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试点几个问题待明确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王国林日期:2012-06-26字号[ 大 中 小 ]   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笔者认为,还需要明确几个问题。  留抵税及库存商品价格怎么调整没有明确。由于农产品增值税是“高抵低征”,造成一些企业有一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对于留抵税额,如何进行处理,是将留抵税转入库存商品,还是作为负债挂账,现行税收政策没有具体规定。如果将留抵税转入库存商品,将有几种情况:  一是如果库存商品数量比较多,相应的留抵税又较少,两者严重不匹配,势必造成库存商品单位价格偏低,核定增值税进项税就会大一点,将会造成多缴税,企业有“意见”。  二是如果没有库存商品,留抵税无法转入相应的库存商品中,是否继续作为留抵税在后期抵扣。  三是如果库存商品数量少,而留抵税比较多,势必造成库存商品单位价格偏高,核定增值税进项税的企业就占了“便宜”。  酒类产品进项税如何核定没有明确。目前,一些白酒企业的产品都是长期窖藏白酒。对于白酒的进项税如何核定,是按农产品的现行价格计算,还是按历史价格计算,税收政策没有明确。  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没有明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试点企业,外购的农产品不计提进项税,而按实际耗用的农产品价格及扣除率计算。对于核定的进项税,是采用将含税的销售成本进行分离为不含税的销售成本和进项税,还是用别的方法进行账务处理,相关文件没有明确。  固定资产形成的留抵税是否继续抵扣没有明确。近几年,一些农产品经营企业的新增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比较大,就是其他非农产品经营企业也需要一两年才能“消化”,更何况农产品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是否继续抵扣,还是按折余后的价值抵扣,也需进一步明确。  作者单位:湖北省京山县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