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电子商务服务按何税目计缴营业税来源:淮安涟水地税作者:陶海涛 王飞日期:2012-11-26字号[ 大 中 小 ]   某网络科技公司拥有中国*5的旅游电子商务平台,也是目前中国*10拥有B2B旅游企业间平台和B2C大众旅游平台的旅游电子商务网站的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基于上述商务平台的会员服务、旅游管理软件服务、在线旅游分销以及网络营销咨询等B2B业务,以及酒店预订、机票预订、景区门票预订、演出票务预订、在线租车等在线一站式旅游预订服务。该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009年,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700万元,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向合作伙伴(酒店、景区)收取的网络推广费,二是订票的提成收入,三是在线软件服务收入。  该公司基于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平台,对在线旅游服务会员单位收取的推广费、在线软件服务费和预订提成收入,在适用营业税税目上存在争议。  有的税务人员认为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基于网络平台开展的,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取得的在线旅游服务会员单位收取的推广费、在线软件服务费和预订提成收入应判定为电信增值业务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但我们认为该公司所从事业务是否属于电信增值业务不能仅凭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借助网络平台判断,而应根据营业税法规来判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可见营业税是对列举的应税行为征税而不是就企业性质划定征税范畴,正如邮政电信企业交纳的营业税并不仅仅是邮电通信业营业税,还有可能是出租房屋行为的服务业营业税、资金借贷行为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对电信增值业务的具体规定,该公司从事的*9、第三项业务属于电信增值业务中的互联网信息业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而第二项业务,由于互联网用户在线预订和在线支付均为免费的,该公司取得提成收入实际源于互联网用户实际入住酒店、乘坐飞机和火车的交通运输工具或游览景区等,使商家取得业务收入后对该公司支付的介绍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一款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上述收入应属于代理业中的其他代理服务范畴,按“服务业——代理”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另外要注意如果该公司对上述诸项应税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从高适用税率,统一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