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旅馆业税收征管分析及对策建议来源:如东县地税局作者:徐斌 管玉屏日期:2013-01-23字号[ 大 中 小 ]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的逐年提高和国家发展服务业等第三产业政策的陆续出台,作为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的餐饮、旅馆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其向国家缴纳的税收也日益增多。 一、餐饮、旅馆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业实际税负低,税收流失比较严重 虽然一些建帐建制、核算健全的星级酒店或宾馆税收较为正常,但决大多数定额管理的个体户税收负担率普遍较低。按日常消费习惯,除因报销索要发票外,大部分个人、部分单位、群体消费都没有索要发票。从税收检查的情况来看:索票消费额占整个餐饮、旅馆收入的比例大约20%-40%之间,一般都不超过50%.而餐饮、旅馆业(除经营早点外)的税款征收基本在领购发票数额计算的应征税款左右徘徊,也就是说:餐饮、旅馆业至少50%以上的营业收入都没有缴税,已征收的税款数额还不到应征的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额的一半。 (二)行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直接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 首先,由于餐饮、旅馆业经营的品种较多,不仅包括中餐、晚餐、早点、快餐、夜宵、大排挡等,规模大一点的还同时兼营住宿、娱乐、浴池、美容美发、购物场、代办长途电话、代订车票机票等等,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客观上增加了该行业的税收征管难度。其次,经营餐饮、旅馆业的纳税人除少数证照齐全,按规定执行财务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外,大部分是对外宣称不建帐的夫妻店、兄弟(姊妹)店、亲戚店、朋友店、关系店等,即使有帐,也是内外有别的“两本帐”;经营场所除闹市区外,街头巷尾、居民小区、甚至连大街的人行道上也随处可见,营业时间有的更是全天候的24小时,还有夜宵(晚餐)专卖店、流动餐车这些税收征管的“盲点”,客观上使税收征管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三)现行税收政策的不完善客观上造成避税行为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款项或取得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而餐饮、旅馆业的经营实际为:现金消费极少、签单消费居多,经营者往往在营业收入实现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以后才能收到营业款项,一方面是餐饮企业隐瞒营业收入不申报,不缴纳税款,等到客户同意付款才不得不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申报缴纳税款),或者不需要发票也能结算收入款项的,就不再申报纳税;另一方面是许多单位(个人)长期拖欠签单消费帐款,造成营业税不能及时足额入库或者流失。 (四)客观上经营业主存在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虚假申报收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目前大部分在酒店、宾馆未索要发票的消费收入不申报纳税已成普遍现象,不建帐的业主们这样做,建帐的业主们有的也做起了文章,有家建帐的酒店收入明细帐上竟然没有一笔婚丧嫁娶、新居乔迁、升学参军等私人家庭来此请客酬宾的消费,事实上,当地住户家庭的喜(大)事宴请经常在该酒店进行;二是多列支出、不缴或少缴所得税。餐饮、旅馆业的成本、费用主要有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器具损毁摊销、人工工资、燃料动力、原材料等支出,其中原材料采购是*5的支出,而原材料(以餐饮业为例)主要是家禽类、家畜类、蔬菜及其他农副产品、调味品,除了购买调味品可以取得发票外,其它大部分原材料都是从集贸市场采购,很难取得正规的税务发票,支出原始凭据都是业主自制或授意制作,支出多少有业主说了算。再者,一样的餐饮收入,无论是相同或不同规模和档次的餐饮企业,所耗用的原材料费用也不尽相等,这些都令税务机关无法确定和对比其真实性、可信性。 (五)“以票控税”的管理精细化程度有待提高 近年来,税务机关对餐饮、旅馆业税收采用定额发票形式的“以票控税”征管方式,虽然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经营业主们采取五花八门的方式来应对,使税务机关防不胜防,难以发挥其有效“作用”,对管理质量产生了较大影响:一是采用多种经营并领购多种发票混开,如用商业零售发票填开或大头小尾填开餐饮业烟酒消费或变换项目填开,用住宿发票或其它发票填开或大头小尾填开或变换项目填开等。