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效果检验--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效果检验--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来源:税务研究作者:阮永平 张海烽 王凯日期:2010-03-01字号[ 大 中 小 ] 一、样本选取 本文以我国2008年底深沪上市公司为总体研究样本,为了能较全面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效果,本文采取比较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后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即2007年和2008年年报数据)。因此,为便于对比研究,2007年税前利润为亏损的,或者2008年税前利润为亏损的以及部分数据难以找到或数据缺失的上市公司予以剔除,最终符合条件的样本共有1013家上市公司。 二、数据采集与处理 理论上,上市公司名义所得税税负水平为当期所得税额除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实务中,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通常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对于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中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不一致的项目调整确定,即: 应纳税所得额一会计利润(税前利润)+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利润表但计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或-)计入利润表的费用与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费用金额之间的差额+(或-)计入利润表的收入与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纳税所得的收入之间的差额一税法规定不征税的收入+(或-)其他需要调整的因素 (公式1) 但由于上市公司中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难以查找和处理,因此,本文定义了与其密切相关的一个指标“实际所得税税负水平”(以下简称“实际税负水平”),实际税负水平计算公式为: 实际税负水平=当期所得税额÷税前利润(公式2) 对于大多数上市公司,当期所得税额=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所得税费用+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额-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额(公式3) 但对于少数上市公司,由于部分递延所得税是与公司资本公积变化相关,并不与所得税费用相关,因此,在当期所得税计算公式中,需要将与公司资本公积变化相关的递延所得税扣除。即对于少数上市公司,需要进行如下处理: 当期所得税额=所得税费用+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额-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额-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公式4) 根据上述系列公式,本文选取上市公司中的如下数据:(1)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和“税前利润”。(2)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然后,将搜集到的这些数据代入公式4,可以计算出每家上市公司的“当期所得税额”;再将每家上市公司的“当期所得税额”代入公式2,可以计算出每家上市公司的实际税负水平。 三、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上市公司的所得税平均实际税负下降 从下表可以看出,总体上看,2008年上市公司的平均实际税负比2007年的平均实际税负下降,下降了1.18%.2007年上市公司的平均实际税负为22.06%,2008年上市公司的平均实际税负为20.88%.可以说,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总体上降低了上市公司的平均税负水平,但影响效果并不特别明显,并没有出现名义税率相差8个百分点的预期下降幅度。这可能是由于: (1)税收征管措施越来越完善,上市公司的违规避税越来越少。 (2)原来的名义税率(33%)虽然较高,但许多上市公司享受各种优惠政策特别是区域优惠政策,随着原优惠政策的到期以及新 (3)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需要一些配套文件的出台,许多实施细节问题还有待明确。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不同行业类别上市公司的所得税实际税负水平变化不同 从下表可以看出,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上市公司的行业影响存在差别。大多数行业的平均实际税负呈现下降,少数行业的平均实际税负呈现上升,也有少数行业的平均实际税负几乎保持不变。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使得平均实际税负水平下降*5的行业是金融、保险行业。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基本上体现了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目标。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使得大多数上市公司行业所得税平均实际税负水平下降。 (1)采掘业平均实际税负水平下降了4.23%. (2)食品、饮料行业平均实际税负水平下降了1.54%.但食品、饮料行业中,酿酒行业特别是白酒行业的实际税负比较高,比平均实际税负高出许多。 (3)木材、家具业平均实际税负水平下降了1.71%. (4)石油、化学、塑胶、塑料业平均实际税负水平下降了4.7%. (5)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平均实际税负下降了2.48%.但该行业个别公司的*6实际税负(135.98%)要高出2007年的*6实际税负水平。 (6)建筑业平均实际税负下降了4.47%.但该行业个别公司的*6实际税负(112.52%)要高出2007年的*6实际税负水平。 (7)交通运输、仓储业平均实际税负下降了4.12%. (8)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平均实际税负下降了7.52%. (9)社会服务业平均实际税负下降了3.84%. 2.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使得少数行业上市公司所得税平均实际税负水平几乎保持不变。 (1)信息技术业仅下降了0.97%. (2)传播与文化产业仅下降了0.04%. (3)其他制造业仅下降了0.68%. 3.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少数上市公司行业所得税平均实际税负水平有所上升。 (1)纺织、服装、皮毛业平均实际税负上升了2.25%. (2)造纸、印刷行业平均实际税负上升了5.52%. (3)金属与非金属行业平均实际税负上升了3.82%.个别公司实际税负甚至达到了206.25%. (4)机械、设备、仪表业平均实际税负上升了2.16%. (5)房地产业平均实际税负上升了1.27%. (6)综合类平均实际税负上升了2.81%.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实现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标 农、林、牧、渔业是国家一直鼓励支持的产业,新旧税法都体现了这一点。从实际税负水平来看,2007年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实际税负为11.25%,2008年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实际税负为11.41%,几乎没有发生变化,仅为整个上市公司的平均实际税负的一半左右。这与税法中给予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相一致。同样,享受到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给予的税收优惠的行业还有电子业、医药、生物制品、金融保险行业等。电子行业的实际税负水平下降了2.9%,2007年上市公司的平均实际税负为17.43%.2008年电子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实际税负为14.53%:医药、生物制品业平均实际税负下降了4.91%,2007年医药、生物制品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实际税负为22.18%,2008年医药、生物制品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实际税负为17.27%;金融、保险业平均实际税负下降了9.04%,是下降幅度最显著的行业,最能体现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对于旧税法的税率变化特征,2007年金融、保险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实际税负为33.13%,2008年金融、保险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实际税负为23.09%. 四、结论与建议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总体上给我国上市公司带来了一些积极影响,平均实际税负有一定程度的降低,不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影响效果存在差异,金融、保险行业的积极影响是最显著的,国家对一些行业的鼓励支持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效果中也得以体现。但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存在过渡期的原因,以及部分优惠措施与实施细则仍未及时出台与真正落实,导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初期我国少数行业上市公司的实际税负并未发生明显变化,甚至还有极少数行业上市公司实际税负水平略有提高。为更好发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积极效应,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9,优惠政策尽快落实到位,发挥税收对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尤其需发挥税收对经济复苏的稳定作用。尽管由于配套政策与法规还未完善,优惠政策没有落实到位。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降低税负的效果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但在金融危机的特殊期间,如何让税收法律发挥其促进经济复苏效应,有效结合国务院提出的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建议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优惠政策应尽快落实到位,以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加速经济走出衰退,走向复苏。 第二,加快完善企业所得税政策体系,重点是明确新旧税法衔接的一些税收政策,推出与新《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有关政策。如实际管理机构的具体认定、职工福利费范围界定、股份支付的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等,确保新《企业所得税法》贯彻实施到位。 第三,完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制度,主要是完善跨省市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管理制度。应规范总、分支机构和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各自的责任界定和约束制度,妥善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与地方财政利益之间的矛盾,实现不同地区(分支机构)征税系统信息的沟通和共享。 作者单位: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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