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改革烟叶税,严控烟叶和卷烟生产与消费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王诚尧日期:2012-10-12字号[ 大 中 小 ]   现行烟叶税是在2004年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农业税,保留下来,并于2006年4月新建立的一个农产品特别税种。由于它与地方政府的经济利益联系过于密切,并沿袭传统的农业特产品征税制度,存在较多矛盾问题。为严控烟叶生产,减轻农民负担、社会负担,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应对日益加剧的烟草市场国际竞争,充分发挥对烟叶征税应有的独特作用,笔者建议,要对烟叶税种进行重大改革。主要是把烟叶税种改为消费税的一个税目,收入完全归属中央,并相应改革传统的农业特产品征税制度,纳税人由烟叶收购单位,统一改为烟草公司;纳税环节由烟叶收购环节,推后改为烟草公司销售、调拨环节;计税依据由烟叶收购金额,改为烟叶销售、调拨金额;税率由20%逐步提高为30%~40%.  改革烟叶税是严控烟叶播种面积和产量的需要  现行烟叶税是地方税种,收入完全归属地方政府。从2006年、2007年的年收入40多亿元,逐渐上升为现在的90亿元左右。收入的总金额虽不大,但具体到一些市县,却是一笔很大的地方自主财力,与地方经济利益密切关联。地方政府基于保证本地区财政收入的需要,一般积极采取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和补贴等多种措施,大力支持、鼓励甚或强迫农民种植烟叶,多产烟叶。烟草专卖局与烟草公司政企不分,有自身经济利益,也积极推动,农民往往被迫多播种烟叶,少播种甚或放弃必需农作物的播种。因而大面积的烟叶播种得以保持,并不断扩大。一些地区的烟叶产量和收购数量,往往出现超过国家计划安排的情况。2010年我国烟叶播种面积已达1345千公顷,而1980年只有512千公顷,30年间扩大了1.63倍,比签署烟草控制框架世界公约的2003年播种面积1264千公顷,增加6.4%.烟叶产量2010年达300.4万吨(其中烤烟273.1万吨),而1980年只有84.5万吨(其中烤烟71.7万吨),30年间,增加2.56倍,比2003年的225.7万吨(其中烤烟201.5万吨),增加33.1%.扩大烟叶播种面积,挤占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影响了粮棉和其他必需农作物更多增产,农作物产业结构难于完善,却使我国烟叶产量高居世界烟叶产量1/3以上的尴尬地位。烟叶作为卷烟的主要原料,它的大量扩产,给人们健康和社会带来了很大危害。  把地方税种的烟叶税,改为中央税种消费税的一个税目,收入也改为完全归属中央财政,可以切断烟叶税与地方政府的经济利益联系,地方失去大力推动甚或强迫农民多播种、多生产烟叶的动力,就会便利农民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条件,自主选择播种收益更大的农作物,一些不适宜种烟的土地,更不会被用来种烟叶。这既可减少烟叶播种面积,节约和有效使用土地等资源,又可有效控制烟叶产量。  改革烟叶税是彻底免除农民的农业特产品税收负担的需要  烟叶税是农村税费改革后,*10保留下来的农产品特别税种。其征税制度基本上沿袭旧制。现虽把纳税人由农业特产品生产者的农民,改为烟叶收购单位,但规定由收购单位在收购环节缴税,以烟叶收购金额为计算税额依据。给人的印象,与1993年前征收烟叶的产品税一样,规定纳税人是农产品的生产者,但交售给国营、集体收购单位的,为避免直接向农民征税,由收购单位根据收购所支付的金额计算缴税;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仍由农民自行计算缴税。因而收购单位缴纳的此项税款,实际是代扣代缴性质,烟农仍是税收负担者。国家每年规定的烟叶收购品种、等级价格数量多,价差大,评议主导权多在烟草公司。他们凭借垄断地位,往往会压级压价收购,以求补偿所缴税款。这样,其缴纳的烟叶税款,实际上是通过压低烟叶收购价格,采用税负转嫁中的后转方式,将税负转嫁由烟农负担。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农业税和农业特产农业税,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一般农户,都不再缴纳这方面的税,完全免除了此种负担,唯独保留烟叶的农产品特别税种,并实际由烟农负担此种税收,很不公平,也与统一城乡税制,不对农业、农产品单独设置税种的原则要求不符。  笔者建议,把烟叶税的纳税人,由现行规定的烟叶收购单位,统一改为烟草公司;把纳税环节由烟叶收购环节改为烟草公司对其他烟草单位销售或调拨烟叶环节;把计税依据的烟叶收购金额改为烟草公司销售、调拨烟叶的金额,这是在烟叶原收购金额的基础上,再加其他营销成本费用、有关税金和适当利润后组成销售、调拨价格。这表明征收此种烟叶消费税,是基于烟草公司有营销业务,获取一定收入和利润,而应自行负担纳税义务。  这可以改变烟草公司是代扣代缴烟叶税的传统观念,从而消除烟草公司压级压价收购烟叶的借口。特别是将烟叶税收入改为归属中央,烟草公司将难于得到当地政府过去那种大力支持,农民选种农作物的自主权扩大,农民的议价地位提高,烟草公司也难于单方面随意压级压价收购烟叶,转嫁税负。