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10年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取向来源:税务研究作者:闫泽滢日期:2010-03-02字号[ 大 中 小 ] 从中长期的发展战略来看,资本、劳动和技术是经济增长的推动力,而需求则是经济增长的拉动力。推力和拉力解决的是经济增长的数量问题,但经济增长的质量问题则需要从经济结构调整、资源综合利用、环境有效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来调控。因此,未来10年西部大开发的税收政策取向应该与我国的宏观经济战略相协调。 一、以促进投资和经济结构调整为导向的税收政策 未来10年西部税收政策应该继续发挥促进投资的作用,但同时也要注重税收政策对投资方向的调节作用,把更多的投资引向资源循环利用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转变西部地区依靠重工业和资源粗加工式的发展模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调整西部税收政策: (1)加大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力度。对于在西部地区新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开设的能源、交通、通讯和利用西部资源形成的特色产业,应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按10%征收的政策。另外,税基计算应允许采用加速折旧和再投资返还等多种形式体现产业政策。 (2)在西部地区进一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在实施机械设备进项税额抵扣的基础上,对于厂房、建筑物等固定资产项目的进项税额也应允许抵扣。可以在特别需要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电力、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率先实施。 (3)降低西部地区金融机构的营业税税率,由8%调整到5%,以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西部设立分支机构,从资金供给上支持西部大开发。 二、以人才引进和技术进步为导向的税收政策 当今世界,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人才资源开发,不仅在于自身拥有多少资源,更重要的在于能够调动和利用多少资源。以人才引进和技术进步为导向,未来10年西部税收政策应做如下调整: (1)对高学历人员、高科技人员和具有专门技能的高级人才,到西部地区投资、就业取得的收入可在1 0年内分别给予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高级专门人才在西部地区进行的专利转让、技术咨询、科技开发、专项服务等给予税收优惠。 (2)为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对其用于研发的费用实行税收抵扣甚至加倍抵扣,比如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可按实际额的200%抵扣:税前提取技术开发基金:对采用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新产品生产的企业给予加速折旧;因技术创新而暂时发生的亏损允许结转或利润下降纳税困难时允许缓征企业所得税:对中间试验产品予以免税:对技术转让、咨询、服务、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购入科技成果的企业允许按发票金额计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以改善民生和扩大内需为导向的税收政策 以改善民生和扩大内需为导向的税收政策,应该以增加居民的实际支出能力为主。可采取的税收措施包括: (1)在西部地区首先尝试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首先,可以在西部地区试行新的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由按月计征改为按年计征;其次,可根据实际情况把家庭赡养人口、教育和医疗等因素纳入费用扣除范围,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再次,应调整税率级次,减少级数,拉开级距。 (2)应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并作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共享税,按五五分成,考虑到西部地区目前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居民收入水平比较低,西部地区近10年内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应全部留给西部。 四、以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为导向的税收政策 我国的资源税是以产量和销量为基础计征,资源开采企业只为开采出来的资源缴税,而不必为整个矿藏“负责”,产权配置是模糊的。因此,资源开采企业的短期行为尤为突出,资源浪费严重。为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可以在西部地区试点资源税改革。首先,应扩大资源税的课税范围,从目前的仅对矿产资源产品征税扩大至对森林、草场、水能等资源征税。其次,应提高资源税税率。提高资源税税率,不但可以增加西部地区的收入,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进而保护环境。再次,考虑到西部地区保护资源的任务较重,对西部地区征收的资源税收入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应全部留给西部地区。 五、以环境保护和主体功能区建设为导向的税收政策 西部是我国许多大江大河的发源地,上游植树造林、保护水土使下游居民的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而下游居民在受益时却没有支付费用。如果上游居民不能得到适当补偿,那么其提供的生态产量将会减少。但如果开征环境保护税,然后补偿生态生产者,降低生产者成本,则有利于在生态产量的供需之间达到适量平衡。 为了更好地保护西部的生态资源,应该按照“十一五”规划的精神,在西部地区实施主体功能区建设。把西部地区的省会城市和一部分资源丰富、产业基础条件好的城市划入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基于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考虑,应将相当一部分区域划入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为此,应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其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六四分成。但对西部地区征收的环境保护税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应全部留给西部地区,并且专款专用,作为西部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生态补偿基金和补偿机制。 六、以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基础设施建设为导向的税收政策 地方政府更了解本辖区居民的偏好,因此,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地方政府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作为“财政交换论”的基本观点,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价格,而将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与税收之间的关系明确予以表达的,当属蒂布特于1 956年所提出的蒂布特模型。该模型的核心在于居民真实显示偏好后,居民从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中获得的收益与其所承担的成本-税收之间的对比。收益一成本比例越高的地区,居民越有可能流入,这是在地方政府能够为提供公共服务拥有独立筹资(征税)决策权力的前提下产生的流动效应。而根据财政分权理论,公共产品的层次性决定了各级政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提供满足本辖区内各种不同偏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以分税分级财政体制是公共财政框架下的必然选择,即地方政府必须拥有独立的地方税收立法权或停、开征权决策权。 未来1 0年以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基础设施建设为导向的西部税收政策的重点就是给西部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权。从确保中央宏观调控能力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客观需要出发,中央应按照事权、财权一致的原则,适当赋予西部地区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收征管权限,允许西部地区在不违背国家基本税收法律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对有关税制要素进行必要调整。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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