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缴印花税不该一律不予退税或抵用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李霄羽日期:2010-07-19字号[ 大 中 小 ]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因此,在实际纳税中纳税人有意或者无意多缴纳的印花税,税务机关一律不予退税或者抵用。 印花税的纳税方法较其他税种不同,一般是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贴花和画销,自行完成纳税义务。为了简化贴花手续,对那些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税法也规定了三种简化的缴纳方法:一是以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的方法,二是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法,三是代扣税款汇总缴纳的方法。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一般对营业账簿、许可证照和贴花数额较少的应纳税凭证以粘贴印花税票的形式履行纳税义务;对应纳税额较大或者需要频繁贴花的经营项目,采取按期汇总缴纳方式,和其他的税种一样按月申报缴纳,以完税证的形式履行纳税义务。 由于印花税涉税事项繁多,税额也在增加,和其他税种一样,纳税人在涉税处理中难免有多缴纳的情况发生。但是,印花税又有别于其他税种,其他税种多缴纳了,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可以退税或者抵用,可印花税却不能退税或者抵用。 笔者认为,多缴纳的印花税不该一律不予退税或者抵用,应分情况确定是否退税或者抵用。 一、不予退税或者抵用的情形。 凡是以粘贴印花税票的形式履行纳税义务的,多贴印花税票的,不予退税或者抵用。因为粘贴印花税票的凭证一般来说缴税额较小,有的财务人员因一时手头没有正好的应贴印花税票,就以面值较高的印花税票代替,其并不在乎多缴纳一点印花税,属于有意多贴花的。为了规范纳税人正确履行印花税纳税义务,减少税务机关不必要的工作量,对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应退税或者抵用。这样纳税人也能够理解和支持。 二、应予退税或者抵用的情形。 对那些按期汇总缴纳以完税证或者缴款书履行纳税义务的,多缴纳的印花税应予退税或者抵用。像购销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一般都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印花税和其他税种一样按月申报缴纳。现在纳税人缴纳印花税的税额不像过去的一次缴纳几元或几十元,现在有的企业月缴纳印花税达千元甚至万元。这种较大的税额,一旦财务人员工作疏忽造成多缴税的事实,再不能给予退税或者抵用,纳税人就很难理解了。现实中,纳税人在缴税上由于税收政策掌握不够或其他原因造成多缴税的情况时有发生。除印花税外,其他税种都可以退税或者抵用,单就印花税不能享受这种待遇,无论从税收公平主义原则上讲,还是从共建和谐税收角度考虑都不算妥当。 作者单位:辽宁省新民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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