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一起跨境追讨税款案引发的思考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胡宏海日期:2012-11-12字号[ 大 中 小 ]   笔者了解到,最近国外某公司工作人员来到江苏省昆山市国税局,申报了1700多台设备的安装费收入,并补缴税款25万多元。至此,江苏省昆山市首例跨境追讨税款案历时一年零4个月终于解决,维护了国家税款征收权。  2011年4月,昆山市国税机关对昆山市某集团采购进口设备有关安装费收入扣缴税问题展开调查。发现该集团2010年度进口设备总价8.2亿元,涉及9个国家和地区的37家境外供应商,合同均未单独列明设备安装费用。安装费用属非居民企业劳务收入。但该集团均未扣缴非居民企业安装费收入的所得税,也未受托办理相关税收协定。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昆山市国税局向境外非居民企业直接追征税款,并按照国际惯例,撰写了4种语言的责令税务登记和缴纳税款通知书,寄往美国、瑞士、英国、日本、俄罗斯、新加坡和毛里求斯等9个国家和地区的37家境外企业。  这些企业*9次收到这种直接发自境外的责令缴税通知书,部分企业在了解了相关政策后,直接补缴了税款。但这家国外公司一直不予配合,税款追缴陷入僵局。  昆山市国税机关与昆山某集团联系,只要其再向国外这家公司采购进口设备,一定要扣缴相关非居民税收。今年上半年,该集团又采购了国外这家公司的大量设备,他们要求该公司出示已缴纳税款的凭证后再支付货款。该公司最终将25万多元税款全部补齐。  笔者认为,从这个跨境追讨税款案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一是税收征管应加强部门协作,加强监管,从源头管控。在上述案例中,进口设备采购企业如果不主动备案,税务机关是很难发现的。而非贸易项下的支付,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未取得售付汇证明,外管局会管控。因此,建议建立相关措施,加强部门间的税收协调合作,更好地从源头上开展税收监管。  二是重视非居民企业安装费等涉税信息,切实维护国家税款征收权。税务机关应利用进口设备抵扣进项税信息,加强税收监管。据初步统计,昆山市进口设备抵扣进项税金,2010年和2011年都在10亿元左右,单年折算设备价款50多亿元。若按10%核定安装费,每年有近千万元的税款。  三是降低标准,加强征管,努力实现应收尽收。根据现行规定,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从基层税务机关实际执行情况发现,一些境外非居民企业认为这一核定标准太高,不合理,往往因此不肯缴税。为此笔者建议,应适当降低核定标准,实行低税率、严征管,这样带来的实际效果可能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