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非新办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划分应明确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戴俊 廖川杰日期:2012-02-06字号[ 大 中 小 ]   税种登记(管辖权划分)是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具体到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管辖权划分,原先的做法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但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中,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被全文废止,导致税收征管意义上的“非新办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划分无法可依。  问题的根源在于税收征管意义上的“新办企业”与工商登记存在差异。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了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事项。财税[2006]1号文件则明确了“2009年起新增企业”的认定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新办企业。根据财税[2006]1号文件规定,如果企业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的非货币性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累计实际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超过25%,则即便该企业是在2008年12月31日后新注册成立的,也不属于税收征管意义上的“2009年起新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划分就不适用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  对于“非新办企业”,已被废止的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其实专门规定了其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的标准,即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被废止后,“非新办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划分目前无法可依,导致税务机关对这类“非新办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时,无法确定具体的征管权限归属,从而可能出现漏征漏管或者重复登记等情形,影响征管质量,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建议沿用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规定的“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标准,以指导和规范税务部门的实际征管工作。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