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激励政策探讨来源:税务研究作者:孙园日期:2010-01-12字号[ 大 中 小 ] 一、目前我国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激励政策存在的问题(一)税收优惠政策重结果、轻过程对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多侧重于所得税和流转税的优惠且直接优惠多,间接优惠少,受惠对象也限于那些已经研制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实现成果转让取得收入的企业。而就科技进步规律而言,它是一项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设备、人力、时间的活动,在发明、开发、设计、中试、推动产业化过程中企业投入多、收益少甚至没有收益。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那些正在进行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阶段的企业的税收激励措施力度不够,目前虽然企业R&D费用税前扣除从原企业所得税法超过上年10%部分才允许加扣50%,改为允许按照实际支出加扣50%即按照150%扣除,但和一些OECD成员国相比,激励力度仍不大,如澳大利亚除按R&D总额125%扣除外,还对R&D费用增量175%扣除费用;匈牙利鼓励企业与公共研究机构合作,*6按400%扣除。还有高新技术企业提取的科技开发准备金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研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科技咨询费等以及购入一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大量的宣传广告费,这些费用支出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造成税款抵扣不完全,影响企业对科技投入和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二)对高新技术产业的设备折旧激励不足高新技术产业与传统产业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高新技术企业一般都有大量的、技术水平较高的生产设备。与一般的固定资产相比,这些设备的贬值主要不是体现在其物化的损耗,而是其所包含的技术的逐渐落后。越是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固定资产,其折旧速度也就越快,更新周期往往也就越短。而目前对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仅限于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且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和大多数国家3~5年的设备折旧期相比,我国生产设备10年的计提折旧年限明显偏长。况且由于限制条件过多,这些措施并不是直接针对企业技术进步制定的,对高新技术产业实际上并未起到激励作用,(三)对企业职工教育的税收支持力度不够,不利于对科技进步的鼓励和刺激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有软件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全额列支,至于其他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而英、法、美、澳大利亚、比利时、挪威、瑞典、荷兰、韩国、日本等许多国家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费当年可以全额扣除,有的如奥地利在全额扣除基础上还可按20%加计扣除,荷兰按20%~40%加计扣除。与之相比,我国税收优惠力度明显不足。(四)激励投资高科技产业的风险投资税收优惠仍是空白一般来说,风险投资者是否对高科技企业投资,取决于他对风险投资的预期收益和投资风险的权衡。而风险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高科技企业的税收政策以及对投资高科技的税收优惠。利用税收优惠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也是国际上普遍的做法。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全国范围内适用的专门针对风险投资的法规,缺乏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风险投资方面的政策支持,鼓励投资高科技的风险投资税收优惠至今仍是空白。二、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一)税收优惠方式从直接优惠为主转向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的综合运用,更多地采用间接优惠,即税基式优惠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给予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如,允许有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比例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等,据实税前扣除,以弥补技术开发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对委托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企业自行研发费用标准按150%扣除,对于产、学、研合作的研发费用给予更大比例的扣除。对专有技术类的无形资产,如外购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转让等,允许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降低企业引进先进技术的风险成本。允许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新产品试制费和宣传广告费等按照一定比例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对科技企业将税后利润用于生产规模的扩大或再投资于高新技术项目,按照投资总额对其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又如,对独立的科技开发科研机构,可借鉴美国的做法,视为非营利机构,免征所得税。(二)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更新设备和技术创新推行与科技有关的加速折旧制度,鼓励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如,将电子设备3年折旧年限的税收政策,推广到所有高技术企业,并借鉴大多数国家做法,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缩短到3~5年,在折旧时不仅要考虑自然损耗,更多地是要考虑经济折旧,保证在经济寿命期内完成折旧,充实企业下一轮投资的资金。同时可规定对用于科研的设备在正常折旧外,在折旧资产使用的*9年内允许按一定比例实行特别的折旧扣除,比例可从10%到50%不等。对于使用先进节能设备的进一步加速折旧,并对进口先进节能设备在进口环节予以免税等税收优惠。(三)实施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对人力资本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可将对软件企业可以据实扣除职工工资的优惠规定,扩大到所有高技术企业。对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支出,还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允许当年全额扣除甚至给予加计扣除。(四)推行鼓励高科技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将80%以上资产投资于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可给予免税待遇。在高新技术企业发生亏损时,应允许风险投资企业按其在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计算出亏损冲抵其他应税所得。对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损失还应延长“亏损弥补”的年限,可考虑在现行亏损弥补的基础上将风险投资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年限由5年延长为8~10年。 作者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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