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税收分配职能构建和谐社会来源:税务研究作者:杨志安日期:2009-12-24字号[ 大 中 小 ]   一、加强税收调节实现收入合理分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税收作为重要的经济杠杆,其作用涵盖整个国民经济,税制要素的任何调整和改变,都会通过利益传导机制对资源配置、宏观经济和收入分配产生影响,进而使人与人之间的利益格局发生变化。税收工具的这种独特作用,决定了在构建和谐社会与社会公平的进程中,应充分发挥它的调节作用,实现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的实质是各种关系的不断调整直至实现和谐的过程。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收入分配问题是现实中与人民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会牵涉现存利益格局的调整。这就需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去建立一个利益均衡机制,协调好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保证社会的基本公平和正义,使人民普遍分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增长的成果。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根据世界发展进程的规律,在人均GDP处于1000~3000美元的发展阶段,即意味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也往往对应着社会矛盾最为严重的时期。根据《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07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786元,实际增长12.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140元,扣除价格上涨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9.5%.前者与后者之比为3.33:1.而200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同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为3.21:1.由此可见,城乡收入差距不是缩小了,而是呈现出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在这个矛盾凸显阶段,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产业之间以及居民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如果处理不当,容易激发一系列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当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面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  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58,已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进入分配不公平区间。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有关数据,2007年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3785.8元,增长率为17.2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140.4元,增长率为15.43%.尽管由于国家的惠农政策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比例提高较快,但是绝对数的相差仍然很大,城乡居民收入比率为3.32.再以辽宁省为例,城乡居民收入比率2005年为2.46,2006年为2.53,2007年为2.57,两者的收入差距在扩大。  (二)高低收入阶层的分化及税收的“逆向调节”  目前在我国农村还有几千万人口尚未解决温饱;在城镇,人均月收入和支出较低的家庭数占总家庭样本数的比例也不低,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如200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3185亿元,工薪所得税占55%,来自财产租赁和转让所得的税收额却不足其1%,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所纳税额不足其2%.《中国企业竞争力报告(2007)-盈利能力与竞争力》指出。1990~2005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65%来自工薪所得,工薪收入阶层成为纳税的主体。显然,高收入阶层的纳税额与其收入额不成比例,工薪阶层和高收入阶层收入呈现出逆向调节的特征。  (三)收入分化存在明显的群体特征  主要表现为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以及行业和部门差距等几个方面,最严重的是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问题。城镇居民收入*6的东部城市与收入最低的西部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4.8:1.2006年底,我国上海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9138. 65元,而最低的贵州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只有1984. 62元。1978~2005年期间,行业*6工资与最低工资的差距从458元扩大到32249元,扩大了69. 41倍;职工平均工资最低行业与*6行业的比值从1:2.17扩大到1:4.88.一些效益好的行业,还为员工提供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各种福利,进一步拉大了收入差距。  税收调节乏力是形成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因素,由于税收再分配能力不足,难以对收入差距形成有效调节,甚至发生逆向调节。实现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实行有效的税收调节,促进社会收入的合理分配。  二、实现收入公平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的税收调节  (一)创新思维,注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税收调节  1.强化货物与劳务税对收入分配的基础调节。由下图可知,立法公平是税收公平的基础。在税收调节中,人们习惯于将注意力集中在所得税调节上,往往忽视了货物与劳务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事实上,货物与劳务税在一定程度上也在间接发挥收入调节的作用。