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增值税的生态化改革来源:税务研究作者:王金霞日期:2010-02-12字号[ 大 中 小 ] 一、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与生态化分类 从世界范围看,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一直处于发展变化之中,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在不同时期都根据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法国、荷兰、丹麦为典型代表的欧盟各国,启动了绿色增值税改革,征收范围的改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如欧洲特别是OECD成员国,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展得非常宽广,涵盖了农业、生产、批发零售、劳务服务各环节,涉及商品生产、交换、消费的各个领域,包括众多的农民、小企业主和自由职业者。二是根据欧洲法令将征收增值税的产品和劳务分为可持续性和不可持续性的,为制定具有生态化的差别税率做好铺垫。 需要说明的是,欧盟也指出,对产品和劳务按照可持续性原则进行分类是具有建设性的,但上述的分类结果还是很粗糙,需要根据经济、环境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使得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界定和对应税产品和劳务的生态化分类能够体现欧盟框架内的税制生态化改革和节能减排的需要。 我国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为,在境内销售有形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这既没有将所有的商品与劳务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又没有按照是否可持续的标准进行分类,没有体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对环境污染较大的农药、化肥、农膜等产品虽然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考虑到这些产品是农业生产初级投入品,在税收优惠中,对这些产品给予了免税照顾:居民用煤炭对环境的污染严重,但仍适用13%的低税率,忽视了我国资源贫乏、环境污染严重、节能减排压力较大的问题。 我国的增值税改革,首先,应尽可能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实行全覆盖征税。目前,应将与生产和人民生活联系都非常密切的交通运输业、仓储保管业、租赁业、物流业、代理业以及建筑业和不动产转让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其次,应将征税范围内商品和劳务按照生态化原则进行分类。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并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的需要,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及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有关产品目录,我国的增值税征税对象可分为以下三类:*9类是可持续性的产品或劳务,主要包括:低碳产品、节能产品、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产品、新能源运输工具和环境保护设备以及节能建筑物。第二类是不可持续性的产品或劳务,主要是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商品。第三类是介于可持续性与不可持续性之间的其他一般性商品。对应税商品和劳务分类的目的是为设计增值税生态化差别税率打下良好的基础。具体分类时还应结合我国征收管理的现实水平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保证分类的技术含量和实际可操作性。 二、我国增值税生态化差别税率的设置构想 理想的增值税税率结构是只设立一档基本税率,即实行单一税率,以体现增值税的中性。单一税率尽管备受推崇,但很难在现实中得以推行,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将近有一半都规定了不止一个税率。尤其是税收作为促进节约使用资源能源、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环境的手段后,生态化思想融入增值税税率设计之中,出现了生态化差别税率。欧盟国家增值税的生态化税率最为典型,他们对能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小,能够促进节能减排的产品实行低税率,而对于那些能源利用率低、污染物排放量高的产品以及劳务实行高税率。 可以看出,欧盟主要国家增值税税率有三个档次:基本税率、低税率和超低税率。基本税率在16%~25%之间,差别并不是很大,只有9个百分点,而且,大多数国家的基本税率是在20%左右,只有匈牙利和瑞典的税率比较高,采用25%的基本税率。低税率在5%~17%之间,但大多数国家的低税率是在5%~7%之间,低税率超过10%的比较少。为了发挥增值税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的积极作用,欧盟还设置了超低税率,税率大体上在5%左右,适用于环境保护和维持生态平衡的产品和劳务,超低税率比基本税率至少低1 2个百分点。如,法国对促进环境保护和维持生态平衡产品的增值税税率设计为2.2%.与标准税率相比低1 9个百分点:匈牙利的基本税率尽管很高,但对生态类产品设置了5%的超低税率,比标准税率低20个百分点。这种鲜明的税率差异充分体现了增值税税率的生态化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弱化清洁类产品和劳务的价格劣势,在引导清洁生产同时,推动清洁类产品的需求,倡导绿色消费,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 我国现行增值税设置了13%和17%两档税率。对应欧盟部分国家的增值税生态税率表,从税率水平上看,我国17%的增值税基本税率基本体现了对一般性产品和劳务的税率水平,13%的低税率也体现了对于特殊产品或劳务的照顾。但是,所不同的是,我国的税率设置既没有体现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鼓励和倾斜,也没有体现对于能源利用率低、污染物排放量高的产品以及劳务的抑制和惩罚。 目前,我国应将生态化差别税率引入增值税税率的设置中。对于低碳产品、节能产品、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产品、新能源运输工具和环境保护设备以及节能建筑物等*9类商品和劳务实行超低税率,税率以5%为宜。考虑到我国连续几年的结构性减税,使得减税的空间已经非常有限,降低增值税税率将会加剧我国财政收支的困难局面,对生态环保类产品和劳务的增值税税率目标可分阶段进行实施:*9阶段维持现状,实行13%的低税率,即对生态环保类产品和劳务应仍采用传统的13%低税率。第二阶段,随着经济复苏回暖,财政收入增幅的提高,实施不超过10%的低税率。第三阶段,在国家财政收入进一步提高的前提下,再将超低税率确定为5%。 此外,对于能源利用率低、污染物排放量高的产品以及劳务,我国应实行高于一般增值税税率的惩罚性高税率,比如,参照欧盟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可以对这些能源利用率低、污染物排放量高的产品以及劳务实行20%以上的高税率。 增值税是我国的大税种,对于不同类别的产品及劳务的差别税率将会对社会经济活动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因此,发挥税收对于环境保护的调节作用,实行体现生态原则的增值税差别税率是很好的选择。 作者单位:长春税务学院财政税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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