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尽快建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贠相忠 冯子敏日期:2012-02-03字号[ 大 中 小 ]   如今,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给我国税收制度和政策、税收征收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旨在探究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与现行相对滞后的税收体制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寻求建立针对电子商务新型交易模式的税收征收管理体系。  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制度带来新挑战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与传统贸易并没有质的区别。但其虚拟贸易形式导致现行税制缺乏对其征税的合法依据和对其进行管理的有效手段。在传统商务模式下逐步建立并完善的税收日常管理制度,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出现了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9,纳税主体不易确定。电子商务超越了国家界限,影响了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身份的确认,使纳税主体趋向国际化、复杂化、边缘化和模糊化,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第二,课税对象变得模糊。电子商务将一部分以有形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商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给税收征管带来难题。  第三,纳税环节减少。电子商务交易直接、快捷,对原有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体系形成不可低估的冲击。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提供者可免去中介人(如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等),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这导致原来分摊在这些中介人的税基可能流失,影响流转税收入。  第四,纳税地点难以确定。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和无形化,使纳税地点具有流动性、随意性,使税务机关难以确定贸易的供应地和消费地,从而无法行使税收管辖权。  第五,传统的纳税期限规定失效。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是以传统支付方式、销售货物发票的开具时间来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在线交易,既没有纸质发票又没有现金、支票流动,使现行税法规定无法生效。  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征管有了新影响  面对电子商务,税务机关必须运用高科技征管手段,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这样一来,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必将增加。除了管理成本增加,电子商务还在以下几个方面对现行税收征管工作产生影响。  *9,对税务登记的影响。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首要环节,其前提条件是工商管理登记。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纳税人不需要经过工商部门批准,只需具备上网条件就可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整个交易过程都可以电子信息的形式进行。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如何在网上进行税务登记、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税务登记有明确规定,这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发现通过电子商务进行贸易活动的应税行为。  第二,对账簿、凭证管理的影响。传统交易方式下,以纸质合同、凭证和报表为课税依据。但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的纸质凭证、合同等均以电子信息形式存在,而该电子信息很容易被修改而且不留任何痕迹,从而使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纳税人提供的账簿、凭证的真实性,导致对电子凭证审核、管理失去依据。  第三,对纳税申报的影响。纳税资料是纳税人提供给税务机关的重要税源资料,但在目前的条件下,要求广大网民以及上网企业自行申报的可能性很小。电子商务无纸化的特点使得现行申报方式难以适应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  第四,对税务稽查的影响。电子商务“无纸化、无址化、无形化”的特点无疑给税收稽查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无纸化”增加了税收稽查的检查难度:“无址化”使原有的所得来源确认标准难以适用:“无形化”使稽查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难以确定。  建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设想  目前,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主张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一是不征税主张。以美国等发达国家为代表,认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应该鼓励的贸易形式,而且电子商务目前并不成形,对其征税在很大程度上会伤害其发展。因此,美国从1996年开始就有步骤地力推电子商务国内交易零税收方案。  二是征税主张。该主张以欧盟国家为代表,多数欧盟国家把电子商务贸易方式看作新的潜在的税源,认为其应该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  三是征收新税种主张。该主张认为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作为新的交易模式应当对其征税,以比特税方案和托宾税方案为代表。比特税方案(Bit Tax)最早于1994年由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Authur Cordell)提出,以比特作为计税依据,对信息传输的全部流量进行征税。托宾税(Tobin Tax)以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奖得主詹姆斯·托宾(James Tobin)的思想为基础,是指对电子商务中的全部货币支付流量课税。  从我国国情出发,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可以考虑以下对策:  *9,修订完善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实质并未发生根本变化,只是商品的销售形式或劳务的载体发生了变化。现行的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基本适用于电子商务。因此,我们应该在现行税收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针对电子商务衍生出的税收问题对现行税法相应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修订、补充和完善的税法条款应涉及电子商务的交易范围、支付方式、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纳税主体、纳税期限、课税对象等方面,以便为后续的税收征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税务部门应在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中增加关于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条款,联合信息产业部门共同建立电子商务登记制度。应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填报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应对填报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在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赋予纳税人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号码。同时,作为税务机关,应做好纳税人信息保密工作,设计税务登记密钥管理系统,保证纳税人重要信息不外泄,*5范围地将网上交易纳入税收管理中。  第三,研发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应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通过技术手段自动加载在电子交易主体的终端上,使每笔交易必须开具电子发票,并将交易信息存储至相应介质。通过该办法使每笔交易都有据可查,有效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第四,强化网上监控与稽查工作。通过多方面采集涉税信息,摸清电子商务企业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信息,不断强化网上监控与稽查工作。同时,应逐步实现电子商务交易网上征管和网上稽查,主要是通过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将有形的征管空间有效拓展到无形的网络世界,以实现网络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稽查等网络税收征管功能。  作者单位:山东省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