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娱乐业税收征管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来源:扬中市地税局作者:匡健 陈来娣日期:2013-01-24字号[ 大 中 小 ]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饮食娱乐服务行业发展也越来越快,饮食娱乐服务行业已作为最贴近百姓生活的服务行业之一,其社会关注度较高,随着旅游餐饮、家宴、婚庆消费成为餐饮业的经营亮点,其经营特色化和市场细分化更加明显。大众消费进一步成为餐饮娱乐业的消费主流。同时,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的功能也向社会交往、休闲享受等方面拓展。这使饮食娱乐服务行业涉及到百姓更多的实际利益。而涉及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涉税案、举报案件,特别是发票举报案件激增,从这个角度可以说,对餐饮行业的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集中体现出税务机关的行政水平和社会形象。目前,有些饮食服务企业经营项目中既有饮食,也有歌舞厅,而且也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饮食娱乐服务行业因其特殊的行业特点,在税收征管上现在仍存在一些问题,现就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经营现状及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有关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税收征管查的对策建议。 一、 目前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的企业和个人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某些既有餐饮又有娱乐项目的企业,故意混淆经营行为,错误使用税率,少缴营业税金,文化事业费及教育附加,拥有卡拉OK、上网及其他娱乐设备,进行综合经营的餐饮企业,常会出现不区分或人为调整餐饮收入和娱乐收入,并将税率较高的娱乐业收入错按餐饮业适用的低税率申报纳税的问题。 2、对单一的经营项目,某些企业单位采取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收入不入账或设置“账外账”的形式,直接坐支现金,隐匿应税收入,收入未足额申报、涉及的地方税收也未申报缴纳;特别是某些饭店、宾馆、酒店等向供货方收取的酒及饮料类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管理费等收入直接冲减成本,不申报纳税。 3、成本核算比较混乱,白条入账,坐支应税收入等现象比较普遍,同时还非法取得发票,多列成本费用,偷逃企业所得税;此外,某些发生租房以及装潢费用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在支出费用时不按税法规定要求对方提供正式的营业税税务发票,致使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少缴建筑业和服务业的营业税及相关地方税费。 4、部分餐饮娱乐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存在员工收入达到征收标准但未申报纳税的情况。餐饮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厨师与厨房的普通服务员的收入实行包厨,而某些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包厨费用在帐上未详细列支到人,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差别较大,但也未有明细,这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评估和稽查。 5、由于餐饮企业大多租房经营等原因,部分餐饮企业房产归属不清,存在经营期间未申报缴纳房产税的问题。 6、部分餐饮娱乐企业忽视对饮食、服务、娱乐行业所发生的房屋租赁合同、借款和实收资本等应税项目印花税的申报缴纳。 二、从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特点剖析税收征、管、查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一)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内部所存在的问题 目前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对于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的日常税收征管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偏松、职责不明、措施不落实的情况。具体表现为:一是深入企业调查不够。基层征收部门由于人手缺乏,饮食服务行业的业户众多分散,税务人员未能深入到业户中去调查实际情况,往往只凭业户自行申报征收。二是定额发票申领、使用、查验等管理不够严格。对某些业户用票量情况不明,对其领取后使用情况管理不到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一些业户“借票”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三是税法宣传工作不够深入、细致,税收征收管理的执行力有待加强和规范。 (二)企业财务核算和内部管理给税收征管和稽查带来的问题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发展状况和内在特点给税收征管和稽查增加了较大的难度,主要表现为: 1.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经营餐饮、住宿、洗浴、娱乐等多种项目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核实一笔收入,往往涉及营业税多个税目的情况,这对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的日常税收征管的税务人员,特别是单个案件的人力投入和从事稽查的经办人员的业务水平及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财务核算环节较少,但由于其大量从农贸市场购进原材料,成本核算比较混乱,白条入账,坐支应税收入等现象比较普遍。