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双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来源:徐州地税作者:朱红根 吕艳秋 王军平日期:2012-11-19字号[ 大 中 小 ]   实施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是税务系统责任追究和权力制衡中的重要环节和举措,对构筑税收惩防体系建设意义重大。总局出台《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简称《办法》),为实施这项工作做出了制度性指导和规范。  实践中,我们发现基层税务机关基于现有制度条件,推动一案双查工作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各部门顾虑重重,一案双查举步维艰。稽查部门认为自己专司偷、逃、骗、抗税的打击,案件检查是主业,精力不能放在发现一案双查案件线索上,移送案件线索会得罪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管理部门认为自己管理服务组织收入压力大,事多人少出错难免,因此对案件查办有抵触情绪;监察部门有畏难情绪、怕案件查处中得罪人,对案件调查和处理不主动,往往会避重就轻;其他职能部门则认为一案双查是稽查和监察部门的事,对办案缺少配合意识,提供涉案业务问题的界定意见模糊、态度不明。  二是标准过于笼统,案件线索移送不畅。《办法》中关于启动一案双查的条件需要进一步分解、明确或量化,尤其是稽查部门在税收检查中如何界定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有涉嫌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问题,缺少具体的细化标准,鉴于税收管理工作的复杂性,使得实际执行中难以确定哪些是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造成线索流失。  三是责任追究不实,办案质量不高。对违法违纪问题的责任追究最终要落实在对责任单位及人员的组织处理、行政处分及移送司法机关三个层面。基层税务机关出于保护干部考虑,往往会运用税收执法责任制、绩效考核或经济罚款等组织管理手段变通落实责任追究,对处理违法违纪干部力度不够,缺乏严肃性、震慑力。  如何有效推动一案双查工作开展,我们认为要以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工作的意见》为指导,围绕着《办法》要求,着力完善以下几个方面:  一、统一思想,着力解决执行不力。各部门要将开展一案双查工作作为税务部门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 ,建立完善相关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领导者督察责任,明确各部门职责。要加强工作管理考评,结合单位实际确立工作推进目标及绩效考评指标,实施办案质量调查评估与监督检查。要明确责任、强调纪律,确保重要环节、关键岗位相互协作、主动作为。  二、细化实施条件,着力推进案件查处。建议总局对案件线索移送中的涉嫌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进一步分明确或细化,把税收征、管、查、评中哪些是涉嫌失职渎职的情形,哪些是涉嫌滥用职权的情形详细描述出来,以便稽查人员识别。同时对一案双查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隐瞒线索、拒不移交、推诿职责、执行随意、责任心不强等问题制定相关防范措施和责任追究规定。  三、严肃责任追究,着力提高办案质量。纪检监察部门要以党纪、政纪、组织处理来追究涉案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责任,避免混淆使用追责依据和实施主体,杜绝以其他手段替代法纪处罚和组织处理。要具体分析各种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相应细化、明确责任追究的类别,相近情形处理相当,以达到在违法违纪案件处理结果上的公平和规范。  四、坚持纠建并举,着力发挥办案的综合效应。要注重开展案例剖析和问题反思,针对案件反映出税收管理中的不足和问题,深入分析根源,及时改进提高。要通过发出一份《监察建议》,尽快纠正执法错误;通过出台相关配套制度,有效堵塞征管漏洞;通过召开一次案例分析会,增强税务人员责任心,减少失职渎职行为,提高廉洁意识,要以一案双查的综合效应,推动惩治成果向预防成果的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