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甲供材税收监管模式的几点思考来源:金坛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者:郑兰君 龚永钢日期:2012-12-17字号[ 大 中 小 ]   建安业“甲供材”的税收管理问题一直是热点话题,主要体现在“甲供材”营业税管理模式、发票开具方面。本文从建设方、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财务核算入手,结合近几年在稽查中“甲供材”方面出现的税收问题,探讨在目前征管现状下最适宜的“甲供材”监管模式。  一、“甲供材”概述  “甲供材”是建筑行业术语。在建筑工程中,建设方一般被称为甲方,建设方自行购买用于工程的材料就被称为“甲供材”。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也称为“甲方供料”。建筑工程中,“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确保建筑材料质量,降低建造成本。房开企业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有相当一部分是“甲供材”。  众所周知,营业税是价内税,也就是工程涉及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包含在工程造价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也规定,甲方购买材料费必须列入综合单价。施工方因“甲供材”所需缴纳的相关税金,实际上在施工合同的总造价中就有税金一栏,即税金包含在工程造价中。也就是说,虽然“甲供材”涉及营业税的名义,纳税人是施工方,但实际负税人却是建设方。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上面提到,建设方愿意自己购买材料,除了有控制工程质量的考虑外,还有一个目的就是降低工程的造价。实践中施工合同不可能是千篇一律的,经常会碰到施工合同工程造价不含税金的情况、虽有“甲供材”但在合同中不反映、甚至还有劳务单包合同或在合同中约定“甲供材”税金由建设方交纳的建造合同。以上实际情况导致施工方为降低自身税收负担而逃避纳税。  二、“甲供材”财务核算方法和税务监管模式  “甲供材”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由此衍生出甲供材如何开发票及税收问题。在现实的会计处理中有以下两种方式,带来两种税务监管模式。  方法一:建设方购入“甲供材”直接计入工程物资账户。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按材料实际购买价,计入在建工程账户,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及以后发出材料时不作账务处理,只在账外进行登记管理,“甲供材”部分不反映在施工方的工程收入和工程支出中。该核算方法对应的税务监管模式是只缴税、不开票模式。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不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否则就会导致“甲供材”在建设方重复计入成本的情况。  方法二:转账结算。建设方在“甲供材”发出时,直接按材料的预算价抵作预付给施工方的工程款。材料发出时,计入预付账款账户,由于冲抵的预付账款是按材料预算价,而转出的工程物资是按实际购买价,之间存在的差额视其差额的正负情况,借(或贷)记“在建工程”。而施工方一般都是在收到材料时按材料的预算价,借记“库存材料”,贷记“预收账款”。该核算方法对应的税务监管模式是既缴税、又开票。由于建设方发出材料时,按材料预算价作为预付账款,未入工程成本,只是按预算价与实际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直接进入了工程成本。此时,施工方需要按“甲供材”的实际购买价缴纳营业税,但只能按预算价开具建筑业发票。  三、结论  从以上“甲供材”财务核算方法和税务监管模式来看,两种方法各有优点和缺点,当然还有第三种模式即转售模式,就是建设方把“甲供材”销售给乙方,按转售模式,由建设方向施工方提供材料销售发票,从原理上讲就是错误的,在实务中是不可取的。目前金坛采用的是*9种税务监管模式。本文建议采用第二种监管模式。  1.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怎样开票,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含甲供材的金额缴纳营业税,纳税义务与方式二一致。  2.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逃税问题,方式二也是比较好的。因为,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从会计处理看,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且,如果采用方式一,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时不进行相应会计处理,不利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因此,方式一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满足不了实际管理需要。  3.方式一中施工方一旦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想逃税,日后被税务机关发现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如在我们对某施工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将“甲供材”申报纳税,由于该企业从事的工程特殊,料工比为10︰1,导致该企业近几年从建设方取得的工程收入(也就是账上反映的收入)还不够用来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4.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采取第二种模式,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入税收监管的范围。因此,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工程,建设方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否则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旧或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这确实能起到对“甲供材”的两头监控。是一种较好的监管方法。  总之,税务机关在对“甲供材”进行管理时必须主动出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的要求,做好每一个建筑业营业税的项目登记工作,特别是项目清算环节的税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