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认定标准应多考虑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高雪峰 戴俊日期:2012-06-11字号[ 大 中 小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商贸企业连续12个月销售收入超80万元、工业企业销售超50万元,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实施几年来的效果看,该政策有助于部分企业提高销售业绩。但与此同时,对多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来说,这一政策无疑增加了其负担和风险。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重部分企业税负。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增值部分集中在劳动力投入较高的业务,而非技术、资本性业务。如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从事钉珠绣花、雨伞伞面、面料检验等加工业务的小企业,他们主要承接一些出口企业的委托订单,并采用纯手工方式生产。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受业务局限,其增值税可抵扣的部分极少甚至没有,税负不降反升。此外,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增值税来确定的,增值税税率从3%提高到17%,意味着税收负担进一步加重。  二、可能引发部分企业违约风险。部分企业处于小规模阶段时签订的中长期合同往往涉及税率因素,且确定了加工价格。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成本增加,在合同价格不变的约束下,企业利润下降,利润降幅较大的话就可能引发违约行为。  因此,笔者建议出台补充规定,在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慎重考虑劳动密集型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制定出台劳动密集型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对符合这一标准的企业不予强制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仍按原认定标准(商贸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180万元,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100万元)执行。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