服务,农民更需要有身边的银行增强其抗风险的能力。 二、村镇银行在农村经济中的效用性 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资源中,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目前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而农村信用社的合并,减少了县域金融机构的网点和从业人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农村信用社县域网点2007年末为5.2万个,比2004年减少9 087个,全国有2 86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农业发展银行随着粮棉收购体制改革的深化,政策性贷款业务日渐萎缩,这种状况导致农业产业化经营、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人畜引水工程、环境综合治理等项目方面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急需建立起贴近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当地金融机构。 为了解决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融资瓶颈,国家将设立村镇银行的试点工作作为改革的突破口。2006年12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开设村镇银行。2007年3月,首批村镇银行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个试点省诞生。截至2009年6月末,全国已有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共计100家,银监会已公布未来3年拟增村镇银行1027家。 (一)村镇银行具有“小而独”的特点 村镇银行是我国银行体系中的新生儿,经历了多轮金融体制改革后,农村金融体系虽然貌似庞大,但从经营规模上看最缺少的是小银行,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金融业的高度垄断性,由于行政力量介入较深,各银行的分支机构难以摆脱对行政隶属上级领导的“惟命是从”,缺乏经营自主性:而村镇银行实行政银分开,它本身是独立核算的一级金融法人,不是总行的派出机构,填补了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基层小银行经营独立性的缺位,摆脱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操控和地方政府的垄断,地方政府不能直接干预村镇银行的经营管理,村镇银行规模虽小,但其经营独立性的特色从组织形式上保证灵活服务于当地农业的发展。 (二)发展村镇银行可有效避免农村资金的“失血” 相对于大银行而言,村镇银行有适当提高存款利率、降低贷款利率的特权,克服了大银行贷款层层上报审批耽误时机的弊端,决策链条短、经营灵活,有助于农户及涉农中小企业抓住转瞬即逝的市场机会,在方便衣户的同时也容易留住身边的客户。截至2009年*9季度末,全国村镇银行已实现有效贷款40多亿元,其中农户和农民的贷款占到60%以上,村镇银行的设立有效缩小了城乡金融差距,改善了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同时,由于设在农村的村镇银行其资金在相对封闭的区域内运作,主要将在本地市场吸收的资金运用于农村,有利于防止农村资金的“失血”,避免了以往出现的在农村吸收存款然后贷放到城市,让“贫血”的农村向城市输血的现象,可有效防止农业发展中需要的资金流失到其他地区和行业。 三、税收政策引导村镇银行服务“三农”的着力点 由于农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在农村地区开展金融业务的运营成本比较高,经营风险大,收益周期长,经营利润率低,金融机构一直不愿意涉足这一领域。以四川省为例,截至2009年3月末已开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15家,其中,有12家是村镇银行,这1 2家村镇银行全部设在县城或县级市,1 5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农户贷款余额仅占总贷款余额的10%,农户贷款累计发生额仅占中小企业累计贷款的15.8%.这些数据说明,农户等农村经济主体缺乏抵押担保品,农村地区比城市具有更高的系统性风险,农村产业收益率低,导致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积极性不高。因此,通过税收政策引导村镇银行资金的支农投向尤为重要,建议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有关税收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实行3~5年免税政策有助生存 村镇银行是为服务“三农”而存在的,但村镇银行要生存下去必须要盈利,资金雄厚抗风险能力强的国有大银行面对成本高、风险大、利润低的农户贷款尚且大踏步后撤,势单力薄的村镇银行如果没有税收政策的支持就更加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不仅如此,村镇银行与农村信用社相比,也缺少公平竞争的税收优惠平台。现在村镇银行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比照的是商业银行25%的税率标准,而同属支农性质的农村信用社则可以享受诸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西部地区试点的信用社一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地区试点的信用社,一律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延长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规定,给予上述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执行到期后,再延长三年优惠期限,分别延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该文件同时规定,对改革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已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不再享受本通知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防止村镇银行脱离服务“三农”业务的逆向选择,同时鼓励其为农村经济服务,建议参照农村信用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村镇银行3~5年免税期,减轻开办初期的税收负担,提高其资产收益率,帮助其迈过开业吸储难、成本高、风险大这三道门槛。 (二)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政策有助发展 我国比较注重运用金融行业营业税政策的调整进行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出台《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163号),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营业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各地方为鼓励当地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又纷纷出台按3%营业税税率计征的扶持政策,村镇银行比照商业银行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建议针对村镇银行的支农业务。如种养殖、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牲畜、家禽、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等收入,可考虑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政策,各地也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规定村镇银行对农户的贷款达到一定比例后给予免税激励,以实现引导村镇银行服务基层农村经济和农民金融需求的政策意图。从国外情况来看,银行业务一般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欧盟各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等对银行信贷等主要业务免征增值税;征收营业税的国家,商业银行的营业税税率一般也不超过2%.因此,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各地经济的发展水平,可以在先征后返的基础上采用支农免税的优惠政策引导和规范村镇银行的资金流向。 (三)大力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支持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是提高村镇银行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税务部门可以利用熟知税收政策的优势,派出精通业务的税管员对村镇银行进行跟踪服务,指导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和金融创新,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贴现、转贷、债券投资、银行拆借等资产业务的比重,实现税收上的“避重就轻”,避免村镇银行为尚未实现的利润甚至亏损垫支税款,积极开发“支农再贷款”业务,村镇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借入资金,再转贷给农民,这一贷款方式属于“转贷业务”,按税法规定,“转贷业务”应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用好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有效减轻村镇银行的税负,使其能够将更多的经费投入金融创新。 作者单位:北京农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江苏省阜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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