二是对于个人消费采取不要发票可以“打折”,来刺激消费者不索要发票,即使索要发票,也是“刚好用完,明天就去领”等等借口拖延。三是低价购买或其它手段回收他人已使用过的发票再用,以致一个酒楼使用多家饭店发票的“一店多票”现象。四是以收据或其它非法票据代替餐饮定额发票。 (六)征管力量薄弱、征管手段相对滞后,导致征管乏力 目前缺乏有效的手段来规范餐饮、旅馆业的税收征管,行业经营点多面广,所缴纳的税款总额在税收主体中所占比例较低、入库税款零星分散,基层税务机关从事餐饮、旅馆业税收征管的人员普遍较少,基本上都是实行所有个体户统管的办法,从而导致税收难管、质量不高的现状。 二、规范餐饮、旅馆业税收征管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 税法宣传要克服广而不深、浮在表面的现象,突出餐饮、旅馆行业特点,注重宣传效果上下功夫,宣传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除了充分利用一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进行宣传外,还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宣传栏、宣传画、宣传手册以及开展纳税知识咨询、以案说法、税收知识竞赛、税务热线电话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方位、立体宣传。不仅要对纳税人进行纳税义务宣传、还要对广大群众及消费者进行协税、护税宣传,只有大家了解如何协税、护税,才能更好地支持和配合税收工作。 (二)实行动态管理,实施专项监督 地税机关要对每一户餐饮、旅馆业纳税人建立征收台帐,详细登录纳税人名称、业主及合伙人姓名、经营地址、主营及所有附营项目、主要服务对象、日接待能力、营业面积、用工状况、实际投资额、上年同期纳税情况、征收方式等;所有纳税人使用统一制式结帐单和原材料采购领用登记簿,详细记录消费者名称(姓名)、消费项目及单价、消费时间、消费金额、签单或当场支付情况和日采购(领用)原材料品种、数量、单价等资料,税务机关要定期对其“结帐单”、“登记簿”进行检查分析、测算其收支是否相符、有无异常变化或与其经营能力、经营水平是否相称等;要把好定额发票“出门关”,发票在发售时,每一张都要盖清晰纳税人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做到见票便知开具单位(人),以便于与税务机关的发票分户帐、纳税人的“结帐单”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三)征管多管齐下,净化纳税环境 1、加强部门配合,实现信息共享。餐饮、旅馆业的税收征管,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仅靠税务部门的单兵作战是远远不够的,还要积极与工商、财政、审计、国税、银行等部门以及当地政府搞好配合,协同作战。如财政、审计部门对被检查单位的涉税餐饮住宿收入、不合规票据列支餐饮住宿支出等情况与税务机关及时通报;国、地税联手加强对餐饮、旅馆纳税人使用两种发票的监管;银行对餐饮、旅馆纳税人帐户资金的异常往来和大额增减与税务机关的信息共享等。 2、制定措施,鼓励举报。针对餐饮、旅馆行业经营地点的分散性和收入的隐蔽性,税务机关可以设一些举报奖励措施,积极发动广大群众举报;同时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有奖发票制度,探索试行单位(记帐列支餐饮支出的)与私人采用不同的餐饮发票,取消单位(记帐列支餐饮支出的)有奖餐饮发票,同时加大私人付款的餐饮发票的中奖面和中奖金额,方便中奖人及时领奖,起到鼓励私人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以形成全社会积极配合,齐抓共治的良好征管局面。 3、加大税务检查和处罚打击力度。税务检查缺乏针对性、形式单一以及处罚打击不力是餐饮、旅馆业税收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税务机关应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日常管理的薄弱环节开展检查,以堵塞征管上的漏洞,对不开具或开具不合规票据的经营户、或接受不合规票据又不向税务机关反映或举报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虚假申报纳税和故意偷逃税的经营户,按规定从重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促进餐饮、旅馆行业税收征管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4、加强横向联系,实行分级管理。各基层分局在做好与其它有关部门配合的同时,也要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高科技手段,保证系统内餐饮、旅馆业征管信息在各征管单位之间、上级局之间的相互沟通,使一些好的餐饮、旅馆税收征管经验和方法及时得到相互交流、借鉴与运用;建立对餐饮、旅馆业纳税人按纳税信誉等级,实行征管查区别对待,积极推广安装使用税控装置,重点营造良好的依法诚信纳税氛围,实现餐饮、旅馆业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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