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小型企业税收制度探讨来源:税务研究作者:日期:2010-12-14字号[ 大 中 小 ] 微、小型企业在解决就业、稳定社会、缩小贫富差距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同时微、小型企业又是众多的市场主体中最为弱小的企业组织,其生存发展离不开国家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扶持。由于理论界及政府部门对微、小型企业的认识不到位,多年来,政府部门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及颁布的法律制度,多以中小型企业为对象,将数量众多的微型企业包含在小企业之中,未作单独划分。导致范围过于宽泛,对象不明确,很难适合微、小型企业的实际情况.使得微、小型企业的生存发展缺乏制度保障和政策扶持,被其他市场主体挤压至市场的边缘,处于自生自灭状态。作为发展中的人口大国,贫困和就业是我国长期面临的难题,而发展微、小型企业是解决以上难题的重要途径。因此,政府应完善包括税制在内的相关制度,出台政策扶持微、小型企业发展。 一、微、小型企业特点及对税制的要求 我国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为:未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以上、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以上的为小型企业。我国尚未对微型企业进行统一定义,本文将根据国际上定义的微型企业作为研究对象(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也列入其中)。国际上微型企业一般是指雇员人数小于10人、产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产品(服务)种类单一、规模细小的企业组织。 (一)微、小型企业特点 和大中型企业相比,微、小型企业的特点有:一是企业主大部分是通过正式的就业渠道不能就业的人,为生存型创业;员工以家庭成员为主,对外招聘的员工文化程度也不高。总的来说,微、小型企业的从业人员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二是进入门槛低,竞争激烈,利润微薄.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三是规模微小,固定资产少,业务单一,经营灵活。四是多数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技术含量不高,难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五是没有必要或没有能力提供规范的会计核算资料。对微型企业来说是没有必要提供,因为其规模极其微小,业务单一,简单的账务处理就能满足其财务管理要求;对小企业来说是没有能力提供,因为小型企业家庭收支与企业收支难以区分,对外支出不能获取有效凭证,同时缺乏高素质的财务人员。 (二)微、小型企业对税制的要求 1.纳税遵从理论及微、小型企业特性要求针对微、小型企业的税制应尽可能简明。纳税遵从与税制密切相关,如果税制本身不合理,则很可能因其低效率运转而导致低税收遵从度。由于微、小型企业的微小性及财务的非规范性,微、小型企业的税收制度应有别于其他企业,税制应更为简明,体现为税基统一、少税种、低税率,能清晰界定税收义务,减少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从而提高微、小型企业的纳税遵从度。 2.税收公平原则及微、小型企业的弱小性要求对微、小型企业实行轻税负。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收原则之一,它要求税收负担公平地分配于各纳税人。纳税能力大的多纳税,纳税能力小的少纳税,无纳税能力的则不纳税。由于微、小型企业从业人员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企业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对税费负担极为敏感,和其他企业相比,纳税能力低下甚至无纳税能力。为了维护微、小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必须对微、小型企业实行轻税负。 二、国外对微、小型企业的税收制度实践 随着微、小型企业的地位日益被人们所重视,越来越多的国家专门针对微、小型企业出台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来促进他们的发展。如俄罗斯、巴西、法国等国家就专门为微、小型企业单独制定税收制度,通过简化税制和降低税负促进微、小型企业的发展。 2002年7月,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法律,减轻小企业税收负担,并简化纳税方式。新法规定,对小企业实行“五税合一”,即把原来的所得税、销售税、财产税、社会税和增值税合并为小企业统一税,凡年营业额不超过1500万卢布、雇员少于60人的小企业,都可改为缴纳统一税。统一税的纳税方式分两种,或缴纳营业额的6%,或缴纳利润额的15%,业主可自愿选择其一。新法实行后,将使小企业纳税额减少50%N70%。新法律从2003年1月起正式实行,在俄罗斯引起很大反响。2003年俄罗斯小企业创造的产值占GDP的比重从一年前的14%迅速提高到20%,到2∞3年4月,俄罗斯小企业总数从去年同期的87.51万家增加到88.62万家,尤其是建筑,农业、运输和医疗等行业的小企业增加更多,其就业总人数达1300万,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2006年12月14日,巴西总统签署了“微型和小型企业法”,并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新法律规定对微型和小型企业征收一种“超简单税”,取代现在的8种税,其中联邦税6种,州税1种和市税1种。此法的颁布不仅可以简化手续,而且对相关企业征税减少,目的是扶植这些微型和小型企业的经营及发展。此法律执行后,巴西联邦税收将减少27亿雷亚尔。这是卢拉总统连任后采取的税制改革的一部分。此项改革得到了企业界的欢迎,并称这是与政府多次谈判的结果。 法国根据企业规模有多种税制可供选择,如微型企业税制、实际简单税制和实际正常税制。微型企业税制,适用于营业额(不含税)为2.7万欧元至23万欧元的服务型企业,以及营业额(不含税)为7,63万欧元至76.3万欧元以批发、零售和销售住房物品的企业。简单税制,适用于营业额及企业的范围,与微型企业税制情况相同。营业额如果低于153万欧元(批发、零售和销售住房物品的企业)或低于5.4万欧元(服务型企业),不需要制定年度报表。而适用实际正常税制的企业,利润申报将自动置于增值税制之下。这类企业的营业额(不合税)将高于23万欧元(服务型企业)和76.3万欧元(批发、零售和销售住房物品的企业)。每年4月30日之前须申报上年度的盈利情况。