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管理力度应加大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阿世洲日期:2009-12-22字号[ 大 中 小 ] 当前,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对地方税收的贡献占到相当大的比重。受税收管理水平的制约,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逃税现象普遍存在,对两行业的税收管理手段亟待改善,管理力度亟待加大。 笔者调查发现,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存在着许多企业形式,从建筑行业分析,大体分为三种:一是有资质的企业,这些企业能够单独纳税;二是没有资质的挂靠企业,这些企业挂靠有资质的企业进行集中纳税,而被挂靠的有资质的企业则成为“第二税务局”,对外开具发票;三是没有资质也不挂靠企业,这些企业根本就不想纳税,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更由于建设单位图省钱也不要发票造成税款流失严重。同样的形式也存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自己单独开发项目纳税的企业,也有利用别人资质开发工程项目的企业,也有专门出租资质的开发企业,还有一些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同样的税收政策不同的管理也会造成管理难度加大,正是由于这些企业性质的复杂造成了漏征漏管现象屡见不鲜。 针对建筑行业和房地产开发行业上述问题和特点,单纯“以票管税”的征管方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税收征管形势的需要,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采取新的措施。笔者认为应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实行单独的行业管理。 由于建筑业、房地产业生产周期长,处在收益期的房地产公司经常又开发新的建设项目造成利润虚假亏损或人为调低,建筑企业的财务状况混乱,成本、利润根本无法真实核实,为了切实防止企业逃缴税款,一是采取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预征。对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可按照7%的利润率进行预征,房地产企业按照10%的利润率预征。土地增值税按照商业和普通住宅分别按收入额的2.5%和1.5%进行预征。二是严格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每年3月份之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单位都要进行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且规定有新开盘项目的开发企业不准许认定为查账征收,而且对每一个当年认定为查账征收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滥用查账征收逃缴税款。 由于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职能受制于工商机关的工商登记职能,而且相应职能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手段,税务机关收集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受到限制,因此应该制定定期巡查制度,每半年对城区和各乡镇道路建设、新建或扩建企业以及非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纳税情况进行详细的统计清底。 笔者发现,许多外出经营的建筑、房地产企业,常常不如实反映利润,加之企业机构所在地和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沟通不够,管理措施跟不上,导致大量的逃税行为发生。当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施工方取得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却成了逃缴所得税的保护伞,这给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可以规定,来本地施工持有外管证的企业,在提供机构所在地开具的完税证明后可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如不能如实提供完税证明的一律在本地申报缴纳。 作者单位: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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