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专款专用应是环境税立法的核心原则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董梅日期:2012-06-05字号[ 大 中 小 ] 关于环境保护,我国采取的是“以收费为主、征税为辅”的税费模式。“收费为主”是指就环境收费来说我国征收的主要是排污费。“征税为辅”是指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开征独立的环境税,而有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目条款零散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中。 环境费税对于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有一定作用,但仍然存在很多缺陷。 一是排污收费标准偏低,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我国排污收费标准仅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成本的50%,某些项目的收费甚至不到污染治理成本的10%.目前,大多数环境收费项目的具体征收办法和标准都由地方自行确定。一些地方政府为扩大招商引资等,降低环境收费项目征收标准,甚至随意减免环境收费,使环境收费政策难以达到促进环境保护的目的。 二是排污费征收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强制性较弱。2003年7月,国务院颁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在征管上设计了一些类似于税收征管的制度。但是,排污费毕竟不具备税收特有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排污费的征收缺乏强有力的征管法规保障。 三是征收的刚性不足,执法的随意性较大,实际征收率偏低。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和排污企业之间相互博弈,存在明显的协议收费现象。 四是排污费征收面不广,部分污染物未纳入收费范围。我国规定了污水、废气、废渣、噪声和放射性污染物5大类100多项排污收费标准。但近年来的实践表明,各地环保部门仅重视排污单位废水、废气排污费的征收,而忽视噪声、固体废物排污费的征收;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尚未征收废气排污费;对一些与环境密切相关、污染程度大的产品(如农药、化肥等)使用引起的污染尚没有建立收费制度。 五是排污收费的申报、审核、征收、使用等环节在实施中存在不规范问题。为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国务院于2007年提出“研究开征环境税”,今年初将环境税收立法项目列入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 环境税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转化为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管理手段。环境税的主要目的应当是为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服务。运用税收手段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和维护人类健康是环境税的立法宗旨。在环境税的立法过程中,笔者认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关联原则。从环境税实现保护环境目标的角度来观察,环境税的立法必须符合关联原则,即环境税必须与作为征税目标的污染源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因此,环境税的税基选择非常关键。当环境税的税基与环境污染的关联关系不紧密时,环境税制度可能会造成生产成本高昂、企业利润率下降,甚至行业性亏损,而同时无法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的结果。要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环境税应该针对污染物的排放量征收,不应该针对出厂产品的原材料征收。只有当环境检测技术有限时,才针对产品生产原料征收环境税。 缓解原则。为了防止环境税制度对国家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产生负面影响,可采取一些环境税的缓解政策。一是制定环境税的实施时间表,给予企业时间,让企业提前采用新的污染排放处理技术、改变原有的生产方法或生产原料,以保证环境税有效运行。二是对产业主体实施帮扶政策,比如对能源依赖性较强的企业实施环境税部分减免制度等。三是对相关企业实行环境税出口退税制度。四是对不同的产业适用不同的环境税税率,比如对国际竞争激烈的产业适用较低税率等。 专款专用原则。专款专用原则应是环境税立法的核心原则。专款专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环境税收入用于环境保护部门或者环境保护投资项目。二是政府用环境税收入鼓励新的工业部门,如污染物无害化处理工业、风能工业、光伏发电工业、海洋能工业、生物质能工业和核能工业等。这些行业可以统称为环保工业。国家应通过环境税改革,给予环保工业两个支持:一是免税,二是国家补贴。这样既使环境污染得到控制,也使环保工业快速发展,社会财富得到增加。另外,承担环境税的公众往往会认为,环境税是基于政治需要而非环境保护需要向公众获取税金的一种隐蔽方式。而环境税收入按专款专用原则支配,会有效避免公众反对环境税制度现象的发生。 最后,笔者提出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理想的环境税立法应既重视技术因素,也重视政治和社会因素。只有如此,环境税立法工作才会具有合法性基础,并获得政府管理机构和公众的支持。 作者: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博士研究生、新疆财经大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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