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税收征管中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需完善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赵有斌 李林木日期:2012-05-24字号[ 大 中 小 ] 税务机关要对所有纳税人的申报或应纳税信息进行全面核实,单靠自身的力量是无法做到的,必须拓宽获取信息的途径,充分利用第三方的力量,特别是利用与纳税人有直接交易往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掌握相关税源信息的政府部门。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可供我国参考和借鉴。 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税务管理看,建立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的首要前提是立法,即对于在征纳双方之外直接掌握着相关税源信息的第三方,通常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他们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税源信息的义务,并对不提供相关信息或提供不实信息者给予处罚。在此基础上,具体规定了第三方信息的报告主体、范围、类别、方式等。 第三方信息报告的主体包括三类单位和个人:一是政府方,即掌握税源信息的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这些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税源信息,或与税务机关交换、共享信息;二是交易方,即与纳税人有交易往来的对方尤其是支付款项的单位(如企业、金融机构)和个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三是其他部门和人员,如公民举报、新闻报道、国际情报交换等。 第三方信息报告的范围和内容主要是与纳税人的收入和税法中允许扣除的支出相关的信息。由于发达国家的税收通常以所得税为主,其第三方信息报告也就主要用于所得税的征管。从要求第三方报告的信息范围看,多数国家要求工资、薪金、股息、利息的支付方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其中许多收入实际上已代扣代缴了税款)。还有些国家要求租金、劳务报酬、产品销售、股份和不动产销售、或无形资产转让等款项的支付方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在第三方信息报告主体中,由于银行部门是纳税人发生收入和支出资金流的主要中介机构,掌握着许多税源信息,因此,如何突破银行的保密规定,获取纳税人的相关银行信息,成为各国税务机关关心的问题。目前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国家中,税务机关的主要做法有:一是通过立法,要求银行向税务机关自动报告某些信息。在OECD的30个成员中有2/3的国家要求银行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某些信息,这些信息主要包括支付给纳税人的利息及对利息所得代扣代缴的税额,有些国家还要求银行报告客户账户的开立和撤销、年末账户余额和贷款利息等其他信息。二是税务机关通过全国银行账户的集中数据库采集相关信息。目前,法国、韩国、挪威、西班牙、匈牙利等国都设有银行账户信息的集中数据库。三是银行依请求向税务机关提供某个纳税人的信息。OECD的所有成员国均允许税务机关从银行获取与涉税犯罪案件相关的信息。大部分国家还允许税务机关为了查证某个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从银行获取相关信息。四是税务机关有权进入银行办公地点,强制获取银行信息。有些国家(如奥地利、意大利)的税务当局有权从银行强制获取文件资料或直接进入银行办公地点检查银行的账簿、凭证记录。 第三方信息报告需要填写的内容通常包括:收款方和付款方的姓名、地址、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码、支付金额、代扣代缴的税款金额等内容。如果要求报告资产处置情况,则要填写资产购买价格、销售价格和销售日期等信息。 第三方报告的信息主要用于与纳税人申报表上的信息进行计算机比对,即按照纳税人识别号把由第二方提供的同一个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运用计算机程序进行自动汇总归集,与纳税人的申报表进行比对,从中判别纳税人的遵从程度,并根据遵从程度采取区别对待的管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要求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但至今还没有从法律上具体规定哪些第三方负有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应提供哪些信息、采用何种方式和程序以及如何对信息提供者进行激励与约束等相关制度,导致基层税收征管工作缺乏可靠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不少地方已通过制定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对此进行了有益探索。如江苏省出台的保障办法具体规定了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的政府部门名单、向地税机关提供的信息内容和提供时间,从而为地税机关的税收征管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从实施情况看,这些保障规定存在的问题也比较明显。一是立法级次低,约束力不强。二是信息提供的主体范围比较窄,税务机关获取第三方信息的渠道仍然比较单一。三是技术手段落后,信息的采集和利用效率比较低。 根据目前我国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的现状和问题,结合国外经验,今后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完善立法,尽快将相关地方性规章或法规上升为全国性法律或行政法规,并拓宽信息报告的主体范围。二是在信息报告或提供过程中采用完整、*10的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识别号。要求交易各方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如实填写,对于不提供、不填写或不正确填写纳税人识别号者予以处罚。三是运用信息化手段。税务机关应尽可能给第三方提供统一格式和口径的电子化信息报告表,并开发出计算机信息比对(或纳税风险评估)系统。这样既*5限度地保障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又能使计算机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这根纽带,把同一个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涉税信息进行归集、处理,以便通过计算机程序与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因此,概括起来,一个健全的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应当以法制化为前提、以信息化为依托、以交易方和管理方为主体、以*10的纳税人识别号为纽带。 作者单位:江苏省仪征市地税局 南京财经大学财政与税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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