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搬迁改造企业需要 税收政策再送一程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王兆波日期:2012-11-12字号[ 大 中 小 ] 大规模的城市企业搬迁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企业的搬迁对城市整体改造,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第三产业,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企业升级改造,都有重要意义。但是,企业在搬迁过程中也遇到一些税收问题,期待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完善相关政策加以解决。 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但是,有些企业的搬迁改造,发生在办法出台和施行之前,或不属于政策性搬迁,因而不能适用该办法。他们呼吁,国家有关部门能否完善相关政策,为搬迁企业发展再送一程? 以大连市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该企业于2006年开始实施整体搬迁,目前已建成以纯碱、化肥为主要产品的大连市松木岛海洋化工产业基地等。该企业遇到的涉税问题主要是:*9,购进固定资产涉税抵扣问题。该企业在搬迁改造过程中的一些基础建筑设施附着设备,如化学管道、电器电缆等,涉及的进项税达几百万元之多,但是按照目前增值税政策,不属于扩大抵扣退税政策范围之内。而企业在搬迁改造过程中,原有这部分固定资产已经没有使用价值,只能作为废旧物资处理,并按照相关的税收政策,缴纳了增值税。该企业认为,一方面企业缴纳了增值税,另一方面又不允许作进项抵扣,似不合理。第二,企业的通勤班车涉税问题。企业搬迁改造之后,新厂区远离市区。为此,企业购置29辆大客车,以解决员工上下班困难问题。购置这些通勤班车,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企业不能作增值税进项抵扣,其维修维护、燃油耗费等,也不能在费用中列支,而必须在福利费中列支,因为发生额较大,造成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开支捉襟见肘。而如果企业租用运输企业的车辆,那么这笔租用费用就可以在费用中列支、在所得税前扣除。该企业认为,企业购置通勤班车,主要是为生产经营服务,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为职工谋福利,现行税收政策的处理似不合理。 作者:辽宁省大连市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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