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应重视对金融理财产品的税收征管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周海烽 钱迎战 刘旭日期:2012-10-15字号[ 大 中 小 ] 如何让自己的积蓄保值、增值是大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因此,各种名目的理财产品应运而生。据普益财富估算,截至2010年12月20日,2010年仅银行理财产品的募集资金规模已达7万亿人民币,相比2009年4.8万亿元的规模增长了46%.相对于理财产品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税收征管却明显滞后。 理财产品按发行对象选择的不同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形式。公募又称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经证监会批准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地发售证券,通过公开营销等方式向没有特定限制的对象募集资金的业务模式。因为涉及众多中小投资人的利益,监管当局对公募资金的使用方向、信息披露内容和风险防范要求都非常高。而私募是面向少量的、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方式,监管当局对其使用方向、信息披露等要求较低。 对于公募形式的金融理财产品,国家有明确的税收标准,有比较规范的管理。而对私募形式的理财产品,因为法律形式多样,投资方有企业也有个人,涉税问题较多,税收监管比较薄弱。江苏省常州市地税局曾对15家银行、3家证券公司和2家保险公司开展深入调查,发现企业对投资理财产品的收益基本能自行申报。而个人投资的理财产品收益全未缴税。在我国,税务机关、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税收认识一直处于一种不明确的态度。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上级发行,基层征管,征管主体难以确定。金融理财产品的发行基本都是由银行总行发行,或总行与金融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再由旗下各网点对外发行,而负责具体税收征管的都是市级或市级以下的基层税务部门,这就造成发行机构、代理银行和投资者可能属于不同的地区、部门,因而造成征管主体难以确定,税收征管困难。 代理银行不知理财产品募集形式,很难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于金融理财产品均为银行总行发行或代理发行,具体发售银行很难知道所代理的理财产品是私募还是公募,是自营还是代理。因此,税务机关很难确定扣缴义务人。 税制不完善导致征纳双方存在争议。税法未明确规定如何扣税,如果银行参照相关规定代扣税,或者银行不代扣税,都可能引发客户抗辩,或者招致税务机关的处罚。 纳税人意识淡薄。相当多的理财产品投资者认为理财收益是银行的“存款利息”,因而不会自行申报纳税。我国投资者人数众多,税务机关很难获取每个投资者的信息。 为此,笔者提出完善金融理财产品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一是加强税法宣传,增强纳税意识。二是加强部门协调,加大综合治税力度。为有效解决金融理财产品发行机构、代理银行和投资人属于不同地区、部门的问题,可以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建立银监会、监证会、金融机构、银行和税务等部门定期联席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力、义务和责任,积极推行代扣代缴和源泉控管措施。三是明确税收征管政策,具体包括个人理财所得税的征收依据、范围、税率、代扣代缴机构、优惠幅度和抵扣期限等。四是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源专业化管理战略,促进银行代征代缴。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对一定金额以上的金融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重点监控。给代理银行发放税收代扣代缴证书,由各理财产品发售银行代扣代缴投资者理财产品收益所得税。五是加大稽查力度,严惩偷逃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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