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按月取得劳务报酬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提高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李霄羽日期:2012-06-08字号[ 大 中 小 ]   我国于1980年9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每月费用扣除标准是800元。随着个人收入水平与消费支出的不断提高,国家已经几次调高了费用扣除标准,现已达到每月扣除3500元。而劳务报酬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依旧停留在每月扣除费用标准800元的“原始时代”。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个人取得经济收入一般靠两种方式,一是工资、薪金所得,一是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是以“次”收入计算的。倘若几天或十几天完成一项劳务并取得报酬,这样减除800元或20%的费用,在目前的经济状况下还算合理。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用工形式的日趋多元化,一些季节性用工、临时性用工一直处于用工单位正式职工之外,他们与用工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而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也像工资、薪金所得一样,按月计工按月取酬。但取得的劳动报酬并非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是劳务报酬所得。结果体现的是劳动者的纯收入是不一样的。比如,月收入3500元,如果是工资、薪金所得,就没有纳税义务,其纯收入还是3500元;如果是劳务报酬所得,就要缴纳540元的个人所得税,纯收入是2960元。这样的税负明显是偏重的,也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一个月多支出540元,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目前,以按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为谋生经济来源的人员不在少数,这当中有很多人是低收入者。建议提高按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使其税负与工资、薪金所得相当。  作者单位:辽宁省新民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