而且由于其供货者为多个体摊贩和菜农,在税务稽查中基本无法进行外调取证。 3.餐饮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普通服务员与厨师的收入实行包厨制,在账面上无法反映厨房服务人员和厨师的收入明细,此外,饮食娱乐服务企业老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状况也无明细,有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规模相当大,即便有明细,其账面工资水平是“打工族”,与其消费水平极不相衬,主动申报个人所得税更是无从谈起。究其原由在“借”字上,用有的老板自己的话说:“企业是我自己的,我是自己向自己借钱,每月多领工资是多此一举”。某些企业挂在老板名下的其他应收款项余额很大,且是年年结转,这种情况很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评估和稽查。 4.餐饮企业经营情况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综合影响,其运作方式和收入情况千差万别,缺乏相互之间的可比性和参照意义,不便于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及税务稽查工作的开展。 另外,有少数饮食娱乐行业的纳税人税法观念不强,纳税意识淡薄,存在着一种“能少缴纳税款就尽可能少缴”的“侥幸心理”和“偷税心态”。具体表现在:一是设置“两套帐”或“多套帐”进行偷税;二是通过“人情关系”改变征收方式,核减定额或降低定率,少缴税款;三是帐册不健全,凭证不规范,成本核算不准确,多报职工人数,虚列支出,减少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 三、加强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税收征、管、查的对策 随着饮食娱乐服务行业迅速发展,餐饮娱乐企业数量和从业人数快速增加,经营模式、核算管理等方面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加强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税源监控和行业研究,从而根据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不同类别和相应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税收管理方式,已经迫在眉睫。笔者就此提出建议如下: 1.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推广税控装置。对饮食娱乐行业的相关人员多做细致耐心的税收法规以及违法违章行为处罚规定的宣传,做到以法服人,增强从业人员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减轻征管上的压力和税款清欠的难度。同时,继续积极推广税控装置,并有效推行、优化有奖发票制度,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以达到强化“以票控税”的作用和效果。 2.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实行饮食娱乐服务行业“一条龙”分类别分档次税收管理。对基层分局所有饮食娱乐行业,由专人负责,实行全面的集中登记,充分发挥税管员的职能,及时掌握业户的经营、人员、纳税等情况。 3.促进精细化管理。一是对经批准确认是帐证健全的查帐征收业户,应将不同的经营项目分别核算,设置“营业收入”项下的“饮食业收入”、“旅业收入”、“歌舞厅收入”、“卡拉OK收入”等,并应将提供上述劳务的同时销售的烟酒、饮料等一并收费并列入该项业务收入的营业额中,并督促要求企业分别按不同应税劳务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二是对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在认真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对其企业所得税日常预缴,应分类实行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税负预警管理制度,即:对于所有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核率征收户可继续按纳税期内的实际数预缴,而对于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其中对于日常能均衡达到调查测算的固定行业税负比例2%以上(含2%)预缴所得税的,继续按季实行据实预缴,而对于日常不能及时均衡预缴所得税的查帐征收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则按经调查测算的固定行业税负比例2%左右进行按月预缴;三是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个人“借条”极易给纳税人造成逃避个人所得税缝隙,所以,对于饮食娱乐服务行业老板个人借款问题,要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加大对“借条”的检查力度,对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年度终了后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以堵塞偷逃个人所得税漏洞。四是严格界定房屋“租赁”与“承包”经营和“自营”依率计征营业税和房产税,并严格督促企业按印花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房屋租赁合同、借款和实收资本等应税项目的印花税。 4.积极运用征管数据、网络信息及其他外部资料对餐饮行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加强查账征收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发现纳税人的异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企业加强纳税辅导,健全饮食娱乐行业定额发票的领购、使用、查验、结存、盘点等制度,此外,针对餐饮娱乐行业等服务行业消费者很少索取发票的实际情况,通过人工计算、定性定量分析、行业相关指标横向比较等方法,对其未开票的收入部分也应核定出合理的经营额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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