如农产品、食用油、自来水、燃气等生活必需品在低收入阶层的消费支出中占有很大比重,降低这些商品的增值税税率可以减轻低收入居民的税收负担,对缓解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起到一定作用。改革现行消费税制,对某些已变成普通消费品乃至生活必需品的应税消费品,将其排除出征税范围或降低税率。同时,将新形成的奢侈品、对环境危害较大的消费品以及奢侈的消费行为及时列入征税范围,将某些超越大众生活水平的高消费项目或服务,如高档别墅、高消费娱乐等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适当调高烟酒、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率,倡导坚持绿色消费标准,节约天然能源,提高消费税在税收中的比重。  2.加大个人所得税征管调节的广度和深度。在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方面,可采取先分类后综合、“小综合”逐步转向“大综合”的改革思路,最终建立分类制和综合制相结合的课税模式。针对不同类别的应税所得设立一档或几档税率,既可简化税率,又便于体现政府调控个人收入的政策目的。适当降低工薪计税档次,调高税率级距,对应税所得超过较大数额后执行较高的特殊税率,调低来源于工资、薪金等劳动收入的税率,调高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租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等非劳动性收入的税率。制定更趋合理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对于一般性的扣除,应在每月2000元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适时根据工资、物价等因素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适当考虑纳税人合理的费用扣除,如赡养费用、子女教育费用、父母医疗开支、住房开支等。改革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将征管权限划归中央。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个人收益、缩小贫富差距的直接税,其征管权限划归中央不仅是增强国家分配调控能力,配合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需要,也是防止各地扣除基数不统一,征管不严,税金大量流失的需要,并且是防止个人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的需要。这需要大力强化建立以个人自行申报为主的申报制度,建设全国税务网络征管系统,统一个人纳税编码,全国共享个人税务信息资料,堵塞征收漏洞。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的扣缴管理。目前的关键问题是应加大监管查处力度,大大增加行为人偷逃税款的成本和风险。  3.健全个人财产税制,加强累积财富调节。现有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还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尽管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名义上可以归为财产税,但其设定的纳税人是传统意义上的单位,并不关注于个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直接税。为此,应将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为物业税,适时开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付一定税款。适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对于调节财产性收入分配意义重大。遗产税、赠与税是在收入的最终形式上对过高收入进行的有效调节。遗产税、赠与税都是继个人所得税之后对社会不公的第二层次的税收调节,是对个人所得税调节后形成的财产状况的再分配,它们对缓解因继承遗产和被赠与而造成的社会不公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使财富更多地归社会所有,有助于公民个人价值的更好实现。  (二)建立健全更加完善、有效、和谐的税收监控体系  1.更新观念,将收入分配的税务管理环节前移。目前,税务机关对收入的征收管理、纳税检查基本上是在会计信息生成之后的事后行为。收入征管上的“跑、冒、滴、漏”仍然存在。加强收入的征管,即要求纳税人按照规定时间定期向税务机关的税务会计监督部门申报会计信息,并由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前置性审查。将税源管理前移到征收环节之前,前移到纳税义务发生的活动之中。在操作过程中,一是对高收入重点纳税人提供跟踪服务,全面掌握税源情况:二是定期对重点纳税人进行全面评估;三是及时采集重点纳税人税源数据,采集必要而有用的信息,为征管提供依据。  2.有效实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监控。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应用比较普遍,但对其的税收监控和征管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这不仅导致税收收入发生流失,而且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有效实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监控,就需要电子商务纳税义务人办理税务登记,将网上设立的网站、网址、提供的网上商品种类、品名及交易结算方法等向当地税务机关登记,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查,逐一登记,然后发给全国惟一的税务登记号,使单位、个人账号与单位、个人税务编码有机对应。  3完善税源监控网络,建立收入征收预警机制。完善税源监控网络,要形成一套税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相关部门三者联合、三位一体的点、线、面相结合、全方位、高效率的税源监控网络。具体地讲,可根据征收管理获得的内外部相关信息,测算收入合理变动范围,测定收入检测警戒值的各项指标。对重点纳税人按人按月开具税收缴款书,积累信息数据。测算出重点纳税人各类收入指标,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科学判断,建立收入征收预警机制。  4.加快个人所得税信息网络的建设步伐。纵向上,要尽快将计算机系统应用于征、管、查各个环节,加强对国家收入及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控:税收监控应与现行的综合征管软件、纳税评估进行有机的配合:通过每月的综合征管软件监控系统对申报异常的纳税人进行评估,确定纳税人申报是否属实。横向上,应以税务部门同其他经济管理职能部门进行计算机联网、信息共享为重点,为实现现代化高效控管创造条件。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