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德法模式,缓解出口退税带来的财政压力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张卫民 李海静日期:2010-03-05字号[ 大 中 小 ] 出口退税政策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财政政策工具之一。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加剧,欧盟、美国、日本等我国主要出口市场经济衰退,导致了我国出口负增长,国内经济增长乏力。自2008年8月以来,我国连续7次上调出口退税率,仅最近上调的一次——2009年6月1日,就涉及2600多个10位税号商品,涉及出口退税资金252亿元。根据预算,2009年我国出口退税总额将达6708亿元,增长14.4%。在今年财政赤字预算达到9500亿元的情况下,巨额的出口退税无疑将成为一大财政负担。 纵观我国历年出口退税率调整的政策目标和调整内容: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增值税出口退税,平均出口退税率达16.63%;1996年为缓解出口退税带来的中央财政压力,平均出口退税率下调至8.29%;1998年~1999年,为促进出口,减轻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分批、分次上调出口退税率,平均出口退税率为15.5%;2004年为解决欠退税问题,再次下调出口退税率。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出口退税率的频繁调整实际上是政府在财政负担能力与出口增长或是经济增长之间作出的“相机抉择”。 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涉及出口退税是由中央独自承担,还是由中央、地方共同负担问题,即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问题。我国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主要经历了三个演变过程:一是1994年~2004年,国内增值税按照75%∶25%的比例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分成,而出口退税完全由中央政府承担。二是2004年~2005年,中央负担基数以内和超基数75%的退税,地方负担超基数25%的退税。三是2005年至今,中央、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比例调整为92.5%∶7.5%。 现行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引发了一些问题。首先,地方负担不均衡,各地退税压力不一。经济越发达、出口越多的地区,出口退税地方财政负担率越高。以浙江省和西藏自治区为例,2007年浙江省出口退税额为614.15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37.2%;西藏自治区出口退税额为2703万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1.17%。考虑到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地区布局,对于出口较多的地区,尤其是口岸城市来说,地方的财政压力更大。 其次,商品流转的分散性和“坐地分成”的增值税分享体制导致出口退税受益范围不确定,政府间财政利益关系不平衡。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出口为异地采购出口,出口所在地的地方财政要负担外地货源的出口退税,而这部分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是在货源地实现的。对此,出口地政府可能要求生产性出口企业从本地购入原材料和半成品加工后出口,或通过对外地生产的产品实行代理出口等手段,将出口退税负担转嫁给生产地政府。这样会扭曲出口企业的市场行为,加剧地方保护主义和国内市场分割。 再其次,地方退税财力不足,出口退税压力始终存在。从短期来看,为缓解当前经济低迷的态势,地方财政会将中央4万亿元资金所需的配套资金,更多地用于基建、民生等项目。从2009年上半年度的经济数据来看,上海、浙江、广东等出口大省第二季度GDP增长率分别仅为5.6%、6.3%和7.1%,均未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财政收入骤减。以上两因素使得出口退税的资金更加捉襟见肘。出口是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三大引擎之一。从长期来看,稳定和扩大出口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目标之一。地方用于出口退税的财力占总财力的比重会不断增长,出口退税给地方财政带来的压力将始终存在。 出口退税作为一项激励贸易出口的税收政策,因其降低了企业产品成本,增强了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而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综观各国,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大致有两种:一是增值税由中央和地方分享,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如德国。其做法通常是先在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出口退税,剩余的部分由中央和地方来共同分享。另一种是增值税全部由中央所得,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如法国。 解决我国出口退税面临的困难,在近期内可以考虑采取德国模式,即“先扣除退税,再分享”,以缓解地方财政的压力。从长远看,可借鉴法国模式,将增值税由共享税改为中央税,由中央承担全部退税。首先从理论层面分析,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公共产品的供给应由受益者来决定并支付成本。如果一项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覆盖全国,就应该由中央来提供。增值税的税基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和广覆盖性,受益者分布于出口商品所有的生产、流通环节,受益范围涵盖整个国家。因此按照公共财政理论,出口退税应由中央负担。从可行性层面分析,进出口贸易税收能够建立自我平衡机制。2003年~2008年,我国进口环节税收都大于出口退税额,即使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2008年我国进口环节税收总额为6654.2亿元,出口退税额为5865.9亿元,实现余额为788.3亿元。可见,“以进养退”,用进口环节税收来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是可行的。这样能有效缓和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博弈,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而由此产生的地方减收问题,可通过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等地方税种,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等方式予以解决。 另外,设立科学合理的出口退税预算指标,是理清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必要途径。由于出口退税政策受国际国内多种经济、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应允许出口退税指标有一定的调整范围,如阿根廷规定,实际退税超过预算,若在20%的幅度内,可由经济部自行调整;如超过20%,经议会批准后可安排超预算的退税额。我国应尽快制定科学的出口退税预算指标,以健全监督约束机制,有效反映各级政府每年的出口退税情况,使得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进一步清晰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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