这不但在名义上完全废除了对农产品征税的特别税种,而且在实际上彻底免除了农民的此项税收负担,有利于增加烟农收益,实现我国税制结构在这方面的改革完善。按烟草公司的烟草销售、调拨金额计算征收烟叶税,计税金额比现行办法规定的收购金额大得多,也有利于增加税收,有利于控制烟草生产。  改革烟叶税是促进烟叶规模化大生产,节约、有效利用社会资源的需要  我国烟叶生产现处于播种面积分散的小农经济状态,500多万农户,2000多万烟农,种植1500多万亩烟田,分散在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广阔土地上,生产技术设备落后,劳动生产率低,亩产数量少,品质等级不高,烟农在生产、生活上也存在较多困难。改革烟草税制及其收入归属后,地方政府不能取得烟叶税收入,因而不会再在意本地区有多少烟叶播种面积。这有利于国家烟草专卖局和中国烟草公司统筹考虑,通盘规划,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若干适宜种烟的地区,辟为烟草生产专用地,采用先进技术设备,集中地大规模生产烟叶。不属国家选定地区不允许种烟,以利于节约、有效地使用土地等社会资源。这样还有利于烟草公司与烟农加强合作,建立合作互动、利益共享的双赢经济关系。例如可由烟草公司主导,为当地烟农提供必要的资金和贷款,提供烟叶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设备,以及聘请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专家,进行具体指导。在烟农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帮助组建较大规模的烟叶生产专业合作组织,以利于集中地进行规模化、现代化生产,并提高所产烟叶的品位等级。条件许可时,可由烟草公司和烟农共同组建股份制的大型烟叶生产农场,由烟叶公司出资金和技术设备,烟农以土地入股,年终按股分红;劳动力按等级领取工资,随着农场经济效益的变化,定期调整。  改革烟叶税是应对国际烟草市场竞争加剧的需要  1949年~1993年的长时期内,烟叶先后被列为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和产品税的一个税目。与其他货物一样,在外国烟叶进口时,要征该国内税种的税;本国烟叶出口时,也与其他货物一样,享受一定的退免税待遇。1994年1月到现在,烟叶税先是农业特产农业税的一个税目,后是独立的税种。外国烟叶进口时,均不再征收进口环节的该国内税,这对依法缴税的国产烟叶是一个很大冲击,不公平合理;我国产烟叶出口时,已在收购环节缴纳的烟叶税,也不再享受出口退税待遇,而外国产烟草则是以完全退税的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加重了国产烟叶的出口成本,导致其处于国际市场竞争劣势。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后,根据“入世”的要求和承诺,不断调低进口关税税率,其中烟叶税税率由1996年的50%,降为2000年的40%,再降为2004年以后的10%,更使得外国烟草大举进军我国,冲击我国国内市场。  因此,应恢复1993年以前的做法,把烟叶税种改为消费税的一个税目,与卷烟税目并列,分别征税,以有效应对当前国内烟草市场的激烈竞争。在外国烟叶进口时,依法照征消费税,这有利于限制外国烟草进口,减少或避免外国烟草冲击国产烟草产销;在国产烟草出口时,依法完全退还已缴的国内烟草消费税,有利于降低出口成本,让我国烟叶以同样不含国内商品流转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在税负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烟叶是卷烟生产的主要原料,是需要严格控制产销的产品,历史上都是采用较高税率。在1993年前列作工商税收有关税种的税目时,货物税税率是40%(价外税,1950年12月19日起);商品流通税的熏烟叶税率是45%(1953年1月1日起);工商统一税的熏烟叶税率是50%,土烟叶税率是40%(1958年9月11日起);工商税税率是40%(1972年3月30日起);产品税税率是38%(1984年10月1日起)。在1994年1月30日改列为农产品农业税税目时,一般农特产品税率定为10%左右,个别特殊产品主要是烟叶,在其中所定税率*6为31%.2000年开始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大幅度减轻农民负担,规定试点地区农业税税率,*6不超过7%(另加20%的地方附加);农业特产税率按略高于农业税税率的原则,作出适当调整。其后各地都相继降低了农业特产税税率,从2004年开始,取消了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2006年新建立烟叶税种,规定的20%税率,是在各地大幅度降低税率的基础上设计的。烟叶是必须严格控制生产、消费的产品,总结长时期的实践经验,结合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仍然采用20%的税率,税率显然偏低。为了加大对烟叶征税的调控力度,应把税率逐步恢复到30%~40%的原有水平,这不仅是防御跨国烟草集团对我国市场冲击日益加剧的必然要求,也是调节烟草公司过高利润,形成高烟价,严控烟叶和卷烟生产、消费,减少烟草对公众和社会危害的迫切需要。  作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