③ 白俄罗斯从2007年7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超小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实行单一税制,即分别按其收人总额的10%和8%征收单一税.不再征收其他税种(包括增值税和公司所得税)。 乌兹别克斯坦的微型和小型企业可以选择单一税制,即对毛收入按1%N10%不等的单一比例税率征税,代替公司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其他税收,2008年1月1日起,原10%单一税率降为8%。 阿塞拜疆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前三个月应税营业额达22500会计单位(合24750马纳特)的纳税人,可以按简易办法纳税,即按毛所得的2%(首都巴库市为4%)计算应纳税额,代替公司所得税、财产税和增值税。 2009年12月19日莫桑比克新闻社报道,莫桑比克议会已批准一条新法令,旨在简化小型和微型公司的税收制度。依照法令,任何年营业额低于250万梅蒂卡尔(10万美元)的商业或贸易公司可以选择简化的税收制度支付收入和公司税以及增值税。依照简化的税收制度(ISPC).在城镇的公司一年需要缴纳12.5万梅蒂卡尔,在农村需要缴纳7.5万梅蒂卡尔。公司还可以选择支付收入5%(城镇)或3%(农村)的课税。 三、我国微、小型企业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税种多 目前我国微、小型企业适用的税种有十多个,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只要发生相应的纳税行为均要缴纳相应的税收。和俄罗斯等国家的微、小型企业相比,我国微、小型企业缴纳的税种显得太多。 (二)内容复杂 1.组织形式不同,适用税制有区别。同为微型企业,如果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则只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注册为公司,则企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主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同等规模,只因组织形式的区别,却承担不同的税负,不利微、小型企业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2.产业不同,税种各异,税收负担有别。现行税法规定,制造业和服务业中的批发零售业主要征收增值税,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税,征收率为3%,计税依据为销售全额;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计税依据为增值额。微、小型企业多数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服务业主要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以全额为主,适用税率按行业不同分3%、5%、5%~20%三种。从税率可知,总体来说,同为微、小型企业,缴纳营业税的服务业税收负担要重于缴纳增值税的制造业。 (三)征收机构多 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分为国税和地税两套机构,大部分企业和个体户属于国地税共管户,国地税两个机构的征管工作存在着大量的重复交叉,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能共享,又没有很好的协商沟通机制,给纳税人缴纳税收带来诸多不便。尽管微、小型企业和大中型企业都存在国地税两个机构重复征管的问题,但产生的负面影响却不相同:大中型企业具有规模大、信息化程度高、对国家政策法规较为熟悉等优势,可以有效降低重复征管增加的成本;相比之下,规模小、信息化程度低、不了解国家政策法规的微、小型企业不得不承担这额外的纳税成本。 四、改革建议 (一)简税制 可以借鉴俄罗斯和巴西等国的经验,将目前对微、小型企业征收的税种进行合并,统一征收一种“简单税”,计税依据为总收入,采用比例税率。如果能提供准确的财务核算资料,也可以以利润为计税依据,采用两级超额累进税率。 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简单税”仅限于微、小型企业,各地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微、小型企业如果以总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必须如实申报总收入、营业额、企业地址、职工人数等信息:如果以利润为计税依据的需要进行专业利润申报,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从高征税。 (二)轻税负 好税制应尽可能体现公平,微、小型企业的弱小性要求对其实行低税负,可以通过实施低税率和对无纳税能力的微型企业免税体现轻税负。 1,实施低税率。在统一的税基下,税率是体现税负的关键因素,微、小型企业的低税负主要通过低税率体现。低税率不是越低越好,而是与其纳税能力相当。要综合考虑国内国际因素,国内因素则主要考虑行业利润率水平、企业所得税水平,个人所得税水平等因素,具体数额通过测算确定。 2.对无纳税能力的微型企业实行免税。因为微型企业主要是为生存而创业,其维持个人及家庭生活的费用主要来自经营收益,他们的经营收益类似于工薪阶层的工资薪金收入。因此,可以参考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来确定无纳税能力的微型企业的免征额。比如,对于微型企业年利润额达不到工资薪金所得的年费用扣除额标准的可视为无纳税能力,予以免税。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为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考虑到微型企业主的风险要大于工薪阶层,建议对年利润不超过3万元的微型企业免税。如果以收入为计税依据,则将3万元换算为收入额确定免税标准。 (三)建议由地税系统统一征收微、小型企业的税收 对微、小型企业启用两套税务机构进行征税,既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也浪费国家有限的税务资源,建议由地税系统统一征收微、小型企业的税收。为了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扶持微、小型企业发展的积极性,这部分税收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 作者单位: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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